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CNCA C11-16-2021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NCA C11-16-2021'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CNCA C11-16-2021 英文版 295 CNCA C11-16-202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1-16-2021 (CNCA-C11-16-2021)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Electric Bik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字数估计 15,140
发布日期 2021-06-23
实施日期 2021-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C11-16-2018
标准依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号

CNCA C11-16-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CNCA C11-16-2021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Electric Bikes 编号:CNCA-C11-16: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 2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 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较高的生产企业的认证单元划分适 当放宽。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3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 人。型式试验方案应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和项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 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 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应为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试验项目。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 人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 证及使用说明书的证明材料,免除相应型式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验室 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 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 4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 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 相关要求。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 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 项目。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 确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 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 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认 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 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控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 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5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 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 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 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 于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 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 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 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 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必要时, 6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制定获证 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 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结论 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7使用 CCC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 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 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认证机构应对颁发电子版 认证证书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认证证书 系统的信息安全。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 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
英文版: CNCA C11-16-2021  CNCA C11-16-2023  
相关标准:CNCA C11-15-2024  CNCA C11-20-2020  CNCA C11-14-2014  
英文版PDF现货: CNCA C11-16-2023  CNCA C11-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