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A/T 424-2003'
标准编号 | GA/T 424-2003 (GA/T424-2003) | 中文名称 |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 英文名称 | Kinescope regulation of inquest process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A92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30 | 字数估计 | 4,413 | 发布日期 | 2003-05-08 | 实施日期 | 2003-10-01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公安厅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本标准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 |
GA/T 424-2003: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424-2003 英文名称: Kinescope regulation of inquest proc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424-2003
审 讯 过 程 录 像 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废止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 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厅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根贤、王仁安。
GA/T424-2003
审 讯 过 程 录 像 规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
本标准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
2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受理权限
3.1 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拍摄审讯过程录像。
3.2 审讯录像的拍摄必须由具备摄录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承担。
3.3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审讯录像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 器材设备
4.1 应选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声音还原质量高、照度要求低的摄录一体机。摄录像机的水平清晰
度不低于350电视线,信噪比优于50dB,最低照度应满足5lx。
4.2 审讯录像可存储在录像带或数字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
录像带。使用数字硬盘存储图像和声音时,硬盘须有足够的存储空间。
4.3 应使用摄像机交流适配器。
4.4 应使用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并配有照明设备。
5 技术要求
5.1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是审讯录像的拍摄地点。拍摄现场尽可能利用现场光。如现
场光线不能满足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应加用人工光源。
5.2 审讯录像必须客观、真实,图像、声音清晰可辨。
5.3 利用监所部门审讯室里的监控设备进行审讯录像时,所用设备应满足5.2的技术要求。否则,应
单独使用摄录像设备,以保证录像质量。
6 拍摄方法
6.1 担任审讯录像拍摄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到达审讯场所,选择拍摄位置,安装设备,调整摄像
机内置时间与实时时间一致。拍摄位置以不影响审讯为原则。
6.2 审讯录像应与审讯人员的审讯活动同时开始,并由审讯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审讯录像。
6.3 审讯录像拍摄时应将摄像机的内置时间同时记录下来。
6.4 审讯录像应前后连贯。录像所记载的时间能够与提审手续、笔录记载的时间相一致。在录制过程
中,不论审讯的情况如何,中途不得停机,以保证录像的连续与完整。如有条件,可以采取双机拍摄。
6.5 拍摄审讯录像时,应以拍摄犯罪嫌疑人的正侧面半身画面为主。
6.6 犯罪嫌疑人描述有关重要情节时,应始终拍摄其描述过程,不得移动摄像机拍摄其他场景,保证声
画一致。
6.7 审讯录像应拍摄至犯罪嫌疑人看完讯问笔录并签字后为止。
6.8 审讯录像必须是受讯人供述犯罪的真实记录,能生动形象地再现其受审时的情景,不能补拍或加
工,不能插入其他画面,不得编辑。不能进行任意删改。
7 资料记录
7.1 审讯录像结束后,担任审讯录像的技术人员应制作审讯过程录像文字记录一式三份。数字硬盘存
储时应刻录成光盘或转录成录像带。
7.2 审讯过程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