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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C0201.07-2014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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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0201.07-2014 英文版 410 CQC-C0201.07-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器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0201.07-2014 (CQC C0201.07-2014; CQC-C02-01.07-2014; CQC-C0201.07-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器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Electrical Accessories--Housing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fixed electrical device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33,377
发布日期 1/9/2014
实施日期 1/9/2014
起草单位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
归口单位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

CQC-C020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器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QC-C0201.07-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Electrical Accessories--Housing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fixed electrical devices 编号:CQC-C020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器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 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0.通用要求 0.1 前言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强制性认证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电器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C02-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 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 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 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 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认证实施细则是对实施规则的细化,应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 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电器附件外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2 术语定义 0.2.1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方式) 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人员利用生产企业的设备进行检测,生产 企业检测人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0.2.2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方式) 试验由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利用其设备进行检测,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 对检测项目及检测条件进行目击,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出具原始记录、 起草试验报告,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审核并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0.2.3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 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0.2.4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ODM 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2.5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生产厂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 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 生产厂根 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 OEM 生产厂的设 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 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分类依 据至少以下方面的信息进行: ①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 ② 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用户抽样); ③ 国抽、省抽、CCC专项抽查等结论; ④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⑤ 认证产品的检测能力; ⑥ 其他信息。 CQC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 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2.1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2.2 认证模式的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 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 1: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模式 2: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其中,获证后监督的有关要求见 7.6“获证后的监督”的规定。 2.3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表 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3.认证单元划分 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按外壳的材料性质、安装方法、安装性质、温度范围、最高温度、 防直接接触、防固体物质进入和防有害进水的保护等级和有无悬吊装 置进行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结构基本相同、所用主体材料(见附件 5)类别相同(例 如金属、热塑性、热固性等)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详见附件 1。 3.2 同一认证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 此条为空。 3.3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3.1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厂)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3.2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 品,当生产企业为 A 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B、C、D 类生产企 业的产品则每个单元均需进行型式试验。 3.3.3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 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4.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时,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 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描述、协议书等。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 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该申请所 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在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所选用的认证模式和 单元划分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CQC将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与 委托人协商确定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协商一致的,受理申 请并制定认证方案;协商不一致的,委托人可采用其他适用的认证模 式和单元划分修改申请。 4.2 认证方案 CQC 在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 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有关 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 申请资料审核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和/或实验室 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 CQC 和/或实验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 应要求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和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4.4 型式试验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 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 指定的实验室;必要时,对于 C类、D类生产企业,CQC将按型式试验 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由认证委托人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按样机核查有关规定对样品 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 CQC,CQC在 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 查结果下达测试通知或作出相应处理。 实验室在收到测试通知后安排样品测试,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下达测试任务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 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的时间) 。 当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 CQC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 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规定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按 样机核查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5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首次工厂检查、扩类工厂检查(扩大工厂界定 编码的工厂检查)、OEM 工厂检查、生产企业搬迁的工厂检查、全要素 工厂检查(如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前进行。初始工厂 检查时,工厂应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根 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 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 CQC 网站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境内工厂审查 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规定》执行。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具体按本文第 7.1、7.2、7.3、7.4、7.5条的要求执行。 对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的认证申请,CQC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或 合格的认证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下达初始工厂检查任务,委派检查员/检查组。 原则上,检查员/检查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工厂现场检查, 形成工厂检查报告,并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 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工厂 检查报告等)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评价合格 的,批准颁发证书;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7 其他事项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文 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认证申请资料及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和/或实验室 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或认证合同;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 同(如 ODM协议书、OEM协议书、授权书等); (4)技术资料(必要时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关 键元器件和/或材料一览表、电气原理图、装配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 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5)关键元器件及材料申报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 5); (6)工厂检查调查表; (7)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的文件。 6.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 6.1 送样(抽样)要求 6.1.1 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 于检测。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它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6.1.2 必要时,CQC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6.1.3 样品应由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制造,不得借用、租用、 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6.1.4 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6.1.5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说明情况,CQC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6.2 检测项目要求 6.2.1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