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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22-01-202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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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22-01-2020 英文版 160 CNCA C22-01-202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22-01-2020 (CNCA-C22-01-2020)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Baby carriage product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11,114
发布日期 6/1/2020
实施日期 7/1/2020
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基于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童车类产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当童车类产品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CNCA 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CNCA C22-01-2020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Baby carriage products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 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 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 2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童车类产品,可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和/或获证后监督,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数量由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协商确定。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童车类产品主要材质、承载结构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 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 3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 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 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 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 项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送样的相关要求。通 常,型式试验样品按型式试验方案或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确定,由认证委托人 送样;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6.1.3 型式试验项目 童车类产品的型式试验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验室对样 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 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确定)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 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 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 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 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 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 (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 5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 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并确 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 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 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 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 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 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 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 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 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 6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 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