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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FZ/T 10007-2018 (FZ/T10007-2018) | 中文名称 |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 英文名称 | Inspection rules for grey yarn of cotton, man-made fiber or their blend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W10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80.01 | 字数估计 | 10,177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实施日期 | 2019-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FZ/T 10007-2008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金源纺织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会(SAC/TC 209/SC 10)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54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的术语和定义、验收、取样数量、检验评定、复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的验收和复验。 |
FZ/T 10007-201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FZ/T 10007-2018 英文名称: Inspection rules for grey yarn of cotton, man-made fiber or their bl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代替FZ/T 10007-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10007-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与FZ/T 10007-2008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对交货批进行了定义,明确纱线验收时组批范围;
---删除了检验方法,各验收项目检验按相关产品标准或协议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完善了抽样方法,增加外观抽样方案;
---删除了有关纱线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和补偿内容;
---补充完善了复验规则;
---增加附录A,将纱线成包净重的验收方法放入本检验规则中。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会(SAC/TC209/SC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金源纺织有
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憬义、景慎全、吉宜军、郑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05-1978、FZ/T 10007-1993、FZ/T 10007-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的术语和定义、验收、取样数量、检验评定、复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的验收和复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291.1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1部分:纤维和纱线
GB/T 3291.3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3部分:通用
GB/T 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FZ/T 10006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棉结杂质疵点格率检验
FZ/T 10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91.1、GB/T 3291.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验收
4.1 供需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根据产品标准(或协议)对纱线进行验收。
4.2 验收项目包括各产品标准(或协议)中的技术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和成包净重,收货方
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对纱疵和纱线成形外观质量进行验收。
5 取样数量
5.1 组批
同一原料、工艺、规格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或按合同约定进行组批。
5.2 抽样
5.2.1 产品标准(或协议)中技术要求各项指标检验取样以均匀、随机为原则,批量在2t及以下时,抽
一组样本,2t及以上时加倍抽样。
5.2.2 筒子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包(箱),在每个包(箱)中均等地抽取筒子作为内在质量验收试
样,其抽样数量按产品标准(或协议)规定。
5.2.3 绞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个中包或大包,每个中包或大包中采取6个小包,在小包中抽取小绞
作为内在质量验收试样,其试样数量按产品标准(或协议)规定。
5.2.4 外观质量抽样则按GB/T 2828.1标准正常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
为2.5规定抽样。
5.2.5 成包净重的检验数量在2t以下的取2包(箱),2t及以上的取总包(箱)数的5%,最多不超过
15包(箱)。
5.2.6 各验收项目试验次数按相关试验方法或产品标准中规定执行。
6 检验评定
6.1 本色纱线的验收项目质量等级按各自产品标准(或协议)要求评定,如各考核项目的质量指标均合
格,则该批产品质量合格。如有一个考核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
6.2 经过热定捻的纱线(定捻温度在40℃及以上者),其单纱(线)断裂强度按规定的指标减少5%交接
验收。
6.3 在筒子纱线成包净重检验中回潮率遇有电热烘箱与筒子测湿仪不一致时,以电热烘箱测得回潮率
为准。
6.4 烧毛纱线线密度偏差率范围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5评定品等。
6.5 成包净重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低于公定回潮率时,应折算成
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具体检验方法按附录A执行。筒子纱线(定重)成包净重允许偏差为-0.2%及
以内,绞纱线、筒子纱线(定长)成包净重(去除特克斯系列差异对重量的影响后)允许偏差为-0.5%及
以内。
6.6 纱疵验收按附录B执行。
6.7 纱线成形外观检验按双方协议执行。
6.8 标志、包装按FZ/T 10008执行。
7 复验规则
7.1 纱线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复验和
仲裁检验均以一次为准。
7.2 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交货批、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产品,并仅限于交付6个月内未经加工或
使用的整包(箱)产品。
7.3 要求复验时,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且要有原包装,如客户已重新更换包装则不予认可,质
量指标的复验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绞纱不得少于3个整包(中包或大包),筒子纱不得少
于6包(箱)。但要求复验成包净重时,则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
7.4 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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