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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CNCA C23-01-2019 (CNCA-C23-01-2019)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Products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字数估计 | 13,115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34号 |
CNCA C23-01-201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CNCA C23-01-2019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Products
编号: CNCA-C23-01:201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I 类、Ⅱ类和Ⅲ类防爆电气产品,产品种类包括: 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 产品;防爆起动器类产品;防爆变压器类产品;防爆电动执行机构、 电磁阀类产品;
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 Ex 元件;
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防爆传感器;安全栅类产品;防爆仪表箱类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防爆电气产品按照其防爆型式所适用的标准开展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以下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3 认证模式
实施防爆电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可减免扩项产品初始工厂检查。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防爆电气产品的设备分类、防爆型式、产品种类、防爆
结构和安全参数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 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
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如果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
报告,认证机构应予以接受。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 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关
文件规定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
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型式试验
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结合产品
特点,制定初始工厂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
明确。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
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 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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