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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5235-2007 (GB15235-2007) | 中文名称 |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 英文名称 |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versing lamp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6,642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235-1994 | 引用标准 | ECE R37; GB 4599; GB 4785; GB 15766.1 | 采用标准 | ECE R23-2002,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
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5235-2007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versing lamp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235-2007
代替GB 15235-1994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3-2002《关于机动车及挂车倒车灯认证的统一规
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附件;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增加了检验规则。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等,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前版《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改为本版《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和“术语”。
---修改了前版第4章的“倒车灯同一型式规定”,改为本版第4章的“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删除了前版第6章“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将“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进行修改,列入新版
第5.3条。
---修改了前版的第7章,增加以下内容:
1)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到30°为
止(即25cd);
2)增加h-h水平-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3)增加了有关多光源倒车灯和使用不可更换光源倒车灯的要求。
---修改了前版第8章“试验方法”和第9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5235-1994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
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的
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蔼明,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4151-1985;
---GB 15235-1994。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T 15766.1-2000,idt IEC 60809:
1995)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599、GB 4785和GB 15766.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倒车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等级,光分布角,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类型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及配光镜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倒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
合本标准规定。
5.2 在图1所示的区域内,倒车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在该区域外,
倒车灯光色无明显变化。
5.3 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使用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
5.4 光源模块
5.4.1 光源模块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4.2 应有特定的结构或装置固定光源模块,使其不会松动。
5.5 配光性能
5.5.1 倒车灯在其基准轴线和基准轴线外不同方向上的最小发光强度,应不小于图1所示的数值(单
位为cd)。
5.5.2 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
为止(即图1中25cd位置)。
5.5.3 在h-h水平面及其以上的任何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300cd;在h-h水平面以下至
-5°的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600cd,-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5.5.4 在图1所示区域内,发光强度应无明显的局部变化,即在任何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发光强
度,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
5.5.5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的要求;当所有的光源均点
亮时,应不大于最大发光强度。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6.2 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若不符合要求
时,允许使用另一个标准灯丝灯泡重新测量。
6.3 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5 对于多光源的倒车灯的配光性能测量:
6.5.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倒车灯:
必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电光源控制装置,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6.5.2 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
当使用灯丝灯泡,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必须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规定的
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
量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大于±5%的灯丝灯泡;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丝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丝灯
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6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7 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其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
6.8 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9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商确定)为基准。
6.10 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则应各自在13.5V
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倒车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 倒车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制造商应提供:
7.3.1.1 足以识别该型式倒车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 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包括灯丝灯泡)。
7.3.2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7.3.3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5规定。
7.4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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