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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CQC-C0401-2014 (CQC C0401-2014; CQC-C04-01-2014; CQC-C0401-2014)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小功率电动机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mall power motors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中标分类 | CQC | 字数估计 | 36,358 | 发布日期 | 2014/7/16 | 实施日期 | 2014/9/1 | 旧标准 (被替代) | CQC-01C-013-2007 | 起草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归口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CQC-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小功率电动机
CQC-C04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mall power motors
编号:CQC-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小功率电动机
0.1 术语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
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
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
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
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
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企业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
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0.1.4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ODM 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0.1.5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生产企业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
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OEM 生产企业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 OEM 生产企业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CQC 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
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
如有变化,以 CQC 公开文件为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
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 A 类:
原则上,由 B 类企业向 CQC 提供符合性资料,CQC 对所收集的
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确定分类结果。评估
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工厂检查
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
b)产品检测、抽查结果
近 2 年内(含当年)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
省级及 CCC 专项检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c)产品检测能力
生产企业应具备检测能力,并通过 CQC 的评审。
d)研发能力
生产企业具有研发能力,如参与电动机标准制修订、拥有电动机产品专利等。
e)其他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② B 类: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③ C 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标准换版原因除外);
b)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暂停证书的;
c)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④ D 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d)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且系企业责任,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国家级、省级及 CCC 专项检查等结论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f)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 类的。
1.适用范围
同实施规则第 1 条。
2.认证依据标准
同实施规则第 2 条。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
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
模式 1: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模式 2: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
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企业抽样检测或者市场
抽样检测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3.3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电动机品种、用途、结构、绕组材料、绝缘等级、工
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规格、
工作原理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铝线电动机是指定子绕组采用铝或含铝材料漆包线的电动机,应
作为单独单元申请认证。认证委托人应在其获证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
牢固地标识其绕组材料,铝线电动机认证证书上应注明其绕组材料。
不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要求见附件 1。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
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
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或认证合同;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必要时);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
(5)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关
键元器件和/或材料一览表、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6)工厂检查调查表;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适用时);
(8)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的文件。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4)指定实验室信息;
(5)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6)预计的认证费用;
(7)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和型式试验的实
施等,具体要求见本细则 6.1.2、6.1.3、6.1.4 条。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6.1.2.1 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6.1.2.2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不得以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
实性有疑义的,应向 CQC 说明情况,CQC 做出相应处理。
6.1.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送样要求见附件 1。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功率段进行划分进行送样。
工业和类似用途电动机每个规格送 1 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每个规格送 2 台。
原则上,铝线电动机送样规格在附件 1 规定的数量基础上加倍。
对于 A 类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电压、保护器规格参数等情况可适当减少送样规格数量。
6.1.2.4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 2。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
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关键元器件和材
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 CQC 标志认证证书、自愿认证证书、CNAS
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或做随机测试,原则上,检测报告有效期应在一年以内。
6.1.3 检测项目及要求
同实施规则第 6.1.3 条。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6.1.4.1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
6.1.4.2 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或其他特殊情况,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具体要求依据 CQC 的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的相关要求实施。
6.1.4.3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指定实验室收样日
期起,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止),不包括整改时间。当型式试验有
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原则上整改应在 3 个月内
完成,并向 CQC 和/或指定实验室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
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6.1.5 型式试验报告
同实施规则 6.1.5 条。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覆盖申请
认证/获证产品”是指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对每类
工厂界定编码(见表 6-1)的产品实施;“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质量
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CQC 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附件 3 要求的工厂检查时,可
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6.2.1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附件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4《小功率电动机生产
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实施。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有:标识、涉及安全和/或电磁兼
容性能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等。
6.2.3.1 标识
认证产品标识如:铭牌、接地标识、警示标识、产品技术文件和
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认证批准的结果一致。
6.2.3.2 产品结构
认证产品涉及安全和/或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
认证批准的结果(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批准资料、产品描述等)一致。
6.2.3.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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