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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DL/T 741-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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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741-2019 英文版 899 DL/T 741-2019 [PDF]天数 >=6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DL/T 741-2019 (DL/T741-2019)
中文名称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英文名称 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行业 电力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F20
国际标准分类
字数估计 39,360
发布日期 2019-06-04
实施日期 201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DL/T 741-2010
标准依据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DL/T 741-2019: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741-2019 英文名称: 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代替 DL/T 741 -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运行标准,对输电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 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输电线路特殊区段、保护区的维护和线路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 110(66)kV、直流 ± 40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输电线路(含接地极线路)。 35kV 架空线路及其他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51 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 GB/T 4365 电磁兼容术语 GB/T 25094 架空输电线路抢修杆塔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218.1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 1 部分:定义、信息和一般原则 GB/T 32673 架空输电线路故障巡视技术导则 GB/T 35695 架空输电线路涉鸟故障防治技术导则 GB/T 35706 电网冰区分布图绘制技术导则 GB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 50233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 GB 50545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50665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50790 ±800kV 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DL/T 288 架空输电线路直升机巡视技术导则 DL/T 289 架空输电线路直升机巡视作业标志 DL/T 40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DL/T 626 劣化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DL/T 627 绝缘子用常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 DL/T 815 交流输电线路用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DL/T 887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DL/T 1000.3 标称电压高于 1000V 架空线路用绝缘子使用导则 第 3 部分:交流系统用棒形悬式复 合绝缘子 DL/T 1069 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补修导则 DL/T 1122 架空输电线路绝缘配置技术导则 DL/T 1248 架空输电线路状态检修导则 DL/T 1249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状态评估技术导则 DL/T 1367 输电线路检测技术导则 DL/T 1482 架空输电线路无人机巡检作业技术导则 DL/T 1570 架空输电线路涉鸟故障风险分级及分布图绘制 DL/T 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35 ±800kV 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 5300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5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39 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1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 6 月 4 基本要求 4.1 线路的运行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 DL/T 409 有关规定。运 行维护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4.2 运行维护单位应参与线路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 型及招标、施工验收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提出要求和 建议,使设计与运行协调一致。 