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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06-01-2014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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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06-01-2014 英文版 145 CNCA C06-01-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06-01-2014 (CNCA-C06-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elder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字数估计 12,159
发布日期 2014/7/16
实施日期 2014/9/1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1C-015-2011
引用标准 GB 15579.6; GB 15579.1; GB/T 8118; GB 15578; GB 10235; GB 15579.12; GB 15579.5; GB 15579.7; GB 15579.11
起草单位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归口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焊机产品, 具体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设备和类似工艺所用的设备及辅机具, 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送丝装置, TIG焊焊炬、MIG/MAG枪、电焊钳。

CNCA C06-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elder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焊机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焊 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焊机产品,具体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 焊接设备和类似工艺所用的设备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 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 弧焊机、MIG/MAG 弧焊机、埋弧焊机、 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送丝装置、TIG 焊焊炬、 MIG/MAG 枪、电焊钳。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依据标准 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 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 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PP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电焊机产品的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除涉及 GB/T 8118 的只 检测 6.15 噪声、6.16 湿热项目外,其他应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全部 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PP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采用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具 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
英文版: CNCA C06-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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