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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1131-2014 (GA1131-2014) | | 中文名称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torage occupancie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16,150 | | 引用标准 | GB 15603; GB 15630; GB/T 21243; GB 25201; GB 50016; GB 50039; GB 50057; GB 50058; GB 50072; GB 50074; GB 50140; 建标 152-2011; JGJ 16 | | 标准依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行业标准批准发布;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 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
GA 1131-2014
General rule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torage occupancies
ICS 13.220.20
C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2014-01-27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14章(10.10除外)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芸、刘激扬、魏东、韩子忠、鲁云龙、马建民、曹顺学、张梅红、苏丹、王倩、王欣、
张福东、李文莉、周亮、杨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仓储场所具有物资集中、火灾荷载大的特点,特别是储存甲、乙类物品的仓储场所,一旦发生火灾,
扑救难度大,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必要对
其实施严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仓储场所消防安全非常重视,作出了许多规定,如《仓库防火基本措
施》《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国家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工作条例》《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试行办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一直没有标准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为填补仓储场所消防管理的技术标准空白,全面总结仓储场所火灾预防经验和吸取
火灾事故教训,系统、科学地规范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仓储场所火灾危
害,制定本标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
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
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责任
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
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
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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