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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B11/ 122-2018 (DB11/122-2018) | | 中文名称 |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66,611 |
DB11/ 122-2018: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2-2018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ICS 13.040.50
Z 64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
等于或大于 50 km/h的 M类和 N类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500 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
DB11/04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238 车用汽油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稳态加载试验 steady-state loaded test
由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验、BASM工况试验、怠速工况试验、λ 检测和 OBD检查组成的北京市在用
车排放检测方法;其中 BASM工况是指 BASM5024工况和 BASM2540工况。
3.2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3注册登记检验 register test
汽车注册登记前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进行的检验。
3.4最大总质量(GVM) gross vehicle mass
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5轻型车 light-duty vehicle
BD11/122-2018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的 M1、M2和 N1类汽车。
3.6重型车 heavy-duty vehicle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 kg的 M和 N类汽车。
3.7基准质量(RM) reference mass
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3.8气体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
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汽油:C1H1.85-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天然气(NG):CH4。
3.9车载诊断系统(OBD)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诊断影响发动
机排放性能的故障;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
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10过量空气系数 (λ) excessive air coefficient
燃烧 1 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3.11M 和 N 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 and N按 GB/T 15089规定:
M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的载货汽车。
3.12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1st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 kg的 M1类汽车。
3.13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2nd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14怠速工况 idle speed mode
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器的车应
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3.1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hybird electric vehicle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能/能量存储装置。
3.16两用燃料车 bi-fule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3.17单一燃料车 mono-fule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 NG)和汽油,但汽
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的汽车。
3.18环保信息随车清单(VEID)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等国家
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简称“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
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环保关键配置信息等内容。
3.19故障指示器 malfunction indicator light
可视的指示器。当连接于 OBD系统的与排放相关的任何零部件或 OBD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它能清楚地提示驾驶人员。
3.20就绪状态 readiness
自前一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清除故障信息后(例如通过 OBD诊断仪),某一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
功能是否运行的状态。自最后一次由外部请求或命令(例如通过 OBD诊断工具)清除故障信息后,当
该就绪状态所表示的一个监测功能或一组监测功能已经运行并得出存在故障(即保存了一确认并激活
的故障代码)或者不存在故障的结论后,此准备就绪状态应设置成“完成”。通过由外部请求或命令
(例如通过 OBD诊断工具)将故障代码删除,准备就绪应设置为“未完成”。
3.21冻结帧数据 freezeframe data
当OBD系统确认了任何部件或系统的故障时,将首次发生故障时发动机的状态数据冻结储存在电
控单元存储器中。如果随后发生了供油系统或失火故障,任何原储存的冻结帧将被供油系统或失火状
态(取先发生者)所替代。储存的发动机状态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
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
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
3.22故障里程 failure mileage
OBD 系统对故障指示器激活到故障指示器解活(熄灭)期间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计算并以$01 服
务模式(Service$01)中 PID$21 定义的标准格式显示该里程信息,通过通用诊断仪应能读取到该里程信息。
3.23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in-use performance ratio
OBD系统某一特定监测的实际监测频率。
4 检验项目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a) 装用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发动机的车辆需进行车辆试验前的检查和准备、BASM5024、
BASM2540 和怠速工况试验。
b)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需进行车辆试验前的检查和准备、BASM5024、BASM2540
工况试验、λ检测、 OBD检查(如适用)。
5 检验流程
5.1 注册登记检验流程见图 1,其中排放污染物检测采用 DB11/044进行,外观检验和 OBD检查参照本标准进行。
6 外观检验
6.1 注册登记汽车
6.1.1查验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6.1.2检查被检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符合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6.2 在用汽车被检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之前应按照下列 a)~f)和附录 A的要求进行外观检验。车辆外观
检验的内容应实时录入检测系统:
a)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果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b) 检查被检车辆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
好。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或更换。
c) 检查被检车辆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是否连接正确、通畅和完好。如果有老化、龟裂、破
损或堵塞,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进行此项检验。
d) 检查被检车辆是否配置 OBD系统。
e) 判断被检车辆是否适用于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用(例如:全时四驱车辆等),应标注。
适用于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被检车辆,应确认轮胎表面无异物。
f)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OBD检查7.1 注册登记汽车
