| 标准编号 | CNCA 00C-008-2019 (CNCA-00C-008-2019)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elf Declaration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16,134 |
CNCA 00C-008-2019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elf Declaration
0 引 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制度性
交易成本、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
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我声明评
价方式。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生产者(制造商)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和产品符合性信息
报送,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1 范 围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所涉及的定义、
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后市场
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2 定 义
2.1 生产者(制造商)
设计、生产产品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
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向 “ 强 制 性 认 证 产 品 符 合 性 自 我 声 明 信 息 报 送 系 统 ”
(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自我声明,并与境
外生产者( 制造商)一起,就自我声明的产品安全质量承担责任,配
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市场监督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
授权代表。
2.3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制造商)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5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6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
评价程序。
2.8 自我声明
生产者(制造商)为证实产品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
用标准,基于合格评定结果所出具的声明。
2.9自选实验室
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
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
也可以是第三方实验室。
2.10指定签字人
经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书面指定对自我声明负有直接责
任并代表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签署自我声明的内部人员,也
可以是法人代表。
3 自我声明程序
3.1 自我声明程序
3.1.1 生产者(制造商)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
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
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质
量保证体系。
3.1.2 生产者(制造商)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参见第
3.2 条)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
证适用标准要求。
3.1.3 生产者( 制造商)根据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并妥善保存;自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备查。
3J.4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
签署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样式见附件 2) 并完成产
符合性信息报送。
3.1.5 生产者(制造商)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加施 CCC标志。
3.1.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或自我声
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 )、授权代表(适用时 )应根据
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产品符合性信息。
3.2 自我声明程序分类
自我声明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分为:自我声明程序
A和自我声明程序 B。
3.2.1 自我声明程序 A
自我声明程序 A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
商 )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其中,自
选实验室应符合第 3.2.3条规定的要求。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 )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
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 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
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满足自选实验
室要求。
3.2.2 自我声明程序 B
自我声明程序 B 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业务范围指定的实验室(即指定实验
室 )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 制造商)组织对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 )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
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 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
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为指定实验
室。
3.2.3 自选实验室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检测能力。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 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认可。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应符合 GB/T 27025(或
等效 IS0/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 CNAS (或 ILAC成员机构)
认可
3.2.4 认证机构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相
应领域的认证资质。
认证机构应符合 GB/T 27065 (或 IS0/IEC 17065)标准要求,鼓
励通过 CNAS (或 ILAC 成员机构)认可。
4 符合性信息报送要求
4.1 系统注册
生产者( 制造商)、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应在 “强
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中注
册,并提交有关组织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
4.2报送符合性信息
4.2.1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报
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 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 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 型式试验报告;
d)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 自查或委托第三方 );
e)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适用时 );
f) 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 适用时 )信息及有关资
质证书;
g) 其他与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资料。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者( 制
造商)等产品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和自愿性认证(适
用时)的内容所覆盖。
4.2.2 生产者(制造商)以 ODM 模式委托设计、生产产品的,应
报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 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 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 初始自我声明信息;
d) 生产者(制造商)与 ODM 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
生产企业 ODM 协议;
e) 生产者(制造商)与 ODM 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
生产企业关于自我声明与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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