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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19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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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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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L 5190.2-2019 (DL5190.2-2019) | | 中文名称 |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power erection and construction. Part 2: Boiler unit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00 | | 字数估计 | 190,159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DL 5190.2-2012 | | 引用标准 | GB/T 50448; GB 5749; GB 50026;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78; GB 12523; GB/T 3007; GB/T 22395; GB/T 23294; DL 5190.3; DL 5190.5; DL 5190.8; DL/T 5437; DL/T 241; DL/T 438; DL/T 678; DL/T 794; DL/T 855; DL/T 869; DL/T 889; DL/T 1269; YB/T 5202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 范围 |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9.8MPa及以上的电站锅炉机组施工。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余热锅炉的施工应按本部分附录A、附录B执行。进口机组的施工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合同无明确规定,应执行本部分。 |
DL 5190.2-201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 5190.2-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power erection and construction.Part 2: Boiler unit
备案号:6003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代替 DL/T 5190.2 -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锅炉机组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站锅炉安装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适应科学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和工程质量,特编制本部分。
1.0.2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 9.8MPa 及以上的电站锅炉机组施工。
1.0.3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余热锅炉的施工应按附录 A、附录 B 执行。
1.0.4 进口机组的施工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合同无明确规定,应执行本部分。
1.0.5 电站锅炉机组安装除应符合本部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
术文件;并在开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1.2 锅炉机组安装前施工图纸应通过图纸会检。
3.1.3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符合本部分外,有关泵类、管道、
保温防腐、焊接、脱硫脱硝及除尘、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T 5190.3。
2 锅炉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管道及系统》DL/T
3 锅炉机组的保温防腐的施工应执行《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技术规
范 》DL 5714。
4 锅炉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
5 锅炉机组的脱硫脱硝和除尘器安装应执行《火力发电厂烟气净化装置施工技术规范》
6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T 5190.4。
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除按本部分执行外,还应执行《钢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和《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
8 锅炉起重设备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DL/T 5190.3,还应执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GB 50278。
9 锅炉机组的启动试运应符合《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 的要
求。
10 现场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8 部分:加工配置》DL/T
5190.8。
3.1.4 基建和生产区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
3.1.5 锅炉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1.6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
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3.1.7 锅炉机组在安装前应按本部分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监理单位,会同
相关单位研究处理并签证。
3.1.8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吊耳等吊具应经过强度校核,必要
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方可吊装。附着或布置在锅炉钢结构上的施工起重机械应根据其荷
载分布情况对锅炉钢结构进行核算确认。
DL/T 5190.2 -2019
3.1.9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
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检查并办理签证。
3.2 安装与建筑的衔接
3.2.1 锅炉机组安装前,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施工,地面应回填夯实,
宜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2 设备基础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
交接手续;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值 70%时不得承重。
3 基础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已在基础上做好标识及保护措施。
4 建筑物上的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或栏杆。
5 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照明和排水设施。
6 建筑施工机具设备、剩余的材料和杂物应清除干净。
3.2.2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必须
进行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孔应选用适当工具。
3.3 绿色施工与成品保护
3.3.1 锅炉机组绿色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宜采用畅通的环形通道,永临结合。
2 采用电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严禁采用高污染的工艺技术。
3 使用节能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并提高使用率。
4 材料应按加工流程计划顺序进场,限额领料,合理下料,减少废料。
5 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合理,应选用节能灯具。
6 抑制扬尘宜采用节水管件,试验用水宜回收利用。
7 周转材料工具应定期维护保养,提高循环使用率。
8 现场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应按国务院第 449 号令制订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
9 现场噪声控制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 执行。
10 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电焊弧光污染。
11 现场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合法处置。
