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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1901-2014 (CQC C1901-2014; CQC-C19-01-2014; CQC-C19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防盗报警产品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Burglar alarm product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39,353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QC-10C-047-2009; CQC-10C-052-2009; CQC-10C-053-2009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防盗报警产品
CQC-C19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Burglar alarm products
编号:CQC-C1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防盗报警产品--入侵探测器
0 引言
入侵探测器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CNCA-C19-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
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
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细则适
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
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
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入侵探测器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入侵探测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
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
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人员利用生产企业的设备进行检测,生产企业检
测人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2.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试验由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利用其设备进行检测,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对
检测项目及检测条件进行目击,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出具原始记录、起草试
验报告,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审核并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
2.3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
求等,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2.4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ODM 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2.5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生产厂
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
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 生产厂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 OEM 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
2.6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
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分类依据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①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
② 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③ 国抽、省抽、CCC 专项抽查等结论;
④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⑤ 认证产品的检测能力;
⑥ 其他信息。
CQC 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
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原则上,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
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认证依据
按照实施规则第 2条执行。
4.认证模式
按照实施规则第 3条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条执行。
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 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6.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提出认证委托。提出认
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
构代码、产品描述、委托协议等。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2 个工作日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
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 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
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
2) 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
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
3)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4)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控制说明;
5)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及附件4《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6) 其他申请认证所需的资料。
6.3 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后 2个工作日制定具体认证方案,并将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指定实验室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有关 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CQC 在 2
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
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CQC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规定的单元划分,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1 中的送
样要求及原则制定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的样品要求。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
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及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等。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
实验室。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
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
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CQC 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7.1.3 型式试验项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
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
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样并收到检测费用
之日起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之日止),不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复试时
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规定。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整改。整改和复试一般
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
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
7.1.5 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
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 初始工厂检查
7.2.1 检查范围和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内容为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
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7.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3) 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
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
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只(对)
样品加以核实。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
当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
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
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只(对)。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
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7.2.4 检查时机与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型式试验
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
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每个加工场所2至6个人日。
7.2.5 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7.2.6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 CQC 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整改时限 40 个工作
日,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按照实施规则第 6.3条执行。
7.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
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收
费确认、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获证后监督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按照实施规则第 7.1.1条执行。
8.1.2 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此外,还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获证后跟踪检查
所需的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人日。
8.1.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项目按照《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
其全部内容。需要时,CQC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8.1.2.1 产品一致性检查
原则上,对每一获证单元均应抽取相应型号产品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3) 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
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入侵探测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
多于一个覆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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