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36页 > CNCA GCP-16-2022
| 标准编号 | CNCA GCP-16-2022 (CNCA-GCP-16-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Refrigerator, Air Conditioner and Washing Machine)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39,399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GCP-16-2022: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
CNCA GCP-16-2022 英文名称: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Refrigerator, Air Conditioner and Washing Machine)
编号: CNCA-CGP-16:2022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的绿色产品评价认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
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
时,不计算在内。
4.1 申请单元划分
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单元划分要求见表 1。
4.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 ∕T 39761.1-2021《绿色产品评价 家用电器 第 1 部分:电冰箱、空
调器和洗衣机》。
4.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正式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
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证明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基本要求的相关证实性资料(见
附件 2);
(8)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9)产品描述(见附件 1);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4.4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
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 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
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1 检测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产品检测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产品检测方案应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5.2.1 通常,产品检测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
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5.2.2 样品数量为 1 台/单元,原则上选取单元中结构复杂的样品作为主检。必要时,申请单
元覆盖的其它产品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5.2.3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
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对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
相应处理。
5.3 检测项目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应符合 GB ∕T 39761.1-2021中 4.2评价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5.4 利用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
可以此作为该认证单元产品检测的结果而免于相应检测项目的测试。
(1) 检验报告应由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且签发日期为认证申请评定前 12 个月
内。
(2) 认证证书应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且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3) 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符合 GB ∕T 39761.1-2021
及本规则的规定。
6.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
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
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
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 2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
的技术评审。
6.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
证产品和企业对于 GB ∕T 39761.1-2021 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
符合本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6.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人日,每增加 1个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个人
日。
6.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
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制造商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的知识
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规则附件 2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 ∕T 39761.1-2021 及本规则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6.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并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资料技术评审。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3)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6.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
提交整改证据)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产品一致性检查;
c)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相关,但处
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
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6.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产品认证工厂保证
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
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检测报告、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及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检测报
告、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部件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部件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6.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 GB ∕T 39761.1-2021 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对于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要求方面的
符合性情况。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
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
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
以验证所提交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6.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 2。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在表 2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0.5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6.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
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
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
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在
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1年。若发生下述情况
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商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8.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
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产品认证证
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 10.5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
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
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
接换发新证书。
9.3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
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
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
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9.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证书覆盖认证单元的范围时,应按第 9章的规定进行。对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企业应提出书
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
认证标志。
9.5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