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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1533-2011 (GB11533-2011) | | 中文名称 | 标准对数视力表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logarithmic visual acuity char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4,154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533-198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设计标准、印制规格、使用方法以及视力统计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3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一般体检, 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与视力障碍的筛查, 眼科和视光学临床等方面亦可参照使用。 |
GB 11533-2011
Standard for logarithmic visual acuity charts
ICS 13.100
C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1533-1989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表
2011-12-30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3.1、3.2、3.3、3.4、3.5、4.1、4.3.2、4.3.4、5.2、5.3、5.6.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本标准与GB 11533-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1989年版的1;本版的1)。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对数记录”(本版的2.13)。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最大视标大小、最小视标大小、以及可测量范围的规定(1989年版的3.6.2;
本版的3.6.2)。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的幅面规定(1989年版的4.2.2;本版的4.2.2)。
---修改了远视力表首行视标的个数(1989年版的表2;本版的表2)。
---修改了对近视力表视标行数、每行视标个数和行间距的规定(1989年版的4.3.2、表5;本版的
4.3.2、表4)。
---删除了用表来表述近视力表视标个数及行距(1989年版的表3)。
---增加了对相邻视标朝向的要求(1989年版的4.3.4;本版的4.3.4)。
---修改了远、近视力表两侧的记录值及其他印制要求(1989年版的4.3.5、4.3.6、4.3.7;本版的
4.3.5、4.3.6)。
---增加了对远视力表使用方法的另一个规定(1989年版的5.1.1;本版的5.1.1)。
---修改了对视力表照明的规定(1989年版的5.3;本版的5.3)。
---删除了超常视力测定的一种方法(1989年版的5.4.2.2)。
---修改了近视力表所能测量的最小值(1989年版的5.4.3.3;本版的5.4.3.b))。
---修改了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1989年版的表7;本版的表6)。
---删除了变距应用特例的两种方法(1989年版的5.5.2.2和5.5.2.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远视力表”(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对数近视力表”(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温州医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美、王晨晓、叶恬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33-1989。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设计标准、印制规格、使用方法以及视力统计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3岁及以上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与视
力障碍的筛查,眼科和视光学临床等方面亦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视标 optotype
测定视力用的各种文字、数字和图形等。
2.2
视角 visualangle
外界物体上两点在眼结点(N)处所夹的角,以α表示,单位为分(′)(见图1)。
图1 视角α、结点N示意图
2.3
结点 nodalpoint,N
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见图1)。
2.4
设计距离 designdistance,D
某视标的每一笔划或缺口宽度在眼结点处所夹的角正合1分(1′)视角时,该视标至眼结点的距离,
亦称1′视角距离或正常视力1.0的距离。以公式表达为:
D=dα (1)
式中:
d---标准距离;
α---视角。
2.5
检查距离 examinedistance,d′
实际检查距离
检查时视力表至被检者眼结点(N)的距离。所有视标的设计距离都可选作实际使用时的检查
距离。
2.6
标准距离 standarddistance,d
该视力表规定的一种检查距离(见图1),亦称标准检查距离。
2.7
相邻两行视标大小的比率。
2.8
即等比级数,指相邻两项数值之比为一常数的数列,此常数为公比。
示例:本标准的视角数列为几何级数。
2.9
即等差级数,指相邻两项数值之差为一常数的数列,此常数为公差。
示例:本标准的5分记录数列为算术级数。
2.10
视力记录 record
表达视力水平的方式。如分数、小数或对数记录等。
2.11
分数记录 fractionrecord
同时以检查距离(分子)和设计距离(分母)表达视力,即d/D或d′/D,其实质也是以视角的倒数表
达视力。
2.12
小数记录 decimalrecord,V
以视角的倒数表达视力,视角单位为(′)(分)。以公式表达为:
V=1α
(2)
2.13
对数记录 logarithmrecord
以视角的对数表达视力,即lgα。
2.14
5分记录 5-markrecord,L
是一种对数记录,以5分减去视角的对数值表达视力,公式表达为:
L=5-lgα (3)
为我国独创的视力记录方式(缪氏记录法),此视力记录体系将正常视力规定为5分,无光感规定为
0,使所有视力等级连成一个完整的数值系统(见表1)。
表1 5分记录与对应的小数记录
