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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21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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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6部分:调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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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DL/T 5210.6-2019 (DL/T5210.6-2019) | | 中文名称 |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6部分:调整试验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 - Part 6: Commissioning | | 行业 |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00 | | 字数估计 | 23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DL/T 5210.6-201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6部分:调整试验
DL/T 5210.6-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 - Part 6: Commissioning
备案号:6003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210.6 -2019
代替 DL/T 5295 -2013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 6 部分:调整试验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调试质量的验收,加强调试质量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本
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的调试质量验收。
1.0.3 进口机组和境外建设的机组,调试质量验收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时,调试
质量验收应执行本规程。
1.0.4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调试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
2 术语
3.0.1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进行,并办理验收签证。
3.0.2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应按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两个阶段进行验收。
3.0.3 调试质量的验收应由调试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和合同约定,按本规程表 4.2.1、表 5.2.2 和
表 5.2.3 的规定编制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调试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试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验收单位”栏可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公用系统宜纳入首台机组验收,但确需与后续投产机组共同验收的,可纳入后续投产机组
验收。
3 所列分项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加或删减,增加或删减的分项工程在“调试质量验
收范围划分表”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或缺号,但不得变更本规程规定的编号。
4 调试质量验收表中的检验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检验项目增加或删减。
5 分项工程中如有多台主要设备,应对全部主要设备分别进行验收。在原分项工程编号后
加英文字母区分。
3.0.5 调试项目实施完毕,调试单位应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3.0.6 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调试、生产和建设等单位参加。
3.0.7 难以复现的检验项目,应在工作开始前由调试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在调试时进行
见证验收,并完成验收记录。
3.0.8 质量检验使用的测量表计应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0.9 质量检验项目动态参数的采集,应选择工况相对稳定时的数据。
3.0.10
3.0.11 调试质量验收文件应内容齐全,定性项目描述准确,定量项目数据齐全、准确,形成材
料和字迹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3.0.12 调试质量验收只设“合格” 质量标准。调试质量验收 “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有检验项目验收结果符合本规程规定,该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结论为“合
格”。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全部合格,该单位工程调试质量验收结论为“合
格”。
3.0.13 当调试质量出现不符合项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或更换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返工后仍不合格或无法返工的检验项目,应经鉴定。对不影响使用功能及安全运行的项目,
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但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调试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签字,附在验收表后。
3.0.14 对设计或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设计或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2 当委托调试单位或施工单位现场处理后,仍无法使有关检验项目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时,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监理单位和调试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签
字,附在验收表后。
3 非主要设备或自动装置、保护装置不能投入运行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原因、
明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处理报告附在验收表后。
3.0.15 质量标准中有“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等描述的,调试人员在编
制验收表时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定量、定性描述。
4 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分系统调试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应由各单位的专业工程师签字,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应
由各单位的专业负责人签字。
4.1.2 分系统调试质量的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的格式编制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五
个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并进行验收。
4.1.3 分项工程(包括单体或单机调试)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对应的分项工程的分
系统调试。
4.2 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范围划分
4.2.1 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4 “调试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单位”栏可结合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删减或增加,当没有总承包单位时,应删除“总承
包单位”。本规程的其它验收表中的“验收单位”也应同样处理。
5 分项工程中如有多台主要设备,应对全部主要设备分别进行验收。在原分项工程编号后加小写英
文字母区分,如“01(a)、01(b)”等。
3.0.14 质量标准中有“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设备供货商规定”“不超额定电流”“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 “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 “符合本规程附录 F 的规定”等,调试人员在编制验收表时应
根据设计文件或相关规程的要求定量、定性描述。这里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书、
计算书等。
4 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
4.3 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
4.3.1 泵与风机的轴承温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设备供货商有特殊说明时,可遵从设备供
货商的要求。对于同一分项工程中有多个同类项目成为检验项目的,应分别进行验收。
4.3.3 锅炉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
汽动驱动辅机,驱动汽轮机部分参考汽机的验收表(表 4.3.5-7、4.3.5-8)和热控专业的驱动汽轮
机验收表(表 4.3.9-6 和表 4.3.9-7)。变频辅机,变频器部分参考电气的验收表(表 4.3.7-23)。
10 轴流风机喘振保护动作试验宜采用模拟方法进行。
4.3.5 汽机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
变频辅机,变频器部分参考电气的验收表(表 4.3.7-23)。
4.3.9 热控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
11 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调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静态、动态模拟试验内容,根据具体机组确
定。
13 机组附属及外围设备控制系统调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根据不同系统编制验收表的续表。
5 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质量验收
5.3 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质量验收
5.3.3 锅炉整套启动试运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
2 锅炉安全阀整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同一部位有多个安全阀的,应在检验项目中逐一列出。
5.3.5 汽机整套启动调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主机轴系振动根据设备系统配置选择振动幅度或者振动速度其中之一进行验收。
5.3.9 热控分项工程调试质量验收:
11 协调控制系统变负荷试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纯滑压机组不考核主蒸汽压力偏差。
12 辅机故障减负荷(RB)试验质量验收:
a)两台及以上对称布置的同类辅机设备,可选取其中一台辅机进行 RB 试验。
b)风烟系统设计了空气预热器、引风机、送风机连锁跳闸逻辑的,一个辅机的 RB 试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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