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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382-2014 (GA/T382-2014) |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orensic DNA laboratory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9,974 | | 发布日期 | 2014-05-09 | | 实施日期 | 2014-05-0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T 382-2002 | | 引用标准 | GB/T 27025-2008; GA/T 815-2009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应遵守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法庭科学检验的DNA实验室。 |
GA/T 382-2014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orensic DNA laboratory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GA/T 382-2002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
2014-05-09发布
2014-05-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38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定义“技术主管”“检验员”“技术员”“商品试剂盒”“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资格测试”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扩增空白对照”“关键试剂”“法庭DNA检测”“已知样品”“核查”
“技术认可”“分析过程”“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见2002年版的2.1、2.2、2.3、2.4、2.5、2.6、
2.7、2.8、2.9、2.10、2.11、2.12、2.13、2.14、2.15、2.16和2.17);
---增加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法医生物物证样品”“比对样本”“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校
准”“纠正措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3.5、3.6、3.7、3.8
和3.9);
---删除了人员素质要求中检验员和技术员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3.2.2和3.2.3);
---删除了岗位职责中检验员和技术员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3.3.2和3.3.3);
---增加了岗位设置的有关内容(见4.1);
---增加了人员要求质量主管、鉴定人、鉴定人助理、辅助人员和数据库管理员的有关内容(见4.2.2、
4.2.3、4.2.4、4.2.5和4.2.6);
---增加了岗位职责质量主管、鉴定人、鉴定人助理、辅助人员和数据库管理员的有关内容(见4.3.2、
4.3.3、4.3.4、4.3.5和4.3.6);
---增加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有关内容(见4.4);
---增加了人员技术档案的有关内容(见4.5);
---删除了仪器和试剂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实验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资料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方法认可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7章);
---删除了分析程序要求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资格测试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9章);
---删除了实验室核查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10章);
---删除了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11章);
---增加了环境的有关内容(见第5章);
---增加了方法的有关内容(见第6章);
---增加了设备和试剂的有关内容(见第7章);
---增加了生物物证检材与样本的有关内容(见第8章);
---增加了质量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9章);
---增加了结果报告的有关内容(见第10章);
---增加了文件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11章);
---增加了记录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12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
本标准起草人:叶健、周怀谷、刘超、赵兴春、刘雅诚、陈松、刘冰、姜成涛、张建、李彩霞、白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382-2002。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法庭科学检验的DNA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A/T 815-2009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医生物物证检材 casesample
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
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法医遗传学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示例:法医遗传学检材一般包括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脱落细胞、阴道内容物(斑)、人体组织、
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烟头、果核、口杯、口香糖等。
3.2
法医生物物证样品 sample
生物物证检材检验的中间产物。
3.3
比对样本 referencesample
已知来源的、在法医物证、DNA等检验中用于比对参照的样品。
3.4
实验室间比对 inter-laboratorycomparison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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