5分记录 0 1 2 3.0 4.0 5.0 6.0
小数记录 0
(无光感)
1/∞
(光感)
0.001
(手动)
0.01 0.1 1.0 10.0
2.15
照度 ilumination
表示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得到的光通量大小的物理量,单位为lm/m2{流[明]每平方米},即lx(勒克
斯)。
2.16
亮度 luminance
表示发光面发光强弱的物理量,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2.17
校正值 emendation,e
视力表变距应用时,视力记录值应加上相应的校正值,公式表达为:
e=lgd′d
(4)
式中:
d′---检查距离;
d---标准距离。
3 视力表设计标准
3.1 视标形状
采用三划等长的正方形 “ ”形视标,其每一笔划或空隙均为正方形边长的五分之一(见图2)。
图2 “ ”形视标示意图
3.2 正常视力标准
规定能分辨1′视角的视力为正常视力标准,记为5分,即5.0,相当于小数记录的1.0视力、分数记
录的6/6或20/20视力。
3.3 标准距离
规定远视力表的标准(检查)距离为5m,近视力表为25cm。
3.4 视标增率
视标排列采用每10行相差10倍,即
10的增率(也即100.1,等于1.258925)。各行视标的视
角均严格按此增率呈几何(等比)级数排列。
3.5 视力记录
采用5分记录法。3.0以上视标每增加1行,记录加0.1,呈算术(等差)级数排列。每行视标可同
时附有相应的小数记录值(略值)。
3.6 直接可测范围
3.6.1 远视力表最大视标的视角为10′,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501′,直接可测4.0~5.3(小数记录
0.1~2.0)的视力。
3.6.2 近视力表最大视标的视角为19.953′,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794′,直接可测3.7~5.1(小数记录
0.05~1.2)的近视力。
4 视力表印制规格
4.1 纸张
4.1.1 远视力表采用胶版印刷纸印刷,定量70g/m2 以上,白度不小于85%。
4.1.2 近视力表采用白卡纸印刷,定量200g/m2 以上,白度不小于90%。
4.2 幅面
4.2.1 远视力表采用787mm×1092mm 规格纸张的5开(777mm×217mm)幅面,允许偏差
±3mm。
4.2.2 近视力表采用115mm×105mm幅面,允许偏差±2mm。
4.3 格式
4.3.1 远视力表自上而下按大小排列14行视标。行距均为24mm,各行视标个数见表2。
表2 远视力表视标个数
视 力 4.0 4.1~4.2 4.3~4.4 4.5~4.6 4.7 4.8 4.9 5.0~5.3
视标个数 2 2 3 4 5 6 7 8
4.3.2 近视力表自上而下按大小排列15行视标,每行视标均为5个,每相邻两行视标之间的行间距为
下一行视标的高度,各行的视标间距为该行一个视标宽度。0.2~1.2视标有三组不同视标方向的排列
组合。
4.3.3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3,远视力表制作的参考样品参见附录A。近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4,近
视力表参考样品参见附录B。
表3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
5分记录L
视角α
(′)
设计距离D
视标边长
mm
小数记录V
(略值)
4.0 101.0=10.000′ 50.00 72.72 0.1
4.1 100.9=7.943′ 39.72 57.76 0.12
4.2 100.8=6.310′ 31.55 45.88 0.15
4.3 100.7=5.012′ 25.06 36.45 0.20
4.4 100.6=3.981′ 19.91 28.95 0.25
表3(续)
5分记录L
视角α
(′)
设计距离D
视标边长
mm
小数记录V
(略值)
4.5 100.5=3.162′ 15.81 23.00 0.3
4.6 100.4=2.512′ 12.56 18.27 0.4
4.7 100.3=1.995′ 9.98 14.51 0.5
4.8 100.2=1.585′ 7.93 11.53 0.6
4.9 100.1=1.259′ 6.30 9.16 0.8
5.0 100=1.000′ 5.00 7.27 1.0
5.1 10-0.1=0.794′ 3.97 5.78 1.2
5.2 10-0.2=0.631′ 3.15 4.59 1.5
5.3 10-0.3=0.501′ 2.51 3.64 2.0
5-lgα 10n 5α 5×5000αρ 1/α
注:ρ数学符号,1′的弧度数,其值为2.90888×10-4rad。
表4 近视力表视标数据
5分记录L
视角α
(′)
设计距离D
cm
视标边长
mm
小数记录V
(略值)
3.7 101.3=19.953′ 498.8 7.26 0.05
3.8 101.2=15.849′ 396.2 5.76 0.06
3.9 101.1=12.589′ 314.7 4.58 0.08
4.0 101.0=10.000′ 250.0 3.64 0.1
4.1 100.9=7.943′ 198.6 2.89 0.12
4.2 100.8=6.310′ 157.7 2.30 0.15
4.3 100.7=5.012′ 125.3 1.82 0.2
4.4 100.6=3.981′ 99.5 1.45 0.25
4.5 100.5=3.162′ 79.1 1.15 0.3
4.6 100.4=2.512′ 62.8 0.91 0.4
4.7 100.3=1.995′ 49.9 0.73 0.5
4.8 100.2=1.585′ 39.6 0.58 0.6
4.9 100.1=1.259′ 31.5 0.46 0.8
5.0 100=1.000′ 25.0 0.36 1.0
5.1 10-0.1=0.794′ 19.9 0.29 1.2
5-lgα 10n 25α 5×250αρ 1/α
4.3.4 视标各朝向数目均等,出现的次序应随机分布,相邻两个视标朝向应不相同。
4.3.5 远、近视力表每行视标左侧列小数记录值,右侧列5分记录值(略值)。
4.3.6 远视力表下部、近视力表背面各印有使用说明、校正表和换算表。
4.4 印刷要求
视标着浓黑色,墨色均匀一致,不露白点,边界清晰,线条挺直。视标尺寸允许误差±5%。白底无
黑点。
5 视力表使用方法
5.1 视力表放置距离(检查距离)
5.1.1 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2.6m处,需在该距离立
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m。
5.1.2 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5.1.3 除上述规定的检查距离之外,远、近视力表尚可采用其他检查距离,见5.5。
5.2 视力表放置高度
5.2.1 远视力表5.0行视标与被检眼等高。
5.2.2 近视力表与被检眼视线垂直。
5.3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
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0cd/m2。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
