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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LC-0105-201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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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LC-0105-2016 英文版 639 CNCA LC-0105-2016 [PDF]天数 >=4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LC-0105-2016 (CNCA-LC-0105-2016)
中文名称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英文名称 Low-carb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Ceramic tiles (board)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16,189
发布日期 12/23/2016
实施日期 12/23/2016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LC-0105-2016: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CNCA LC-0105-2016 英文名称: Low-carb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Ceramic tiles (board) 编号:CNCA-LC-0105:2016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陶瓷砖、陶瓷板和薄型陶瓷砖低碳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 初始现场核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初始现场核查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核查。 3 认证申请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均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陶瓷砖(板)低碳产品认证。 3.1 认证单元划分 (1)陶瓷砖:按吸水率不同划分单元; (2)陶瓷板:按吸水率不同划分单元; (3)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注:相同吸水率的陶瓷砖和陶瓷板为不同单元。 3.2 申请受理条件 (1)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生产厂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生产厂已建立并实施了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或制度; (3)符合本规则 6.1:陶瓷砖(板)低碳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申请认证的陶瓷砖、陶瓷板和薄型陶瓷砖产品质量应分别符合 GB/T 4100、GB/T 23266 和 JC/T 2195 标准(有效版本)要求,能正常批量生产; (5)单位产品能耗符合GB 21252-2013《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 2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或准入值要求; (6)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生产厂近一年内,未受到有关质量、 环境、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组织设施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3)低碳产品评价报告 低碳产品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企业/组织的描述; b.产品描述; c.评价范围; d.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e.数据收集清单及情况说明; f.低碳产品计算过程和评价结果,以及产品其他相关阶段碳排放量; g.附加的信息(如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或制度信息进行描述); h.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技术前后产品碳排放比较说 明,或者与同类产品的碳排放比较说明; (4)能够证明产品符合本规则 3.2(4)条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由 CNAS认可的独立检测机构在近一年内出具); (5)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认证委托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 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4 文件评审 4.1 文件评审目的 3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评审,核查组了解项目的情 况,确认低碳产品评价报告的计算范围与基础情况、正确性与完整性, 建立现场核查的审核思路和审核重点。 4.2 文件审核内容 文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低碳产品评价报告、产品检测报告、活动 水平数据、组织设施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3 文件评审结果 如文件符合要求,可按双方确认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如文件不符合 要求,核查方记录不符合项,且在文件评审结束后通知认证委托人对不 符合项进行整改,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并重新提交修订后 的文件,重新实施文件评审,以便确定现场核查日期。 5 核查准备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核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低碳评价标准的 相关要求,并与核查的目的、低碳产品的计算边界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在确定核查组的规 模和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 统的复杂程度及核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认。 同一核查员不应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组织)的同一认证产品进行连续 3次以上的核查。 6 初始现场核查 初始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计算范围内碳排放量。 核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类别和所有加工场所。 6.1 陶瓷砖(板)低碳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6.1.1 职责和资源 (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有关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 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制定一位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 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 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适宜;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温室气体管控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能源和物料监测设备,确保产品稳定生产并符合 低碳产品认证标准的要求。 6.1.2 文件和记录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低碳产品认证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文件。 以确保文件和资料得到有效的控制,且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 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文件和记录应至少保存 2年。 6.1.3 关键原材料的采购 6.1.3.1 关键原材料的控制 工厂应定期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检测评价,以确保关键原材料的相关数据真实有效。 56.1.3.2 采购文件的控制 工厂应明确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且符合产品的设计要求。工厂应将 采购技术要求与供方进行有效沟通,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以确保供方 提供满足要求的关键原材料。 6.1.4 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低碳产 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记录内部低碳产品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6.1.5 产品标识、包装和运输 产品的标志、产品特性及产品说明书应符合《陶瓷砖》(GB/T 4100)、 《陶瓷板》(GB/T 23266-2009)和《薄型陶瓷砖》(JC/T 2195-2013) 规定。产品的包装、搬运、库房(含材料库、成品库)管理应符合产品的规定标准要求。 6.1.6 监测设备状态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运行状态;设备安装位置;设备型号、精度;检定证 书;监测设备相关维护保养记录等。 6.2 一致性核查 现场核查时,应在生产现场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计算范围、工艺流程和低碳产品评价报告的一致性; (2)产品类型和低碳产品评价报告描述的一致性; (3)原材料清单、来源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4)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名称等标识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6.3 计算范围内碳排量核查 碳排放核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66.3.1 排放源与方法学的核查 认证产品排放源的识别和碳排放计算方法学与《陶瓷生产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6.3.2 活动水平证据核查 核查某一时间段内活动水平证据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包括产品生产 过程的能源和物料(如原煤、天然气、柴油、电、天然矿物原料、化工 原料等)购买发票、生产记录等。 陶瓷砖(板)生产企业碳排放信息统计填报要求和数据验证要求如 76.3.3 计算结果 对碳排放结果进行审核,并与《陶瓷砖(板)低碳产品评价方法及 要求》中规定的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评价值做对比,判定认证产品是 否在评价值范围要求内。 6.4 现场核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现场核查。认证机构在确定 现场核查时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信息: (1)组织规模和复杂程度; (2)场所数量; (3)产品种类和核查范围; (4)所进行的测量/监测过程的复杂程度; (5)数据清单的复杂性及提供信息和数据的过程等。 6.5 初始现场核查结论 核查组负责报告初始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核 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 完成整改的或者整改不通过的,按现场核查不通过处理。 7 核查报告 认证机构的核查报告应符合CNAS-CC21 中关于评价报告的适用要 8求,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认证委托人/受核查方(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组织规模等); (3)产品信息; (4)数据收集清单的描述; (5)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7)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受审核方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 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8)结论。 8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申请认证 单元向认证委托人颁发低碳产品认证证书。 在完成现场考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9 认证终止 当现场核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 证后如要继续认证应重新申请。 10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0.1 跟踪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获证 6个月后即可安排年度跟踪检查,每次跟踪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 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跟踪检查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9(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者一致性时。 10.2 跟踪检查内容 跟踪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本规则第 6.1.3、6.1.4、6.1.6 条款的核 查、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和获证产品碳排放量的审核,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检查。 10.3 跟踪检查结论 核查组负责报告跟踪核查结论。跟踪核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核查组 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核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 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跟踪核查不通过处理。 10.4 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跟踪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 书持续有效。跟踪检查不通过或跟踪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跟踪不 合格,按照 12.3 条款规定执行。 11 再认证 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即可提交再认证 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初始现场核查,再认证现场核查为全要素现场 核查,再认证现场核查人日数按初始现场核查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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