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CNCA C23-01-2024 (CNCA-C23-01-202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Product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17,164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C23-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编号:CNCA-C23-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2024-04-08发布
2024-05-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
1 适用范围...- 1 -
2 认证依据标准...- 2 -
3 认证模式...- 2 -
4 认证单元划分...- 3 -
5 认证委托...- 3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
5.2 申请资料...- 4 -
5.3 实施安排...- 4 -
6 认证实施...- 4 -
6.1 型式试验...- 4 -
6.2 初始工厂检查...- 6 -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 -
6.4 认证时限...- 7 -
7 获证后监督...- 7 -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 -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 -
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 -
7.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
7.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9 -
8 认证证书...- 9 -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 -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1 -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 -
9 认证标志...- 11 -
9.1 标志式样...- 11 -
9.2 标志加施位置...- 11 -
10 收费...- 12 -
11 认证责任...- 12 -
12 认证实施细则...- 12 -
- 1 -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防爆电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防爆电
气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
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Ⅰ类、Ⅱ类和Ⅲ类防爆电气产品,产品种类包括:防爆电
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
起动器类产品;防爆变压器类产品;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
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空调、通风设
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防爆传
感器;安全栅类产品;防爆仪表箱类;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 2 -
2 认证依据标准
防爆电气产品按照其防爆型式所适用的标准开展认证。产品的防爆型
式可以是以下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序号 防爆型式
依据标准
通用标准 专用标准
1 隔爆外壳“d”
GB/T 3836.1
GB/T 3836.2
2 增安型“e” GB/T 3836.3
3 本质安全型“i” GB/T 3836.4
4 正压外壳“p” GB/T 3836.5
5 液浸型“o” GB/T 3836.6
6 充砂型“q” GB/T 3836.7
7 “n”型 GB/T 3836.8
8 浇封型“m” GB/T 3836.9
9 防粉尘点燃外壳“t” GB/T 3836.31
上述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
3 认证模式
实施防爆电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防爆电气产品,还可选择的认证模式为:
- 3 -
型式试验+100%检验
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防爆电气产品是指同一批次下数量不超过 5
台(套),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确定了销售目的、客户、产品型号,在生
产过程中使用相同原材料且生产条件相同的防爆电气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减免扩项产品初始工厂检查。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防爆电气产品的设备分类、防爆型式、产品种类、防爆结构
和安全参数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
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
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
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 4 -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
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
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
室信息等。
如果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予以接受。
- 5 -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机
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
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
文件规定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
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
- 6 -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
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
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
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
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
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初始工厂检查
应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检验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制定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
- 7 -
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
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
理认证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
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
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
- 8 -
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原则上,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所涉及的防
爆型式和产品种类。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具
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
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
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予以明确。
7.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
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9 -
7.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
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
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
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防爆电气产品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到期不再延续。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防爆安全的结构
和参数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
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
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
更的范围和程序。
- 10 -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
以关联使用。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
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
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
评价的基础。
8.2.3 变更备案
对于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防爆安全的结构和参数的变更,
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
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
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
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
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
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
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
- 11 -
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
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
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规定。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
规定。
9.1 标志式样
9.2 标志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 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本体明显
的位置上。印刷/模压 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
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本体上不能加施 CCC标志的,其 CCC标志必须
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 12 -
10 收费
认证收费按照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收
取。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