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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FZ/T 01063-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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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63-2008 英文版 149 FZ/T 01063-2008 [PDF]天数 >=2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FZ/T 01063-2008 (FZ/T01063-2008)
中文名称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英文名称 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n of blocking resistance
行业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W57
国际标准分类 59.080.40
字数估计 5,558
发布日期 2008-03-12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FZ/T 01063-1999
引用标准 GB 6529
采用标准 ISO 5978-1990, MOD
标准依据 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织物抗粘连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涂层织物。如希望采用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其他试验条件, 则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但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同之处。

FZ/T 01063-2008 ICS 59.080.40 W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01063-2008 代替FZ/T 01063-1999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ISO 5978:1990,Rubber-orplastics-coatedfabrics- Determinationofblockingresistance,MOD) 2008-03-12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5978:1990《橡胶或塑料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本标准根据ISO 5978:1990重新起草,与ISO 5978:1990的主要差异为: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际标准替换为国家标准。 2) 对术语“粘连性”的定义进行了补充。 3) 增加了原理部分,后面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4) 增加“如果能证明调湿对结果影响不显著,则可不进行调湿”的规定。 5) 细化了组合试样的叠放。 6) 增加“以6块试样的5个接触面中粘连最严重的评定情况,作为试验结果”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FZ/T 01063-1999《涂层织物抗粘连性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FZ/T 0106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删除了方法B“快速压烫法”。 2)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修改了生产和试验间隔时间的有关规定。 4) 试样及玻璃板的尺寸长和宽改为“150mm×150mm”。 5) 增加了对试样的调湿程序。 6) 重锤的质量由“2kg”改为“5.0kg”。 7) 试样在烘箱内时间由“6h”改为“3h”。 8) 试样冷却时间由“30min”改为“1h”。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分会(SAC/TC209/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中 国日信纺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斯颖、冉雯、陈晓雷、虞成荣、吕世良。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标准编号为ZBW04011-1989,1999年编号调整为FZ/T 01063- 199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FZ/T01063-2008 涂层织物 抗粘连性的测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织物抗粘连性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涂层织物。如希望采用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其他试验条件,则可由合同双方协 商确定,但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同之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29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层织物的涂层表面之间或涂层表面与基布表面之间,以及与其他材料表面之间产生的粘附。 4 原理 相叠合的涂层织物试样,经受一定时间的加温、加压,然后观察叠层分开时,叠层之间的粘连程度, 以评定涂层织物的抗粘连性能。 5 设备 5.1 玻璃板,尺寸约为150mm×150mm×3mm。 5.2 重锤,质量为5.0kg。 5.3 通风烘箱,尺寸大小应使试样组件总体积不超过烘箱内空间的10%。将试样组件置于架子上,各 试样组件之间及组件与烘箱壁之间距离不小于50mm。热源应置于烘箱的供风口处。应控制烘箱内 空气的流速,以使烘箱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应对烘箱进行恒温控制,使组合试样保持在规定温度的 ±2℃以内。需要时应使用挡板以防止过热或死角情况。 6 生产与试验的间隔时间 6.1 在所有情况下,生产与试验之间应至少间隔16h。 6.2 对于内部质量控制试验,生产与试验之间应最多间隔4周,用于比较试验时应尽可能在相同的间 隔时间后进行试验。 6.3 对于产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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