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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953-2011 (GA/T953-2011) |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practice for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of firearms muzzle by velocimeter in forensic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5,590 | | 发布日期 | 2011-11-01 |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 引用标准 | GA/T 718-2007; GA/T 824-2009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4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测速仪法测试枪支致伤力的要求、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枪支比动能的测试。 |
GA/T 953-2011
Code of practice for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of firearms muzzle by velocimeter in forensic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
2011-11-0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江苏省
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峻、周克栋、吴祥海、赫雷、徐诚、马新和、张晓军、张福源。
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速仪法测试枪支致伤力的要求、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枪支比动能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718-2007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GA/T 824-2009 法庭科学枪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
3 测试设备、装置及其要求
3.1 枪弹测速仪:枪弹测速仪稳定性与准确性应经过计量与质检部门验核。枪弹测速仪购买安装完后
应进行稳定性与准确性校准后才能投入使用。每年应进行校准。
3.2 测试工作台(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夹持牢固,位置可调,操作方便且安全可靠。
3.3 钢卷尺、游标卡尺、天平、气温计、水平仪应符合计量与质检部门要求。
4 测试条件
4.1 测试应在室内进行,具体环境应符合GA/T 824-2009的要求。
4.2 被测枪支经初检结构基本完整,可正常击发。
4.3 被测枪支射击方式为平射。
5 测试准备
5.1 测试前应对被测枪械及枪弹的来源、型号、制作工艺、枪支口径、弹径、弹长、质量、材质及外观等进
行详细检验并记录。
5.2 应使枪、弹、测速仪及相关测试设备的工作状态正常。
5.3 检查枪膛及枪管,确保枪管内无异物。
5.4 若使用枪支固定装置,应将被测枪支进行安全可靠的夹持。
5.5 根据被测枪支、枪弹特点,按照GA/T 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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