4.3 每条线路应有明确的运维管理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站、用户单位和相邻的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划 分分界点,不应出现空白点。 4.4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 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按电力 安全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进行。 4.5 运行维护单位应完善重要交跨运维保障责任制。 4.6 运行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及群众护线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力设 施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加强线路保护区管理,防止外力破坏。 4.7 运行维护单位应与农林、公安、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铁路、公路、航运等单位建立 协调机制,确保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4.8 对于新建、改建线路,均应按 GB 50233 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移交。 4.9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运行经验,按照 DL/T 1249、DL/T 1248 相关要求,在线路状态分析评估的基 础上,开展线路状态检修工作。 4.10 新型杆塔、导线、金具、绝缘子以及工具等应经试验合格通过后方能使用。 4.11 线路外绝缘的配置应按照 GB 50064 等相关标准要求,结合运行经验,综合考虑防污、防雷、防 风偏、防覆冰等因素。 4.12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 GB/T 35706、DL/T 1570 等相关标准,开展雷区、污区、冰区、涉鸟故障风 险等分布图绘制并定期更新,为特殊区段运行提供指导。 4.13 对易发生外力破坏区、涉鸟故障区、微气象区、微地形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的输电线路, 应加强巡视,并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4.14 线路的杆塔上应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 应有醒目的标识。 4.15 运行中应加强对防鸟装置、标志牌、警示牌及有关监测装置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5 运行标准 5.1 杆塔与基础 5.1.1 基础表面水泥不应脱落、钢筋不应外露,装配式、插入式基础不应出现锈蚀、基础周围保护土层 不应流失、塌陷;基础挡土墙或护坡不应出现裂缝、沉陷或变形;基础的排水沟不应堵塞、填埋或淤积; 高低腿基础接地体保护措施不应失效;特高压直流架空接地极线路绝缘基础的防腐绝缘处理应满足设计 要求;基础边坡保护距离应满足 GB 50545 等标准的要求。 5.1.2 塔腿主材与保护帽接触处不应有渗水现象,保护帽或基础顶面应留散水坡度;塔腿周围不得堆放 腐蚀性、易燃性等物品;污染严重地区塔腿主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5.1.3 长年冻土区杆塔装有热棒的基础,热棒的倾斜度应不大于 30º,热棒翅片间间隙应均匀,不应出现 翅片咬齿、挤压、倒伏等,且翅片间不应有泥土、沙石、油污、木屑、悬挂异物等。 5.1.4 交流线路杆塔的倾斜、杆(塔)顶挠度、横担的歪斜程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5.1.5 直流线路杆塔的倾斜、横担的歪斜程度不应超过表 2的规定。 5.1.6 耐张塔受力后不应向内角倾斜。 5.1.7 终端塔受力后不应向受力方向倾斜或者塔头超过铅垂线偏向受力侧。 5.1.8 铁塔主材相邻结点间弯曲度不应超过0.2%,特高压钢管塔不应超过0.1%。 5.1.9 钢筋混凝土杆保护层不应腐蚀脱落、钢筋外露,普通钢筋混凝土杆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 缝隙宽度不应超过0.2m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不应有裂纹。 5.1.10 拉线拉棒锈蚀后直径减少值不应超过2mm。 5.1.11 拉线基础埋层厚度、宽度不应减少。 5.1.12 拉线镀锌钢绞线不应断股,镀锌层不应锈蚀、脱落。 5.1.13 拉线张力应均匀,不应出现松弛。 5.1.14 铁塔连接螺栓不应出现松动,相应规格螺栓拧紧力矩应满足表 3 要求。若达不到表 3 规定,应逐 一进行紧固。 5.2 导线与地线 5.2.1 导、地线表面不应出现腐蚀、外层脱落或疲劳状态。 5.2.2 导、地线不应出现损伤、断股、严重腐蚀等现象。应按照 DL/T 1069 的规定对导、地线的损伤状 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补修方法。导、地线由于断股、损伤造成强度损失或减少截面的处理 方法参照附录 A。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值不应小于原破坏值的 80%。 5.2.3 导、地线弧垂偏差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5.2.5 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相对弧垂值不应超过以下值:垂直排列双分裂导线100 mm;其他排列形式 分裂导线220kV为80 mm,交流330kV及以上、直流±400kV及以上线路50 mm。 5.2.6 OPGW接地引线不应松动或对地放电,直通耐张跳线不应直接与地线支架或塔身触碰。 5.2.7 导线对地线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8 各电压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 5.2.9 跳线不应出现下列任一情况: a)断股、损伤、表面腐蚀、外层脱落等原因导致截面减少; b)出现绞股、松股、扭伤现象。 5.3 绝缘子 5.3.1 瓷质绝缘子伞裙不应破损,瓷质不应有裂纹,瓷釉不应烧损。 