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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789-2008 (GA789-2008) | | 中文名称 | 掌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tns of converting palm print image data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332 | | 发布日期 | 2008-07-24 | | 实施日期 | 2008-07-24 | | 引用标准 | GA 773-2008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掌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掌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掌纹图像数据。 |
GA 789-2008
Technical requiremtns of converting palm print image data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89-2008
掌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2008-07-24发布
2008-07-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常柏年、张国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GA789-2008
掌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掌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掌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掌纹图像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773-2008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773-200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掌纹图像源
4.1 捺印掌纹图像来源为黑色油墨掌印或用活体采集仪器获得的掌纹图像。包括平面掌纹和外侧掌
纹。平面掌纹采用平面捺印;外侧掌纹采用45°平面捺印。
4.2 现场掌纹图像来源为照相提取、胶带提取、实物提取和其他来源。
5 图像灰度数据
将未经压缩的掌纹图像的每个像素点灰度量化为256级,由一个无符号的8位字节表示。黑色像
素灰度值为0,白色像素灰度值为255。
6 图像分辨率
6.1 掌纹图像分辨率单位为dpi。
6.2 掌纹图像的分辨率为500dpi,允许误差在±1%内。
7 图像扫描顺序
掌纹图像扫描顺序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
8 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8.1 平面全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2304像素点,长度3584像素点。
8.2 平面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2304像素点,长度2304像素点。
8.3 平面掌纹提取特征面积:宽度2304像素点,长度2304像素点。
8.4 侧面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1024像素点,长度1968像素点。
8.5 侧面掌纹提取特征面积:宽度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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