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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162-2014 (GA/T1162-2014) | | 中文名称 |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 pressvatoin and delivery of forensic biologic sample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5,548 | | 发布日期 | 2014-05-09 | | 实施日期 | 2014-05-09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
GA/T 1162-2014
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pressvatoin and delivery of forensic biologic sample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2014-05-09发布
2014-05-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6)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刘冰、孙辉、陈松、严红、季安全。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
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示例:法医遗传学检材一般包括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脱落细胞、阴道内容物(斑)、人体组织、
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烟头、果核、口杯、口香糖等。
2.2
污染 contamination
在提取、保存和送检过程中,混杂入原始检材中,导致法医遗传学检验结果异常的外源性生物物质。
2.3
对照样本 controlsample
从生物样品在载体上的附着部位附近空白处提取的样品。
2.4
比对样本 referencesample
已知来源的,在法医物证、DNA等检验中用于比对参照的样品。
示例:比对样本一般包括被害人、嫌疑人或直系亲属的血液样品。
3 基本原则
3.1 法医生物检材(以下简称“检材”)提取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具有现场勘验、检查
资格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
3.2 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经去核酸处理,转移用载体应经过无菌处理,封装用容器、非一次性器械
应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使用过的器械、一次性物品应妥善处理。
3.3 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标明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4 提取检材时,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戴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帽子应包裹住头发,手套应戴过袖
口,提取不同检材时,应更换手套。
3.5 从各种载体上提取检材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提取对照样本。
3.6 提取检材时,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
3.7 在提取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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