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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2158-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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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158-2024 英文版 440 GB 12158-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2158-2024 (GB12158-2024)
中文名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reventing electrostatic accid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6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26,260
发布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6-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2158-2006,GB 13348-2009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2158-2024: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ICS 13.100 CCS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2158-2006,GB 13348-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2024-12-31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用要求 3 4.1 放电与引燃 3 4.2 基本防静电措施 4 5 静电管理措施 5 5.1 一般要求 5 5.2 组织管理 5 5.3 文件 5 5.4 人员 6 5.5 识别 6 5.6 检查 6 5.7 标识与记录 6 6 静电危险场所 6 6.1 静电危险场所划分 6 6.2 静电放电点燃界限 6 6.3 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 7 7 固态物料防护措施 7 8 液态物料防护措施 8 8.1 灌装和采样 8 8.2 搅拌、混合和调合 10 8.3 吹扫和清洗 10 8.4 汽车罐车防静电作业要求 11 8.5 油轮和船舶防静电作业要求 11 8.6 飞机加油防静电要求 11 8.7 油桶加注防静电要求 11 8.8 管路防静电要求 11 9 气态和粉态物料的静电防护措施 12 10 人体静电防护措施 13 11 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13 附录A(资料性) 常用材料静电起电极性序列 15 附录B(规范性) 液体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17 附录C(资料性) 人体带电电位与静电电击程度关系 18 参考文献 1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和GB 13348-2009《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 全规程》,与 GB 12158-2006和 GB 13348-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增加了“静电泄漏电阻”“静电接地电阻”“静电放电”“缓和器”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更改了“放电与引燃”(见第4章,GB 12158-2006的第4章); ---增加了静电防护管理措施部分“一般要求”和“组织管理”的内容(见第5章); ---增加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并增加“静电放电点燃界限”和“物体带电 安全管理界限”等技术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绝缘性粉尘过滤材料,惰化技术等要求(见第9章); ---更改了“人体静电防护措施”,并增加相关内容(见第10章,GB 12158-2006的6.5); ---删除了静电主要参数测量方法及其注意事项(见GB 12158-2006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0年首次发布为GB 12158-1990,2006年第一次修订; ---1992年首次发布GB 13348-1992,200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将上述两项标准整合。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为防止静电放电引发燃烧和爆炸所应采取的静电防护通用要求,静电管理措施,静电 危险场所要求,固态、液态、气态和粉态物料的静电防护措施,人体静电防护措施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 确定。 本文件适用于静电危险场所的设计和管理。 注:其他静电危害(如静电电击)的防护可参考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烟花爆竹的静电危害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684 输送带 导电性 规范和试验方法 GB/T 3836.26-2019 爆炸性环境 第26部分:静电危害 指南 GB 6950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 GB 8965.1 防护服装 阻燃服 GB/T 9572 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电阻和导电性的测定 GB 12014 防护服装 防静电服 GB/T 15463 静电安全术语 GB 21148 足部防护 安全鞋 GB/T 22845 防静电手套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463和GB 69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静电导体 staticconductor 在使用条件下,体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6Ω·m(即电导率大于或等于1×10-6S/m)的物料或 表面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7Ω的固体表面。 注:各类材料及表面的体电阻率、表面电阻率需要在标准测试方法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测试。如测试条件可 选,使用条件指在最接近使用环境的温湿度条件。 