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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194-2014 (GA/T1194-2014) | | 中文名称 |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 for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n sexual assault cas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20,288 | | 引用标准 | GA/T 169; GA/T 193; GA/T 194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性侵害案件的被侵害人和侵害人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
GA/T 1194-2014
Guideline for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n sexual assault case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2014-09-28发布
2014-09-2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伤病史采集 3
6 物证提取 4
7 身体检查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性侵害检查记录表单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妇女儿
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振华、田雪梅、刘敏、陈晓刚、刘渊、王坚、何光龙、舒永康、王晓东、周敏。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性侵害案件的被侵害人和侵害人进行法医临
床学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94 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性侵害 sexualassault
未获得当事人合法有效之“同意”而与之发生的性接触。
注:包括非自愿的接触、抚摸或触摸性器官。侵害人通常采用威胁或武力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有时被侵害人不能
行使其性自主权和支配权,如意识障碍(如严重损伤、中毒昏迷)、年幼、精神疾病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等。
3.2
知情同意 informedconsent
向被侵害人或监护人告知法医临床学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操作步骤,需要提取的物证以及相关
信息的保密原则后,被侵害人或监护人自愿同意接受检查,并予签名确认。
注1:在法医临床学检查之前取得当事人书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时,由其监护人、直系亲属签
字确认:
a) 醉酒状态或意识障碍者;
b)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害人;
c) 精神疾病患者;
d) 严重颅脑损伤的被侵害人。
注2:整个检查过程中每一项内容都要获得被侵害人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主要包括法医学检查及证据收集。应向
受检者或监护人及其亲属作如下方面的说明:
a) 法医学证据的重要性,可能在对侵害人认定、起诉、审判阶段具有重要证据价值。
b) 证据宜尽早采集,按照规范程序贮存和送检。随着时间推移,证据的价值可能消弱,可能是因为标本的受
污染或损坏,也可能因为机体损伤愈合。
c) 法医学检查的内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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