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150.2-2011'
标准编号 | GB 150.2-2011 (GB150.2-2011) | 中文名称 |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 英文名称 | [GB/T 150.2-2011] Pressure vessels. Part 2: Materials [including Amendment XG1] [Quasi-Official / Academic version - scanned PDF, translated by Standard Committee / Research Institute in China]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J74 | 国际标准分类 | 23.020.30 | 字数估计 | 53,567 | 发布日期 | 2011-11-21 | 实施日期 | 2012-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0-1998部分 | 引用标准 | GB 150.1-2011; GB 150.3-2011; GB/T 228; GB/T 229; GB/T 699; GB 713; GB/T 1220; GB/T 1221; GB/T 3077; GB 3531; GB/T 4226; GB/T 4334; GB 5310; GB 6479-2000; GB/T 6803; GB/T 7735; GB/T 8163; GB 9948; GB/T 12771; GB 13296; GB/T 14976; GB 19189; GB/T 20878; GB/T 21832; GB/T 21833; GB | 起草单位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8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 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 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本部分不适用于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 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
GB 150.2-2011
Pressure vessels.Part 2: Materials [Quasi-Official/Academic version - scanned PDF, translated by Standard Committee/Research Institute in China]
ICS 23.020.3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 150-1998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2011-11-21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2
4 钢板 4
5 钢管 13
6 钢锻件 20
7 螺柱(含螺栓)和螺母用钢棒 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材料的补充规定 3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钢材高温性能参考值 3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高合金钢钢号近似对照 4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Q235系列钢板的使用规定 49
前言
本标准的本部分中附录B、附录C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GB 150《压力容器》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设计;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本部分为GB 150的第2部分:材料。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50-1998的材料部分(第4章、附录A、附录F和附录H)。
本部分依据GB 150-1998实施以来我国压力容器用钢的技术进展成果,并按照 TSGR0004-
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与GB 150-1998相比,主要变动
内容如下:
---第2章引用文件中的钢材标准全部进行了更新。复合板增加了镍-钢、钛-钢和铜-钢3个标准
(NB/T 47002.2、NB/T 47002.3和NB/T 47002.4)。不锈钢无缝钢管增加了奥氏体-铁素体
型钢管标准(GB/T 21833)。不锈钢焊接钢管增加了锅炉和热交换器用奥氏体不锈钢管标准
(GB/T 24593)和奥氏体-铁素体型钢管标准(GB/T 21832)。不锈钢棒增加了冷加工钢棒标
准(GB/T 4226)。
---第3章总则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冲击功最低值按TSGR0004的
规定提高了指标。
---按TSGR0004所规定的安全系数重新确定了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许用应力。
---第4 章 钢 板 中 增 加 了 7 个 低 合 金 钢 钢 板 (12Cr1MoVR、12Cr2Mo1VR、12MnNiVR、
15MnNiNbDR、07MnNiMoDR、08Ni3DR和06Ni9DR),6个高合金钢钢板(S11972、S30409、
S31008、S39042、S22253和S22053)。
---第4章钢板中提高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的超声检测要求,将钢板的使用温度下限作了详
细规定。
---第5章钢管中增加了2个低合金钢钢管(09MnNiD和08Cr2AlMo),2个奥氏体型高合金钢无
缝钢管(1Cr19Ni9和0Cr25Ni20),4个奥氏体-铁素体型高合金钢无缝钢管(S21953、S22253、
S22053和S25073),高合金钢焊接钢管列入5个奥氏体型钢号(S30408、S30403、S31608、
S31603和S32168)和3个奥氏体-铁素体型钢号(S21953、S22253、S22053)。
---第5章钢管中列入了用钢棒加工的接管,并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6章钢锻件中增加了4个低合金钢钢锻件(20MnNiMo、12Cr2Mo1V、12Cr3Mo1V 和
08Ni3D),4个奥氏体型高合金钢钢锻件(S30409、S31008、S31703和S39042),2个奥氏体-铁
素体型高合金钢钢锻件(S22253和S22053)。
---第7章螺柱(含螺栓)用钢棒中调整了35CrMoA和40CrNiMoA低温用螺柱的最低冲击试验
温度,提高了30CrMoA、35CrMoA和40CrNiMoA螺柱的低温冲击功指标,增加了S31008高
温用高合金钢螺柱和应变强化处理的S30408低温用高合金钢螺柱。
---附录A中增加了4个低合金钢钢板(12Cr2Mo1VR、15MnNiNbDR、08Ni3DR和06Ni9DR)的
技术要求,以及2个低合金钢钢管(09MnNiD和08Cr2AlMo)的技术要求。
---附录B中列入了新增钢号的相关性能数据参考值。
---附录C中列出了高合金钢统一数字代号和牌号的对照表。
---附录D中列出了Q235系列钢板的使用规定。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合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秦晓钟、章小浒、张勇、杨国义、顾先山、段瑞、常彦衍、缪春生、尹立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1989、GB 150-1998。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1 范围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