3.2 静电亚导体 staticsub-conductor 在使用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106Ω·m且小于1×1010Ω·m(即电导率大于1×10-10S/m且 小于1×10-6S/m)的物料或表面电阻率大于1×107Ω且小于1×1011Ω的固体表面。 注:各类材料及表面的体电阻率、表面电阻率需要在标准测试方法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测试。如测试条件可 选,使用条件指在最接近使用环境的温湿度条件。 3.3 静电非导体 staticnon-conductor 在使用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10-10S/m)的物料或 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1Ω的固体表面。 注:各类材料及表面的体电阻率、表面电阻率需要在标准测试方法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测试。如测试条件可 选,使用条件指在最接近使用环境的温湿度条件。 3.4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 3.5 通过具有一定电阻的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材料使物品接地的接地方式。 3.6 作为接地体的金属导体本身电阻与接地体和大地之间的电阻之和。 3.7 静电接地电阻 earthingresistance 静电接地系统的对地电阻。 注:包含接地电阻和接地体与接地点之间的电阻,用接地系统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表示。 3.8 静电泄漏电阻 leakageresistance 在一定电压下,物体上测量点与大地间的总电阻。 注:包含静电接地电阻和测量点与接地点之间的电阻。 3.9 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10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且可能产生粉尘爆炸危害的场所。 3.11 存在可由静电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对其进行直接加工、处理等操作的场所的统称。 [来源:GB/T 15463-2018,5.39] 3.12 油面电位 oilsurfacepotential 容器中油品产生或积聚静电荷使油面对地产生电位差。 [来源:GB 6951-1986,1.1] 3.13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时所需的时间。 3.14 缓和器 relaxationchamber 为使管中流动的带电液体减缓流速,以便充分泄漏电荷,使其衰减到安全范围内而在管路系统中装 设的粗径管段或缓和贮罐类装置。 3.15 静置时间 timeofresponse;timeofrest 在有静电危险的场所进行生产时,由设备停止操作到物料(通常为液体)所带静电消散至安全值以 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间隔时间。 3.16 带电物体形成的电场强度超过周围介质击穿场强或与其他物体接触,使电荷消散或转移的现象。 3.17 由于静电放电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损害的意外事件。 4 通用要求 4.1 放电与引燃 4.1.1 作业场所应减少高引燃能力静电放电类型,如火花放电、传播型刷形放电的产生。不同放电形 式具有不同的引燃能力,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及其引燃能力见表1。 表1 静电放电类型及其引燃能力 放电类型 发生条件 特点及引燃能力 电晕放电 当电极相距较远,在物体表面的尖端或 突出部位电场较强处较易发生 气体介质在物体尖端附近局部电离,不形成放电通道。 感应电晕单次脉冲放电能量小于20μJ,有源电晕单次脉 冲放电能量则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力小 刷形放电 在带电电位较高的静电非导体与导体 间较易发生 有声光,放电通道在静电非导体表面附近形成许多分 叉,在单位空间内释放的能量较小,一般每次放电能量 不超过4mJ,引燃、引爆能力中等 火花放电 主要发生在相距较近的带电金属导体 间或静电导体间 有声光,放电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电极上有明显放电 集中点,释放能量比较集中,放电能量可达1J,引燃、引 爆能力很强 传播型刷形放电 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电的场合,当静电 非导体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电荷 密度大于或等于270μC/m2 时较易 发生 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范围内所带的大量电荷释 放,引燃、引爆能力强 4.1.2 应注意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负极性放电体产生的放电比正极性放电体产生的放电具有更高 的引燃风险。 注:负极性放电体可能是本身携带负电荷,也可能是由于感应作用而携带的负电荷,如在正电场内的金属尖端。 4.1.3 应注意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高;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相对湿度较低。 4.2 基本防静电措施 4.2.1 减少静电荷产生 4.2.1.1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 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A。 4.2.1.2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应通过优化工艺减少冲击、摩擦与分离过程,对有关物料应减小接触面 积和压力,减少接触次数,降低运动和分离速度。 4.2.2 加快静电耗散 4.2.2.1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对地绝缘的静电导体应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 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4.2.2.2 防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源零线,不应与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共用,且不应串联接地。 4.2.2.3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静电导体静电泄漏电阻不应大于1.0×106Ω,静电亚导体的静电泄 漏电阻不应大于1.0×109Ω,需使用泄漏电阻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时,静电泄漏电阻应大于 1.0×104Ω。 