3.3.2 安装过程中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3.3.3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根据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
按设备技术文件和《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 855 做好保管工作。
4 锅炉钢结构及有关金属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锅炉钢结构、平台扶梯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
4.1.2 锅炉钢结构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测
量工具。
4.1.3 锅炉钢结构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主
要部件还应作下列检查:
1 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偏差符合本部分附录 C。
2 检查焊缝外观质量,以及设备外观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3 用光谱逐件分析复查合金钢零部件。
4 检查钢结构及有关金属结构油漆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4.1.4 锅炉钢结构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零下 20℃时,不得锤击。
2 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不宜超过临界温度 Ac3,对合金钢应控制在钢材临界温
度 Ac1 以下,火电安装中常用钢材的临界温度可参照本部分附录 F。
4.1.5 钢结构和金属结构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构件堆放应平稳,垫
木间的距离不应使构件产生变形
4.2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4.2.1 锅炉开始安装前应根据验收记录复查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基础定位轴线与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E;
2 锅炉基础划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2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 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
垫铁处应凿平。
4.2.3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铁表面应平整。
2 每组垫铁不应超过 3 块,其宽度宜为 80mm~200mm,长度较柱脚底板两边各长出
10mm,厚的应放置在下层。
3 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二次灌浆前
柱底板载荷和地脚螺栓的紧固拉力计算,垫铁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混凝土强度
等级的 60%。
4 垫铁安装应无松动,在灌浆前与柱脚底板点焊牢固。
4.2.4 采用带调整螺母的地脚螺栓支撑柱底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地脚螺栓垂直度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柱底板表面留有的油漆或油脂,安装前应清理干净。
3 调整螺母受力均匀,并按设计要求锁定。
4.3 锅炉钢结构安装和二次灌浆
4.3.1 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
4.3.2 锅炉钢结构安装前,应以第一段立柱柱顶标高为基准,在第一段立柱上划出 1m 标高线。
4.3.3 锅炉钢结构组合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4.3.4 分段安装的锅炉钢结构应安装一层,找正一层,不得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行上一层的
安装工作。
4.3.5 锅炉钢结构整体找正时,应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锅炉的 1m 标高线,并在钢架立柱
上作出永久性标识,以上各层设备安装均应以该标高线为基准。
4.3.6 锅炉钢结构吊装应保证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构架吊装后应复查立柱垂直度、主
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
4.3.7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 70%,且边缘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0.5mm。
4.3.8 焊接连接的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并点焊固定,且预留适当的焊接收缩量,经复查尺寸符合
要求后正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方法及顺序,焊接时应控制焊接变形。
4.3.9 锅炉构件及金属结构安装螺栓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焊接应牢固,无漏焊,焊接形式符
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无夹渣、咬边、气孔等缺陷。
4.3.10 高强螺栓的储运、保管、安装、检验和验收除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
力)除应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外,还应在使用前及时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
证取样检验项目。
2 钢架安装应按附录 D 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复验,现场处理的
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储存、运输、施工过程中,应按批号存放、使用。不同批号
的螺栓、螺母、垫圈不得混杂使用。
4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不得用锤敲打强行穿装螺栓,如不能自由穿入时应用铰刀修整,不得
采用气体火焰修割。
5 一层(段)钢架高强螺栓的终拧宜在同一天内完成。完成终拧后对接头部位应及时防腐,
露天锅炉或在海边等有腐蚀性环境地区的锅炉钢架接头部位的局部缝隙应填补腻子封堵。
6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 1h~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
附录 E 的规定,检查数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2 个。叠型顶板梁上下梁接合面如采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
副紧固时应视为一组节点,每根板梁螺栓抽查数不应少于 20 个。
2) 检验方法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D。
7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
外,未能终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 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本部分附录 E 规定进行终
拧扭矩检查。检查数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10 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
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2) 检验方法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D。
8 高强螺栓安装、检查应形成下列记录: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复验资料。
2) 抗滑移系数试验资料。
3) 初拧扭矩、终拧扭矩记录。
4.3.11 焊接连接的构件安装时临时定位点焊的总长度应根据构件重量和临时荷载,焊点的数
量、厚度和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4.3.12 锅炉钢结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2 的规定。
4.3.13 锅炉顶板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顶板梁的柱顶支座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支座方向应准确,支座上下应接
触良好。
2 锅炉顶板梁在承重前、锅炉水压试验前、锅炉水压试验上水后、水压试验完成放水后、
锅炉点火启动前应测量其垂直挠度,测量数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无明确要求时,在全
部载荷作用下其挠度变化值应不大于板梁跨度的 1/850。
3 叠型顶板梁上下梁紧固螺栓应受力均匀,接合面间隙应符合厂家技术文件要求。
4.3.15 有膨胀位移的螺栓连接处应留有足够的膨胀间隙,膨胀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平台、梯子、栏杆、格栅等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梯子、格栅应与锅炉钢结构同步安装,采用焊接连接的应及时焊牢,采用卡具连
接的应及时紧固。
2 栏杆的立柱应垂直,间距应均匀,转弯附近应装一根立柱。围板安装应平直牢固。
3 不应随意改变梯子的斜度或改动上下踏板的高度和连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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