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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641-2006 (GA/T641-2006) | | 中文名称 |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文书审核审批业务规范 | | 英文名称 | The specifications on the documental examination and aproval of eonomic crime c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0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 | | 字数估计 | 4,485 | | 发布日期 | 2006-08-29 | | 实施日期 | 2006-10-01 | | 标准依据 | 公安部关于废止44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法律文书审核审批工作规范和信息流程。本标准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 |
GA/T 641-2006
The specifications on the documental examination and aproval of eonomic crime ca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CS 35.240
A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641-2006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文书审核审批业务规范
2006-08-29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维佳、王克苑。
GA/T641-2006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文书审核审批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法律文书审核审批工作规范和信息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
2 文书种类
文书种类分为以下三种:
a) 不需要审核审批的文书,如:各类笔录、物品清单等;
b) 需要审核不需要审批的文书,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c) 需要审核审批的文书,如:呈请报告书、各类强制措施文书等。
3 文书状态
文书在审核审批流程中共包括十种状态,分别是:新增编辑、编辑提交存档、送审待核、审核退回、审
核同意存档、审核不同意存档、送审待批、审批退回、审批同意存档、审批不同意存档。
4 角色与权限
4.1 侦查员
具有新建、编辑文书的权限。
4.2 内设机构领导
具有对法律文书审核的权限。
4.3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
具有对法律文书审批的权限。
5 环节
审核审批流程共由四个关键环节构成:新增编辑环节、内设机构领导审核环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领导审批环节、文书存档环节。
5.1 新增编辑
侦查员对文书进行新建、编辑操作。包括:新增编辑、审核退回两种文书状态。
5.2 审核
主办单位内经主办侦查员授权的单位领导对文书进行接受刑事犯罪登记表等审核。包括:送审待
核、审批退回修改两种文书状态。
5.3 审批
主办单位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主办侦查员授权的领导对案件重要法律文书(呈请报告书、强制
措施文书等)进行审批。包括:送审待批文书状态。
5.4 文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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