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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044.1-2012 (GA/T1044.1-2012) | | 中文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1部分:高速公路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protection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Part 1: Expressway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1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10,171 | | 发布日期 | 2012-12-26 |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 | 引用标准 | GA/T 415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3号(总第159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GA/T 1044的本部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预警区的划定以及警示、防护设施的设置。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城市快速路、高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
GA/T 1044.1-2012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protection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Part 1:Expressways
ICS 43.020
A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1部分:高速公路
Part1:Expressways
2012-12-26发布
201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GA/T 104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高速公路;
---第2部分:普通公路;
---第3部分:城市道路。
本部分为GA/T 104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
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显臻、俞春俊、马庆、贾兴无、杨贵根、王军华、方学新、李小武、陆海峰。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1部分:高速公路
1 范围
GA/T 1044的本部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预警区的划定以及警示、防护设施的
设置。
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城市快速路、高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415 锥形交通路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交通事故现场划定的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区域。
3.2
处于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对来车示警并限速行驶的区域。
4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
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4.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4.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
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4.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4.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4.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4.2 现场道路具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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