4.2.2.4 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应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 性涂料或导电剂以减少接触电阻。 4.2.2.5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采用静电非导体应经试验或规范性文件确认其 安全性,试验记录或确认材料应纳入静电防护管理体系。 4.2.2.6 工艺允许情况下,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应增加至50%以上,但增湿不应用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0区。 4.2.2.7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应通过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缓和器,或在某些物料中添加适量 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的方式降低静电风险。 4.2.2.8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4.2.3 补充措施 4.2.3.1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以减少静电的积聚。同时屏蔽 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 4.2.3.2 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装备时,应减少产生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 电性突出物,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 4.2.3.3 应控制作业场所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4.2.3.4 应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见表2)。如工艺需要静电非导体材 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宽度超出表2的要求,应具体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评 价过程和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文件并纳入静电防护管理体系文件。 表2 爆炸危险场所外露静电非导体最大宽度及表面积 环境条件 最大宽度/cm 最大表面积/cm2 0区 Ⅰ类 3.0 100 ⅡA类 0.3 50 ⅡB类 0.3 25 ⅡC类 0.1 4 1区 Ⅰ类 3.0 100 ⅡA类 3.0 100 ⅡB类 3.0 100 ⅡC类 2.0 20 2区 Ⅰ类 3.0 100 注:爆炸性气体类别见GB/T 3836.11。 4.2.3.5 在遇到可滑移、分离的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如工艺需要使用静电 非导体材料时,应评价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评价过程和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文件并纳入 静电防护管理体系文件。 4.2.3.6 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非导电功能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大于1.0×103Ω/m且小 于或等于1.0×106Ω/m,阻值测试时应使软管、绳索的抻拉受力与工作状态保持一致。 4.2.3.7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不应使用金属链。 4.2.3.8 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静电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静电消除器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5 静电管理措施 5.1 一般要求 静电危险场所相关单位应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静电防护的各流程、环节及其中的静电防护技术 方法、设备、器具、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5.2 组织管理 静电危险场所相关单位应明确静电防护工作的最高管理者、静电防护管理实施部门。 5.3 文件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至 少包括: ---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 ---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 ---静电防护行为相关记录。 5.4 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防静电危害培训。培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内容 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防静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 对进入静电危险场所的非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维修人员、保洁人员等,应 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入静电危险场所前,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告知有关规定。 5.5 识别 静电危险场所相关单位应识别作业范围内的静电敏感物具体信息,识别静电危险场所范围,静电危 险环节,静电防护人员、用品、设备设施。 5.6 检查 在工作中应按照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对关键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对监测装置进行定期计量。检查、检测和计量频率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 应建立静电防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不符合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7 标识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识。