5.3.2 玻璃绝缘子不应自爆或表面有裂纹。 5.3.3 棒形及盘形复合绝缘子伞裙、护套不应出现破损或龟裂、脱落、蚀损等现象,端头密封不应开裂、 老化。 5.3.4 钢帽、绝缘件、钢脚应在同一轴线上,钢脚、钢帽、胶装水泥不应有裂纹、歪斜、变形或严重锈 蚀,钢脚与钢帽槽口间隙不应超标。 5.3.5 盘形绝缘子绝缘电阻,330kV及以下线路不应小于300MΩ,交流500kV及以上、直流±400kV及 以上线路绝缘子(含接地极绝缘子)不应小于500MΩ。 5.3.6 盘型绝缘子分布电压不应为零或低值。 5.3.7 锁紧销不应脱落变形。 5.3.8 瓷质绝缘横担不应有严重结垢、裂纹,不应出现瓷釉烧坏、瓷质损坏、伞裙破损。 5.3.9 复合横担护套不应出现破损或龟裂、脱落等现象。 5.3.10 直线杆塔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的偏斜角(除设计要求的预偏外)不应大于7.5°,或最大偏移值不 应大于300mm;绝缘横担端部偏移不应大于100mm。特高压直线塔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最大偏移值(除 设计要求的预偏外)不应大于 400mm。 5.3.11 地线绝缘子、放电间隙不应出现非雷击放电或烧伤。 5.3.12 防污闪涂料涂层厚度应满足 DL/T 627规定,涂层应均匀附着在绝缘子表面,涂层不应出现龟裂、 起皮和脱落或憎水性丧失等现象。 5.3.13 直流线路绝缘子锌套腐蚀程度应定期进行检查。 5.4 金具 5.4.1 金具本体不应出现变形、锈蚀、磨损、烧伤、裂纹,连接处转动应灵活,强度不应低于原值的 80%。 5.4.2 防振锤、防振阻尼线、间隔棒等金具不应发生松动、位移、变形、失效、疲劳、脱落。 5.4.3 屏蔽环、均压环不应出现松动、变形,均压环不应反装。 5.4.4 绝缘地线放电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5.4.5 接地极线路绝缘子串招弧角放电间隙应不小于 300mm,且不大于 0.85 倍绝缘子有效串长,招弧 角间隙不应出现松动、位移。 6.1.1 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对所管辖输电线路,均应按区段指定巡视责任人,同时明确其巡视的范围、周期 及线路保护(包括宣传、组织群众护线)等责任。 6.1.2 正常巡视包括对线路设备(本体、附属设备)及通道环境的检查,可以按全线或区段进行。巡视 周期相对固定,并可动态调整。线路设备与通道环境的巡视可按不同的周期分别进行。 6.1.3 故障巡视应在线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巡视方式和人员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巡视范 围为发生故障的区段或全线。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故障巡视。巡视中巡视责任人应将所分担的 巡视区段全部巡完,不应中断或漏巡。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报告,遇有重大事故应设法保护现场。对引 发事故的物证应妥当保管设法取回,并按照 GB/T 32673 要求对故障巡视现场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设备、 通道环境等图像或视频资料),以便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或参考。 6.1.4 特殊巡视应在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外力影响、异常运行和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特殊要求 时进行。特殊巡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巡视的范围视情况可为全线、特定区段或个别组件。 6.1.5 线路巡视中,如发现危急缺陷或线路遭到外力破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 报告,以便尽快予以处理。对巡视中发现的可疑情况或无法认定的缺陷,应及时上报以便组织复查、处 理。 6.2 设备巡视的内容及要求 6.2.1 设备巡视应沿线路逐基逐档进行巡视,不应出现漏点(段),巡视对象包括线路本体和附属设施。 6.2.2 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上部巡视重点是对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 6.2.3 设备巡视检查的内容可参照表 9 执行。 6.3 通道环境巡视的内容及要求 6.3.1 通道环境巡视应对线路通道、周边环境、沿线交跨、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 通道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6.3.2 在确保对线路设备巡视到位的基础上,宜适当增加通道环境巡视次数,根据输电通道性质、地理 气象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对通道环境上的各类隐患或危险点安排定点检查。 6.3.3 应加强重要交跨巡视,及时掌握交跨通道内环境变化及交叉跨越详细状况。 6.3.4 通道环境巡视检查的内容可参照表 10 执行。 6.4 巡视周期 6.4.1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地理气象环境及输电通道性质等特点划分区段,结合状态评价和 运行经验确定线路(区段)巡视周期。同时依据线路区段和时间段的变化,及时对巡视周期进行必要的 调整。 6.4.2 巡视周期的一般规定: a)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 1 个月; b) 远郊、平原、山地丘陵等一般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 2 个月; c) 高山大岭、无人区、沿海滩涂、戈壁沙漠等车辆人员难以到达区域的巡视周期为 3 个月;在 大雪封山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周期,但不应超过 6 个月; d) 重要交跨巡视周期宜适当缩短,一般为 1 个月; e) 单电源、重要负荷、网间联络、缺陷频发线路(区段)等线路的巡视周期宜适当缩短; f) 以上应为设备和通道环境的全面巡视,对特殊区段宜增加通道环境的巡视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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