强光直射。
5.4 视力测定
5.4.1 一般视力测定
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
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5.4.2 超常视力测定
远视力超过5.3(2.0)时,可选用下列方法测定。
被检者在远视力表前面后退至表5右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加相应校正值(e)
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5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状态 走 近 不移动 后退
检查距离(略值)
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3 8.0 10.0
校正值(e) -0.7 -0.6 -0.5 -0.4 -0.3 -0.2 -0.1 0 +0.1 +0.2 +0.3
5.4.3 低视力测定
视力不到4.0(0.1)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
a) 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1m处,测得的5分记录均须减去校正值0.7(即表5中1m检查
距离相应的校正值e),此时远视力表可测3.3~4.6(0.02~0.4)的视力;
b) 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5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加相应校正值e后
即为其实际视力;
c) 近视力表为现成的低视力表,可直接测定低至3.7(0.05)的视力。
5.5 视力表变距应用
5.5.1 变距应用一般原则
根据场地距离,本标准远、近视力表任一行视标的设计距离(见表3和表4)均可选为检查距离。当
某行视标的设计距离被选作检查距离时,该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应记为5.0,该行原记录值与5.0的差
值即为校正值,上下各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均须用该校正值逐一加以校正。
5.5.2 变距应用特例
5.5.2.1 用近视力表测近视力时,可让被检者自由移动检查距离,测出其最高的5分记录值加上按该
距离查表6得到的校正值,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6 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状 态 移 近
检查距离(略值)
cm
校正值(e) -0.4 -0.3 -0.2 -0.1
5.5.2.2 远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见5.4.2、5.4.3a)及5.4.3b)。
5.6 视力记录
5.6.1 经本标准测得的视力用5分记录法记录,如5.2或5.2(1.5)。
5.6.2 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及各种分数记录的换算见表7。换算公式为公式(5)或公式(6):
L=5+lgV (5)
式中:
L---5分记录;
V---小数记录。
L=5+lgdD
(6)
式中:
L ---5分记录;
---分数记录。
表7 各种视力记录换算表
视角α
(′)
5分记录
小数记录
视力记录 d/D
20ft 6m 5m 40cm 14in 25cm
10.0′ 4.0 0.1 20/200 6/60 5/50 40/400 14/140 25/250
7.9′ 4.1 0.12 20/160 6/48 5/40 40/320 14/112 25/200
6.3′ 4.2 0.15 20/125 6/38 5/32 40/250 14/88 25/160
5.0′ 4.3 0.2 20/100 6/30 5/25 40/200 14/70 25/125
4.0′ 4.4 0.25 20/80 6/24 5/20 40/160 14/56 25/100
3.2′ 4.5 0.3 20/63 6/20 5/16 40/125 14/44 25/80
2.5′ 4.6 0.4 20/50 6/15 5/13 40/100 14/35 25/63
2.0′ 4.7 0.5 20/40 6/12 5/10 40/80 14/28 25/50
1.6′ 4.8 0.6 20/32 6/9.5 5/8 40/63 14/22 25/40
1.3′ 4.9 0.8 20/25 6/7.5 5/6 40/50 14/18 25/32
1.0′ 5.0 1.0 20/20 6/6 5/5 40/40 14/14 25/25
0.8′ 5.1 1.2 20/16 6/5 5/4 40/32 14/11 25/20
0.6′ 5.2 1.5 20/13 6/4 5/3 40/25 14/9 25/16
0.5′ 5.3 2.0 20/10 6/3 5/2.5 - - -
- 5-lgα 1/α 10/20α 6/60α 5/5α 40/40α 14/14α 25/25α
注:ft和in分别是英尺(foot)和英寸(inch)的简写,表中对应的两列是现有国外视力记录方式。
6 视力统计
6.1 采用5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水平比较及视力平均、标准差、标准误、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
处理。举例如下。
6.1.1 视力比较可直接用视力差数(视标行数)表示:
ΔL=L2-L1 (7)
式中:
ΔL ---先后两次测量后5分记录值的差值;
L1---第1次测量时视力的5分记录值;
L2---第2次测量时视力的5分记录值。
6.1.2 视力平均可直接采用算术平均法:
L=1n
(L1+L2++Ln) (8)
式中:
L ---5分记录视力的平均值;
L1---第1次测量时视力的5分记录值;
L2---第2次测量时视力的5分记录值;
Ln---第n次测量时视力的5分记录值;
n ---测量次数。
6.2 所有小数记录、分数记录及视角、视标大小、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6.1的方法进行比
较、统计,但可在表7查得相应5分记录值后进行比较和统计。小数记录尚可专用表8换算后统计。
表8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
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5分记录 0 1 2
旧法记录/cm
(手指/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5分记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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