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
压力容器;TSG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2011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3-2011 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 7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1221 耐热钢棒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 3531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GB/T 4226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
GB/T 4334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T 6803 铁素体钢的无塑性转变温度落锤试验方法
GB/T 7735 钢管涡流探伤检验方法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 9948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 13296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19189 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
GB/T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T 21832 奥氏体-铁素体型双相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21833 奥氏体-铁素体型双相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24511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
GB/T 24593 锅炉和热交换器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
NB/T 47002.1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1部分:不锈钢-钢复合板
NB/T 47002.2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2部分:镍-钢复合板
NB/T 47002.3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3部分:钛-钢复合板
NB/T 47002.4 压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复合板 第4部分:铜-钢复合板
NB/T 47008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 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
NB/T 47010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
JB/T 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 4756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ISO 9328-2:2004 承压设备用钢板及钢带 供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规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3 总则
3.1 本标准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所采用的钢板、钢管、钢锻件和螺柱(含螺栓)用钢材做出了相关规定。
与受压元件相焊接的非受压元件用钢应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3.2 采用本标准未列入钢号的钢材时,除奥氏体型钢材外均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允许采用已
列入国家标准中的奥氏体型钢材,但其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强度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所列入相应
钢材标准中化学成分相近钢号的规定。
3.3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附有钢材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原件,容器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
书对钢材进行验收。如无钢材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原件时,则应按TSGR0004中2.1的规定。
对符合TSGR0004中2.11所规定的情况,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钢材进行复验。
3.4 选择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时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
点等)、材料的性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3.5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
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低
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3.6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的使用温度上限
3.6.1 钢材的使用温度上限(相应受压元件的最高设计温度)为本标准各许用应力表中各钢号许用应
力所对应的最高温度。如在工艺过程中,钢材需短时在高于使用温度上限操作时,由设计文件规定。许
用应力表中粗线右侧的许用应力系由钢材10万小时的高温持久强度极限所确定。
3.6.2 碳素钢和碳锰钢钢材在高于425℃温度下长期使用时,应考虑钢中碳化物相的石墨化倾向。
3.6.3 奥氏体型钢材的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应不小于0.04%。
3.7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的使用温度下限
3.7.1 钢材(奥氏体型钢材除外)的使用温度下限(相应受压元件的最低设计温度)按第4章至第7章
相关条文的规定。
3.7.2 奥氏体型钢材的使用温度高于或等于-196℃时,可免做冲击试验。低于-196℃~-253℃,
由设计文件规定冲击试验要求。
3.7.3 对用于低温低应力工况的钢材,其使用温度下限按GB 150.3-2011附录E的规定。
3.8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冲击试验要求
