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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DL/T 2021-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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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021-2019 英文版 299 DL/T 2021-2019 [PDF]天数 >=3 抽水蓄能机组设备监造导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DL/T 2021-2019 (DL/T2021-2019)
中文名称 抽水蓄能机组设备监造导则
英文名称 Guide for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 of pumped storage units
行业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59
国际标准分类 27.140
字数估计 13,191
发布日期 2019-06-04
实施日期 2019-10-01
标准依据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DL/T 2021-2019: 抽水蓄能机组设备监造导则 DL/T 2021-2019 英文名称: Guide for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 of pumped storage uni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抽水蓄能机组设备监造导则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国网新源建设有 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悦照、聂刚、王洪亮、谢枫、丁建国、张金仙、徐伟、尹熙、时春蕾、吴华、 陈国华、李振、赵贵前、付小海、韩文福、韩国文、彭连成、郑焱、周新元、赵晓琳、阎峻、傅嘉辉、 章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白广 路二条一号,100761)。 抽水蓄能机组设备监造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抽水蓄能机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内容、监造流程及监造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抽水蓄能机组的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主进出水阀等设备的第三方监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6429 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4 一般规定 4.1 监造工作应覆盖设备制作、厂内组装、检验、试验、包装、发货前检查、设备到现场后制造缺陷 返厂处理等过程的质量和进度监督,见证设备制造过程与合同的符合性,督促制造单位将设备制造缺陷 消除在制造厂内。 4.2 设备监造宜采取驻厂监造的模式,对个别设备和分包部件,经监造委托人同意后可采取巡回检查 的监造模式。 4.3 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不应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4 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应遵守监造委托人和制造单位有关保密规定。 4.5 对监造人员的要求 4.5.1 总监造工程师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5.2 监造工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5.3 其他监造人员对应的资格要求见 GB/T 26429。 5 监造相关方职责 5.1 监造委托人职责 5.1.1 监造委托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规模、能力和业绩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5.1.2 向监造单位提供设备供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1.3 及时答复制造单位和监造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联络函件。 5.1.4 及时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 5.1.5 根据设备制造进展参加设备制造质量的检查见证。 5.1.6 监督、检查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开展情况。 5.2 监造单位职责 5.2.1 对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 5.2.2 根据监造委托人要求参加设计联络会、设备技术交底和设备质量分析会,组织或参加设备制造 质量见证、设备出厂验收。 5.2.3 审核监造委托人提供的设备供货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内容,对于其中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法规、规 章、标准不符的内容,应及时向监造委托人提出。 5.2.4 审核制造单位的生产进度计划、工厂检验试验计划,审查设备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 5.2.5 根据监造委托人授权,对监造设备的合同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签证。 5.2.6 监造人员应遵守制造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5.3 制造单位职责 5.3.1 制造单位应履行设备供货合同中的监造条款和内容,配合监造单位开展监造工作。 5.3.2 制造单位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19001 的要求。 5.3.3 按监造单位要求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组部件采购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主要工序计划以 及上述计划的调整、变更内容。 5.3.4 向监造工程师提供监造所需的图纸、工艺文件、试验方案、工厂检验试验计划,及时提供分包 商清单、检验试验计划以及其它见证文件。 5.3.5 在投料制作前,制造单位应向监造单位提交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供应商清单、质量证明文件、 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进厂检验报告。 5.3.6 生产过程中,制造单位应向监造单位提交制造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工艺记录、检验记录、型 式试验报告、产品试验报告等。 5.3.7 对于监造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制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6 监造工作流程及方式 6.1 监造工作流程 a) 签订监造服务合同。 b) 组建监造组织机构。 c) 编制设备监造规划。 d) 编制监造实施细则。 e) 生产制造过程监督。 f) 包装及发运检查。 g) 编写监造总结报告,归档、移交监造文件资料。 6.2 监造工作方式 6.2.1 监造工作可采取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包含停工待检见证)、签发文件/指令等方式开展。 6.2.2 文件见证包括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文件、技术文件、生产记录等资料的审查,监造工程师对 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予以签认,主要要求如下: a) 审查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给出相应评价。如提出意见的,应要求制造单位澄清 或纠正。 b) 检查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进厂检验报告,并与实物相核 对。 c) 审查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资料、试验报告等文件。 d) 检查主要工序的生产工艺卡、操作规程、检验试验计划、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 证书等。 6.2.3 现场见证包括对设备制造过程的巡检、旁站监检、延伸监造等,监造工程师对符合要求的监督 检查结果进行签认,主要要求如下: a) 在制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制造活动或制造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b) 在关键制作工序中,监造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检查。 c) 在关键原材料、重要外购及外协件制造地点开展延伸监造,其范围和内容由监造委托人、制造 单位、监造单位协商确定。 6.2.4 监造单位可采用签发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监造通知单、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文件/ 指令对设备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 7 监造工作要求 7.1 监造单位应组建满足项目需要的监造组织机构、编制设备监造规划,报监造委托人批准。 7.2 监造委托人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书面监造通知,协调制造单位为监造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3 监造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实施细则,报监造委托人备案。 7.4 审核制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主要检验试验人员的资质证书。 7.5 审核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7.6 查验制造单位的装配场地和试验场地的环境。 7.7 审核制造单位对合同设备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签署 意见并提交给监造委托人。 7.8 跟踪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7.9 跟踪见证主要原材料、铸锻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的筛选检验。 7.10 查验制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毛坯铸锻件的材质证 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和跟踪记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7.11 参加制造单位的试组装、总装配、出厂试验检查,对装配和试验结果签署意见。 7.12 检查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检查制造单位对设备采取的防护 和包装措施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7.13 监造工程师应负责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的见证实施并填写设备质量见证单,监造委托人(如果 参加)、监造工程师和制造单位人员应在质量见证单上签字确认。 7.14 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供货合同和相关协议的要求,及时通知见证方参加见证。W 点、H点在预定 见证日期以前(W 点不少于 3 天,H 点不少于 5 天)由制造单位通知见证方。制造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 知,致使见证方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见证方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7.15 见证方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而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视为见证方放弃见证, 制造单位可进行下道工序,W 点则转为 R 点见证。但 H 点没有见证方书面意见时,制造单位不得自行转 入下道工序,应与见证方商定更改见证日期;若更改时间后,见证方仍未按时到达,H 点即可转为 R 点 随后进行见证。 7.16 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R 点、W 点和 H 点)可参照本标准附 录中表 A.1~表 A.3 进行设置,监造委托方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减、变更该设备的监造部 件、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7.17 监造工程师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除实施质量见证外,还应以日常巡检的方式跟踪监造设备的制造过 程质量控制及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7.18 监造工程师按制造单位生产进度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 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 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 位及时处理。 7.19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监造工程师应立即与制造单位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立即向 监造委托人报告。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告监造委托人。 7.20 监造工程师应及时跟踪、反馈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的处理,对质量问题处理实行闭环管理。 7.21 驻厂监造工程师应及时记录现场监造工作情况,填写监造日志。 7.22 监造单位应及时向监造委托人报告设备监造工作情况,按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监造委托人提交 监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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