标识应标明静电危险场所等级,并标明静电危险场所 的入口与边界。静电危险场所应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活动方面 的限制等标志。 静电敏感物、盛装静电敏感物的防静电包装/器材设备应张贴清晰明确的风险等级标识。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 静电危险场所 6.1 静电危险场所划分 当环境中存在可由静电引燃或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在环境中对可由静电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 进行直接加工、处理等操作时,该环境即为静电危险场所。按照作业场所静电引起爆炸事故概率的高 低,将静电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2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20区,21区,22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各区域的划分应依据GB 50058进行。 6.2 静电放电点燃界限 6.2.1 导体间的静电放电能量按式(1)计算: W =1/2(C×U2) (1) 式中: W ---放电能量,单位为焦耳(J); C ---导体间的等效电容,单位为法拉(F); U ---导体间的电位差,单位为伏特(V); 大气环境中,根据公式(1)计算,当放电能量(W)大于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时,就有引燃 危险。 6.2.2 当两导体电极间的电位低于1.5kV时,不会因静电放电使最小点燃能量大于或等于0.25mJ的 烷烃类石油蒸气引燃。 6.2.3 在接地针尖等局部空间发生的感应电晕放电不会引燃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 6.3 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 6.3.1 非金属材料的液体贮存罐、输送管道用于爆炸危险场所时,所用材料应满足表面电阻率小于1× 1010Ω或体电阻率小于1×108Ω·m,或采取其他静电防护措施。 注:其他静电防护措施包括使用静电消除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等。 6.3.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外露静电非导体部件的最大宽度及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工艺需要 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宽度超出表2的要求,应具体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 相应措施。评价过程和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文件并纳入静电防护管理体系文件。 6.3.3 背面15cm内无接地导体的固体静电非导体,对于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不产生 引燃放电的安全电位是15kV。 7 固态物料防护措施 7.1 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连接时,其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20cm2。 7.2 架空配管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室外的系统同时应满足国家有关防雷规程的 要求。 7.3 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不应使用股线及金属链,应采用6mm2 以上的裸绞线 或编织线。 7.4 使用耗散性涂覆材料对非防静电材料进行包覆处理时,注意涂覆材料的以下性质。 a) 应保证耗散性涂覆不能被洗掉、擦掉,也不能随时间推移而失效,否则,此类涂覆仅适用于作为 减少静电电荷积累的临时措施。 b) 通过添加材料使表面吸收湿气以提高表面导电性的,应注意如环境湿度过低(相对湿度低于 30%)时,材料可能成为绝缘性材料并积累静电电荷。 c) 防静电包装材料用的耗散性添加剂应与所包装产品相匹配,如产品吸收其接触的耗散性添加 剂,则可能导致产品污染和/或使包装耗散性能丧失。 7.5 用于传送或运输固体材料的传送带,通过传送带端部运至料头或斜槽的材料能够携带大量电 荷,应注意静电引燃的风险,不同场所所用传送带及其转速要求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不适用于通过 电晕放电方式耗散电荷的传送带。应注意导电性或耗散性传送带不能移除绝缘传送物携带的电荷。 表3 传送带要求 带速度 0区 1区 ⅡC ⅡA和ⅡB 2区 20区 MIE≤10mJ MIE >10mJ 21区 22区 ≤0.5m/s 0.5m/s< 带 速度≤5m/s 5m/s< 带速 度≤30m/s 耗散性传送带及导 电性滑轮,不应使 用传送带连接装置 不允许 耗散性传送带及导 电性滑轮,可使用 传送带连接装置 耗散性传送带及导 电性滑轮,不应使 用传送带连接装置 除经验表 明引燃放 电情况频 繁发生,无 要求 耗散性传送带及导电性滑轮,可使 用传送带连接装置 不允许 耗散性传送带及导电 性滑轮,不应使用传 送带连接装置 除经验表明 引燃放电情 况 频 繁 发 生,无要求 注:1区的要求(ⅡA、ⅡB)同样适用于Ⅰ类设备,然而绝缘性煤尘传送带很难点燃的导电性煤尘,因此如果风险 评估表明点燃风险很低则可采用类似的传送带。 7.6 耗散性传送带应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a) 按照GB/T 3684规定的方法测试,传送带两面的表面电阻均小于3×108Ω; b) 按照GB/T 3836.26-2019中3.21规定的电极布局测量传送带两面的表面电阻,均小于7.5× 107Ω; c) 多层不同材料制成的传送带,两相对外表面之间的电阻(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 5%条件下测量)小于1×109Ω。 注:传送带上覆盖的蜡层或污物层可能增加其荷电性及电阻,从而增加充电危害。修理工作注意避免增加这些数 值。最基本的是保证用于连接传送带的绝缘性黏合剂不会中断导电通路。 7.7 用于驱动旋转部件或机器的传动带,由于接触表面的连续分离会生成电荷,应根据危险场所的不 同选择不同的传动带,不同场所设备所用传动带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不适用于通过电晕放电方式耗 散电荷的传动带。 表4 传动带要求 带速度 0区 1区 ⅡC ⅡA和ⅡB 2区 20区 MIE≤10mJ MIE >10mJ 21区 22区 ≤0.5m/s 0.5m/s< 带 速度≤5m/s 5m/s< 带 速度≤30m/s 耗散性动带及导电 性滑轮,不应使用 传动带连接装置 不允许 耗散性传动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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