3.8.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钢锻件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功最低值按表1的规定。
表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冲击功最低值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对Rm 随厚度增大而降低的钢材,按该钢材最小厚度范围的Rm 确定冲击功指标。
3.8.2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和试样方向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冲击试验每组取
3个标准试样,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1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表1规定值的70%。当钢材
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或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
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或50%。
3.8.3 钢板的冲击试验要求分别按GB 713、GB 3531和GB 19189的规定。如需提高冲击功指标,应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Q245R、Q345R和13MnNiMoR钢板,如需规定进行-20℃冲击试验时,应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
3.8.4 钢管的冲击试验要求按第5章相关条文的规定。
3.8.5 钢锻件的冲击试验要求分别按NB/T 47008和NB/T 47009的规定。如需提高冲击功指标,应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20、16Mn和20MnMo钢锻件,如需规定进行-20℃冲击试验时,应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
3.8.6 低合金钢螺柱的冲击试验要求按7.1.3和7.1.4的规定。
3.9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钢材可按GB/T 4334进行晶间腐蚀试验,也可按有关标准进行应力腐蚀试
验、点腐蚀试验,具体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3.10 对钢材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如特殊冶炼方法、严格的化学成分、较高的冲击功指标、附加保证高温
屈服强度、提高无损检测合格等级、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3.11 对已列入本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和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40℃的低合金钢钢板,如钢板制造单位无该钢板在压力容器中的应用业绩,则钢板制造单位仍应按
TSGR0004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3.12 钢材的高温屈服强度、持久强度极限、弹性模量和平均线膨胀系数参考值参见附录B。
3.13 高合金钢钢号近似对照参见附录C。
3.14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受压元件用钢材的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
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15 本标准中各钢材的许用应力按GB 150.1的原则确定,各钢材许用应力表中中间温度的许用应
力可用内插法求得。
4 钢板
4.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4.1.1 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2的规定。
4.1.2 表2中所有用连铸坯轧制的钢板,压缩比应不小于3。
4.1.3 对容器制造过程中需进行正火、正火加回火或调质热处理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板制造
单位的交货状态可不同于表2中的使用状态。钢板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和容器制造单位复验钢板力学性
能时,应从热处理的样坯上取样进行试验。样坯厚度为钢板厚度,样坯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3倍钢板厚
度。试样的轴线应位于离样坯表面1/4厚度处,试样所处的位置离样坯各个侧面的距离应不小于样坯
厚度,但拉伸试样的头部(或夹持部位)不受此限制。
4.1.4 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 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4.1.5 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每张热处理钢板(热处理后钢板被切割成数张时仍按1张考虑)
进行拉伸和V型缺口冲击试验:
a) 调质热处理钢板;
b) 多层容器的内筒钢板;
c) 壳体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
4.1.6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厚度大于36mm的调质状态使用的钢板和厚度大于80mm的正火或正
火加回火状态使用的钢板,可增加一组在钢板厚度1/2处取样的冲击试验,其冲击功指标在设计文件中
规定。
4.1.7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厚度大于36mm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钢板和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钢板,可附加进行落锤试验。试验按GB/T 6803进行,采用P-2型试样,无
塑性转变(NDT)温度的合格指标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4.1.8 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3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
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4.1.9 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 的球形储罐,其球壳板厚度不宜大于50mm。
4.1.10 用于设计温度高于200℃的 Q370R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高于300℃的18MnMoNbR、
13MnNiMoR和12Cr2Mo1VR钢板,应在设计文件中要求钢板按批进行设计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验,
其屈服强度值参见附录B。
4.1.11 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4的规定,表4中Q245R和Q345R钢板的使用状态还
应符合4.1.4的规定。对厚度大于100mm的壳体用钢板及其焊接接头,应规定较严格的冲击试验要
求,设计单位可选用下列方法:
