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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FZ/T 51013-2016 (FZ/T51013-2016) | 中文名称 |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 | 英文名称 | Fiber grade recycled polyester chip(PET)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W51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60.20 | 字数估计 | 7,790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引用标准 | GB/T 4146.3; GB/T 6678; GB/T 6679; GB/T 8170; GB/T 14190 | 起草单位 | 浙江绿宇再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 标准依据 | 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8号(总第200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回收的PET聚酯(废丝、浆块、瓶片、废旧纺织品等)为材料加工的纤维级切片。其他同类产品可参照使用。 |
FZ/T 51013-2016: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
FZ/T 51013-2016 英文版: Fiber grade recycled polyester chip(P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绿宇再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浙江古纤道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古月化纤有限公司、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海利环保纤维有限
公司、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化纤有限公司、濠锦化纤(福州)有限公司、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爱萍、姚强、王丽莉、刘雄、胡建东、邢朝东、陈浩、方韶峰、张大兵、万蕾。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回收的PET聚酯(废丝、浆块、瓶片、废旧纺织品等)为材料加工的纤维级切片。其
他同类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46.3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3部分:检验术语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190 纤维级聚酯切片(PET)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46.3和GB/T 1419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回收的聚酯(PET)为材料,经造粒获得的用于生产纤维的切片。
4 产品分类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根据是否进行消光处理,可分为有光、消光。
5 技术要求
5.1 性能项目和指标
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性能项目和指标,见表1。
6 试验方法
按照GB/T 14190规定执行,原则上按照方法A。所有性能指标的表示结果均按表1规定的有效
位数,依照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规定的周期性检验时;
b) 当生产设计、工艺、材料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检验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检验项目
7.2.1 表1中的各项性能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2 表1中的特性粘度、色度、异状切片、灰分含量等4项性能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7.3 组批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号。一个生产批可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若干检验
批组成。
7.4 取样规定
7.4.1 出厂检验时,样品由在线取样器自动抽取,或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生产线上手工抽取。
7.4.2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按GB/T 6679规定执行,取样包数按GB/T 6678规定执行。
7.4.3 试验用样品量不低于500g,仲裁时样品量不低于1000g。
7.5 判定规则
7.5.1 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指标中的极限数值比较,评定
等级。
7.5.2 逐项判定等级,以各项性能指标中最低的等级判定该批产品的等级。
7.6 复验规则
7.6.1 通则
产品到收货方时,应及时检查包装件的外包装、件数、质量与货单是否一致。如因运输或贮存等原
因影响品质时,需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当产品到收货方三个月内,如发现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报告单或数量不符合时可提交复验。若该
批产品的数量使用了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应申请复验。
如果收货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该批产品确实影响到后加工产品的品质,并造成严重损失时,应
分析原因,明确双方责任、协商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7.6.2 检验项目
同7.2。仲裁时,如有项目涉及两种以上试验方法时,原则上按GB/T 14190中相关试验方法的A
法进行试验;如利益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B法。
7.6.3 组批规定
按原生产批号组批。
7.6.4 取样规定
同7.4。
7.6.5 复验评定
7.6.5.1 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指标中的极限数值比较,评
定等级。
7.6.5.2 产品综合等级的评定,按7.5.2评定,高于或等于原等级则判为符合,低于原等级则判为不
符合。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件上应明确标明“再生”、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质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编号、商标、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以及产品防护、搬运等警示标志。
8.2 包装
8.2.1 产品以包装袋包装或槽车装运的形式出厂。包装袋应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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