7.1.1检查被检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置 OBD接口,OBD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1.2仅故障指示器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和车辆与 OBD诊断仪的通讯故障作为否决项。
7.2 在用汽车7.2.1对装有OBD的被检车辆,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污染物排放检测过
程中,不应中断 OBD诊断仪的通讯。
7.2.2 OBD检查主要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符号、故障指示器状态、OBD接口位置、OBD接口类型、
OBD 接口标记等;使用 OBD 诊断仪检查通讯情况、动力系统诊断数据、故障代码和冻结帧、故障里
程、就绪状态项和故障指示器状态。
7.2.3 若被检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 OBD 诊断仪的通讯
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 ECU 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则判定 OBD 检查不合格,
应要求车主对被检车辆进行维修后复检。如果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大于 2 项,应要求车主充分行驶后复检。
7.2.4 检测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的 OBD 检查数据,检查数据不得人为
篡改,并将检查结果数据(包括复检数据)上传上级管理机构。
7.2.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数据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测的一部分,OBD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
7.2.6对配置远程在线监控装置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在线监控装置通讯及电路是否正常。
7.2.7 如车辆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大于排放限值三倍以上),OBD 故障指示器未点亮报警,则系统记录 OBD存在异常。
8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8.1 一般规定8.1.1 单一燃料车辆,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车辆,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8.1.2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无燃料消耗
模式,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8.1.3 注册登记或不适用于稳态工况法的车辆(例如双后桥天然气车等),应采用 DB11/044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
8.2 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
8.2.1 轻型汽车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任何一项污染物排放值应小于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1999年 1月 1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车和 2000年 1月 1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
牌的第二类车执行表 2中的 I类限值。但是经过排放控制改造且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I类限值;
--1999年 1月 1日至 2005年 12月 30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车和 2000年 1 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0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车执行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2005年 12月 31日至 2008年 2月 29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V类限值;
--2008年 3月 1日至 2013年 1月 31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V类限值;
--2013年 2月 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VI类限值。
8.2.2 重型汽车
重型汽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任何一项污染物排放值应小于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2000年 1月 1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类限值;
--2000年 1月 1日至 2004年 8月 31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I类限值;
但装用闭环电控发动机和三效催化器并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执行表 2 中的第 III 类限值;
--2004年 9月 1日至 2010年 6月 30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2010年 7月 1日至 2013年 6月 30日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IV类限值;
--2013年 7月 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执行表 2中的 V类限值。
9 结果判定方法9.1 注册登记汽车结果判定方法
9.1.1 注册登记被检车辆应参照本标准 6.1和附录 A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外观检验合格,则继续进行
OBD检查;外观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维修后复检。
9.1.2 注册登记被检车辆应参照本标准要求进行OBD检查,OBD检查合格,则继续进行污染物排放
检测;OBD检查不合格,则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维修后复检。
9.1.3 注册登记或不适用于稳态工况法的被检车辆,采用 DB11/044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判定。
9.2 在用汽油车结果判定方法
9.2.1在用汽油车外观检验判定方法
参照本标准 6.2和附录A的要求进行被检车辆外观检验,如合格,则判定该被检车辆外观检验合
格,继续进行 OBD检查;若不合格,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
9.2.2 在用汽油车 OBD检查判定方法
参照本标准进行 OBD检查。OBD判定方法见本标准 7.2.3要求,若任何一项不满足则判定 OBD
检查不合格,维修后复检;否则判定 OBD检查合格,继续进行下述污染物排放检测。
9.2.3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试验判定方法
9.2.3.1 BASM5024工况若同时满足 a)和 b)项要求,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若不满足 b)项要求,
则直接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否则,需继续进行 BASM2540工况检测。
a) 三项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表 2中的相应限值;
b) 排放检测前或检测过程中,OBD 故障指示灯应工作正常且保持熄灭状态,未发现与排放控制
装置相关的故障码。若检测过程中 OBD故障指示灯激活,应要求车主维修后复检。
注:b)仅适用于满足 2006年 12月 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装有 OBD的轻型汽油车、2010年 7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
册,且装有 OBD的重型汽油车和 2013年 7 月 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装有 OBD的燃气车。
9.2.3.2 BASM2540工况若同时满足 9.2.3.1 条 a)和 b)项要求,则判定该车辆通过 BASM2540工况检测;若其中任一一
条不能满足,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9.2.3.3 怠速工况若两项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表 2中的相应限值,则判定该车辆通过怠速工况检测;若其中任
一一种污染物的检测结果不低于表 2中的相应限值,则判定该车辆未通过怠速工况检测。
9.2.3.4 装用化油器发动机(含化油器改造)的车辆检测结果的判定
BASM5024 或 BASM2540 工况和怠速工况的检测结果均通过,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合格;若
其中任一一种工况的检测结果不通过,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9.2.3.5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检测结果的判定
通过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检测,便可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否则,判定该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9.2.3.6 检测结果判定流程稳态加载法结果判定流程见图 3。
9.3 其他要求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判定为排放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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