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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11-20-202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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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11-20-2020 英文版 395 CNCA C11-20-202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11-20-2020 (CNCA-C11-20-2020)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utobomile brake lining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23,277
发布日期 5/29/2020
实施日期 6/1/2020
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基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定 ,规定了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实施强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英文名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下简称衬片)。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 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标准要求 的相关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 对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予以确认。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委托人按单元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在 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衬片产品可划分为同一单元: (1)(1)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 M₁ 、M₂ 、N₁、O₁ 、O₂ 类车辆用衬片和 M₃ 、N₂ 、N₃、O₃、O₄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用衬片两类; (3)衬片的结构和材料(适用时)。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指具备相同 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 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 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 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较高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描述》(附件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按附件2编写)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 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型式试验 方案要求送样品至认监 委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 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6.1.3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 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 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 证要求的评价。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 式进行。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 6.2.1 基本原则 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 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工厂应按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 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2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的审查通过。若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 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6.2.3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 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 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 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