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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FZ/T 54011-2014 (FZ/T54011-2014) | 中文名称 | 连续纺粘胶长丝 | 英文名称 | Continuous spinning of viscose filament yarns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W52 | 国际标准分类 | 59.060.20 | 字数估计 | 12,189 | 发布日期 | 2014/7/9 | 实施日期 | 2014/11/1 | 旧标准 (被替代) | FZ/T 54011-2006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2012; GB/T 3291.1; GB/T 3291.3; GB/T 4146; GB/T 4146.1; GB/T 4146.3; GB/T 6502; GB/T 6503; GB/T 6504; GB/T 6505; GB/T 6529; GB/T 8170; GB/T 14343; GB/T 14344; FZ/T 50014; FZ/T 50015 | 起草单位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7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纺粘胶长丝的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棉浆、木浆或棉浆木浆混浆为原料、用连续纺工艺生产的, 其线密度范围在55.0dtex~335.0 dtex, 单丝线密度为2.0 dtex~7.0 dtex的本色粘胶长丝的品质鉴定。其它连续纺粘胶长丝可以参照使用。 |
FZ/T 54011-2014: 连续纺粘胶长丝
FZ/T 54011-2014 英文名称: Continuous spinning of viscose filament yarns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代替FZ/T 54011-2006
连 续 纺 粘 胶 长 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54011-2006《连续纺粘胶长丝》。与FZ/T 54011-200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以棉浆、木浆或棉浆木浆混浆为原料、用连续纺工艺生产的
本色粘胶长丝(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产品标识修改为分类和标识(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产品分类按生产时消光剂添加量的不同,连续纺粘胶长丝产品分为有光丝、消光丝
(见4.1);
---断裂伸长率中心值修改为按不同品种,可以设定不同的中心值(见表1脚注a);
---取消含水率的考核(见5.2,2006年版的5.2);
---将含浆量由定等指标修改为相关方协商确定(见5.3,2006年版的5.2);
---线密度的试验方法修改为按照GB/T 14343规定执行,并规范了退浆、漂洗、烘干操作程序
(见6.2,2006年版的6.2);
---各项指标的试验方法均执行相应的方法标准(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6章);
---干断裂伸长率由型式检验项目修改为出厂检验项目(见7.1,2006年版的7.1);
---取消附录C(见2006年版的附录C);
---附录A外观疵点判定规则中补充筒子内层夹丝的要求(见A.3.6)。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冬、杨永红、李红杰、陈洁龄、贺季文、马永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 54011-2006。
连 续 纺 粘 胶 长 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纺粘胶长丝的分类和标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浆、木浆或棉浆木浆混浆为原料、用连续纺工艺生产的,其线密度范围在
55.0dtex~335.0dtex,单丝线密度为2.0dtex~7.0dtex的本色粘胶长丝。其他连续纺粘胶长丝可以参
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91.1、GB/T 3291.3、GB/T 4146、GB/T 4146.1和GB/T 4146.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4 分类和标识
4.1 按生产时消光剂的不同,连续纺粘胶长丝产品分为有光丝、消光丝。
4.2 产品规格以线密度(dtex)和单丝根数(f)表示。
4.3 产品标识按产品规格、生产时采用的原料浆粕、光泽、生产工艺来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分等
连续纺粘胶长丝产品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低于合格品的为等外品。
5.2 性能项目和指标值
5.3 含浆、油量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 外观检验项目和指标值
由相关方协议或按照附录A。
5.5 质量差异
包装件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为±2.0%。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通则
6.1.1 取样方法
按GB/T 6502规定执行。
6.1.2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6.1.2.1 当试样回潮率超过公定回潮率时,需要进行预调湿,预调湿条件如下:
---温度小于或等于50℃;
---湿度5%~25%;
---时间大于30min。
6.1.2.2 实验室样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按GB/T 6529规定。
6.1.2.3 生产厂抽检,可以参考附录B进行快速调湿。
6.2 线密度
按GB/T 14343取规定长度样品,测试前需按GB/T 6504方法B进行退浆(洗涤)、漂洗、烘干,再
按GB/T 14343规定测试线密度。
6.3 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
按GB/T 14344规定执行。
6.4 单丝根数
按GB/T 14343规定执行。
6.5 残硫量
按FZ/T 50014规定执行。其中,取样按GB/T 6502规定取得实验室样品,将实验室样品表面除去
数十米后,再将长丝剪成长约2cm的碎段,混合均匀,装入磨口瓶保持水分,留作试验用。
6.6 染色均匀度
按FZ/T 50015规定执行。
其中,蓝花斑条、带、纹及浅花斑条、带、纹评定规则按如下规定:
a) 蓝花斑条、带、纹的样品定为合格品;
b) 浅花斑条、带、纹的样品定为合格品。
6.7 含浆、油量
按GB/T 6504方法B规定执行。
6.8 沸水收缩率
按GB/T 6505规定执行。
6.9 回潮率
按GB/T 6503规定执行。
6.10 外观检验
由供需双方协商或按照附录A规定执行。
6.11 质量检验和计算
6.11.1 将取到的实验室样品称重得到卷装件的净质量。
6.11.2 按GB/T 6503规定得到实测回潮率。
6.11.3 对于N 个包装件质量差异的计算见式(1)~式(3)。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规定的周期性检验时;
b) 当生产设计、工艺、原料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检验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检验项目
7.2.1 表1中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序号1~8为出厂检验项目,按第6章规定的相应试验方法进
行试验。
7.2.2 外观检验项目按5.4要求,并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2.3 质量差异按5.5要求,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7.3 组批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一个生产批可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若干检验批
组成。
7.4 取样规定
7.4.1 性能项目中染色均匀度全数检验,其他项目为抽样检验。实验室样品取样按GB/T 6502规定
抽取。
7.4.2 外观项目全数检验。
7.5 判定规则
7.5.1 表1各性能检验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性能项目指标的
极限值比较,判定每项等级。染色均匀度按6.6规定,对每个卷装件分等评定,记录。以最低的等级定
为该批产品的最高等级。
7.5.2 外观检验项目按5.4规定,对每个卷装件分等评定,记录。
7.5.3 质量差异按5.5要求,符合允许出厂。
7.5.4 最终以检验批中性能项目和外观项目中最低项的等级定为该批产品的等级。
7.6 复验规则
7.6.1 通则
一批产品到需方时应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复验规则进行。需方在使用过程中若对质量有异议时
可与供方协商提请第三方复验,复验程序按复验规则进行,若该批产品的数量使用了三分之一以上时,
不应申请复验。
7.6.2 检验项目
同7.2。
7.6.3 组批规定
按原生产批组批。
7.6.4 取样规定
7.6.4.1 外观和质量差异为抽样检验。根据批量 按GB/T 2828.1-2012表1中 一般检查水平Ⅱ规定
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7.6.4.2 性能项目(包括染色均匀度)实验室样品取样按GB/T 6502规定抽取。
7.6.5 评定规则
7.6.5.1 外观按7.6.4.1样本大小,再根据GB/T 2828.1-2012表2-A中“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
质量限AQL值为4.0,确定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当不合格的卷装数≤Ac时,判为原等级;当不合
格的卷装数≥Re时,则判为不符合原等级。
7.6.5.2 质量差异按5.5要求,超出规定时,由供需方协商处理。
7.6.5.3 各性能检验项目的计算值和测试值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性能项目指标的极
限值比较,以最低项的等级判定该批产品性能项目等级。
7.6.5.4 综合评定按7.5.4,符合判为原等级,不符合则判为不符合原等级。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重、毛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
名称、详细地址等相关信息和防潮、小心轻放等警示标志。
8.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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