a) 冲击试验温度按最低设计温度,但冲击功指标高于表1的规定;
b) 冲击试验温度低于最低设计温度,冲击功指标按表1的规定。
表3 壳体用钢板超声检测要求
钢号
钢板厚度
mm
容器使用条件 质量等级
Q245R
Q345R
>30~36 - 不低于Ⅲ级
>36 - 不低于Ⅱ级
Q370R
Mn-Mo系
Cr-Mo系
Cr-Mo-V系
>25 - 不低于Ⅱ级
16MnDR
Ni系低温钢
(调质状态除外)
>20 - 不低于Ⅱ级
调质状态
使用的钢号
>16 - Ⅰ级
多层容器
内筒钢板
≥12 - Ⅰ级
- ≥12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
在湿 H2S环境中使用;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
不低于Ⅱ级
表4 钢板的使用温度下限
钢 号
钢板厚度
mm
使用状态 冲击试验要求
使用温度下限
中常温用钢板
Q245R
< 6
6~12
>12~16
>16~150
>12~20
>12~150
热轧、控轧、正火
热轧、控轧
正火
免做冲击
0℃冲击
-20℃冲击
(协议)
-20
-20
-10
-20
-20
Q345R
< 6
6~20
>20~25
>25~200
>20~30
>20~200
热轧、控轧、正火
热轧、控轧
正火
免做冲击
0℃冲击
-20℃冲击
(协议)
-20
-20
-10
-20
-20
Q370R 10~60 正火-20℃冲击-20
18MnMoNbR 30~100 正火加回火
0℃冲击 0
-10℃冲击
(协议)
-10
13MnNiMoR 30~150 正火加回火
0℃冲击 0
-20℃冲击
(协议)
-20
07MnMoVR 10~60 调质-20℃冲击-20
12MnNiVR 10~60 调质-20℃冲击-20
低温用钢板
16MnDR
6~60
>60~120
正火,
正火加回火
-40℃冲击 -40
-30℃冲击 -30
15MnNiDR 6~60 正火,正火加回火 -45℃冲击 -45
15MnNiNbDR 10~60 正火,正火加回火 -50℃冲击 -50
09MnNiDR 6~120 正火,正火加回火 -70℃冲击 -70
08Ni3DR 6~100
正火,正火加回火,
调质
-100℃冲击 -100
06Ni9DR
6~40
(6~12)
调质(或两次
正火加回火)
-196℃冲击 -196
07MnNiVDR 10~60 调质 -40℃冲击 -40
07MnNiMoDR 10~50 调质 -50℃冲击 -50
4.1.12 允许使用ISO 9328-2中的P265GH和P355GH钢板,其使用状态、厚度和使用温度范围、以
及许用应力分别按Q245R和Q345R钢板的相应规定。当钢板按4.1.11的规定需进行-20℃冲击试
验时,P265GH和P355GH钢板的冲击功指标(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的平均值)应分别提高到31J和
34J。
4.1.13 Q235系列钢板(Q235B和Q235C)的使用规定见附录D。
4.2 高合金钢钢板
4.2.1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
4.2.2 表5中的所有钢板均应由经炉外精炼的钢轧制而成。用连铸坯轧制的钢板其压缩比应不小
于3。
4.2.4 GB 24511标准中热轧厚钢板、热轧钢板及钢带的厚度允许偏差分为普通精度和较高精度两个
等级,压力容器一般采用普通精度,如需采用较高精度(代号PT)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4.2.5 GB 24511标准中钢板的表面加工类型,热轧产品分为1E级(热轧、热处理、机械除氧化皮)和
1D级(热轧、热处理、酸洗),冷轧产品分为2D级(冷轧、热处理、酸洗或除鳞)和2B级(冷轧、热处理、酸
洗或除鳞、光亮加工),设计文件中应规定表面加工类型。压力容器中热轧产品一般采用1D级,冷轧产
品一般采用2B级。
4.2.6 受压元件用钢板,使用温度下限按下列规定:
a) 铁素体型钢板为0℃;
b) 奥氏体-铁素体型钢板为-20℃;
c) 奥氏体型钢板按3.7.2规定。
4.2.7 设计文件可按GB 24511标准提出对奥氏体型钢板附加检验Rp1.0的要求,并用标准规定值按
GB 150.1-2011中4.4确定钢板的许用应力。
4.3 复合钢板
4.3.1 不锈钢-钢复合板
a) 不锈钢-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B/T 47002.1的规定。对不计入强度计算的奥氏体型
不锈钢覆材,可选用GB 24511以外的国家标准中的钢号,该覆材钢号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
量,强度指标等)允许低于GB 24511相应钢号的规定;
b) 复合板的未结合率不应大于5%,设计文件中应规定复合板的级别;
c) 不锈钢-钢复合板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同时符合本标准对基材和覆材使用温度范围的规定;
d) 设计文件也可选用其他复合钢板标准,但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a)~c)的规定,
其中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应不小于210MPa。
4.3.2 镍-钢复合板
a) 镍-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B/T 47002.2的规定;
b) 复合板的未结合率不应大于5%,设计文件中应规定复合板的级别;
c) 镍-钢复合板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同时符合基材和覆材使用温度范围的规定,其中基材的使用温
度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覆材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JB/T 4756的规定;
d) 设计文件也可选用其他复合钢板标准,但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a)~c)的规定,
其中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应不小于210MPa。
4.3.3 钛-钢复合板
a) 钛-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B/T 47002.3的规定;
b) 复合板的未结合率不应大于5%,设计文件中应规定复合板的级别;
c) 钛-钢复合板的使用温度下限按本标准对基材的规定,使用温度上限为350℃;
d) 设计文件也可选用其他复合钢板标准,但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a)~c)的规定,
其中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应不小于140MPa。
4.3.4 铜-钢复合板
a) 铜-钢复合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B/T 47002.4的规定;
b) 复合板的未结合率不应大于5%,设计文件中应规定复合板的级别;
c) 铜-钢复合板的使用温度下限按本标准对基材的规定,使用温度上限为200℃;
d) 设计文件也可选用其他复合钢板标准,但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a)~c)的规定,
其中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应不小于100MPa。
5 钢管
5.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5.1.1 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6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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