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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5323-2009 (GB15323-2009) | | 中文名称 | 航空轮胎内胎 | | 英文名称 | Inner tube of aircraft ty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G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83.160.20 | | 字数估计 | 10,123 | | 发布日期 | 2009-12-15 |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323-1994 | | 引用标准 | GB/T 532; GB/T 6326; GB/T 15324; HG 2195; HG 2484; HG 248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轮胎内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轮胎内胎。 |
GB 15323-2009: 航空轮胎内胎
GB 15323-2009 英文名称: Inner tube of aircraft tyres
ICS 83.160.20
G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23-2009
代替GB 15323-1994
航 空 轮 胎 内 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轮胎内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轮胎内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GB/T 532-2008,ISO 36:2005,IDT)
GB/T 6326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 6326-2005,ISO 4223-1:2002,NEQ)
GB/T 15324 航空轮胎内胎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HG2195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484 航空内胎气门嘴
HG2485 航空内胎气门芯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内胎规格标志
4.1.1 英制标志表示方法
4.2 规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
4.2.1 英制规格标志内胎的规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应符合表1规定。公制规格标志内胎的规
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应符合表2规定。
4.4 物理性能
内胎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4.5 外观质量
内胎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气密性能试验
5.1.1 充气停放试验
在室温下,将内胎充气至断面周长增加约10%后,拧紧气门芯,至少停放24h,测量断面周长;若断
面周长降低不大于1%,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 水槽试验
5.1.2.1 将内胎充气至断面周长增加约10%后,拧紧气门芯,使内胎全部浸入水槽中,待水平静后,如
果在1min内无气泡逸出,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2 若在气门芯处有气泡逸出,更换气门芯重新试验,若在2min内无气泡逸出,则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3 若内胎其他部位有气泡逸出,则可以取出内胎进行检查,允许重复试验。若在1min内无气
泡逸出,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4 大规格内胎允许分段浸入水中进行试验。
5.2 内胎厚度测量
内胎测量厚度时,应避开内胎接头和气门嘴部位。以内胎内圆为基准相距90°依次截取4个宽度约
25mm长的胎筒试样,分别测量冠部中心、基部中心的厚度。取8点的平均值。
5.3 内胎称重
根据不同的内胎规格和质量要求,选择满足称内胎质量要求的台秤,台秤精度至少应为±5g。
5.4 物理性能
凡进行物理性能试验的成品,硫化后应在室温下停放12h以上取样。内胎胶的物理性能试验应符
合GB/T 15324的规定;其中,补强帘布与胎身胶粘合强度的测定应符合GB/T 532的规定。
5.5 外观检测
内胎表面质量通过采用目测以及借助钢板尺、金卷尺(不带弧度,精度±1.0mm)和游标卡尺(精度
为±0.02mm)等量器具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参见附录A。
7 标志、贮存与使用
7.1 标志
内胎胎侧部位应具有下列明显的标志,并在整个使用周期内都能清晰辨认:
a) 规格;
b) 商标;
c) 产品制造序号;
d) 检验印章。
7.2 贮存与使用
7.2.1 贮存条件
7.2.1.1 不允许将内胎抽成真空或折叠存放和堆放。
7.2.1.2 将符合要求的内胎充入少量空气或氮气,平放或挂在半圆形的托架上,二个月至少转动一次
支点,以防内胎局部变形;也可以在内胎外表面撒上少量隔离剂后装入同规格的外胎内,并充入适量的空气或氮气。
7.2.1.3 内胎不应与油、酸、碱等化学腐蚀品、易燃物品以及其他易使橡胶变质的物品接触。
7.2.1.4 内胎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距离各种热源及其他能产生臭氧的设备至少2m以上。
7.2.2 贮存与使用
轮胎应按HG2195规定贮存和使用;从制造之日起,轮胎贮存与使用时间之和不应超过5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检验规则
A.1 产品的组批
内胎按规格、型号组批。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以500条为一批。当生产日期中断两个月
以上时,应按新的生产过程另行组批,在此之前生产的产品不足500条时,也应组成一批。
A.2 出厂检验
A.2.1 全数检验
凡出厂的每条内胎都应进行下列全数项目检验:
a) 成品外观质量;
b) 成品气密性能。
A.2.2 抽样检验
A.2.2.1 抽样方法
所抽试样必须随机地从批量中抽取,有外观缺陷但不影响试验结果的产品允许参与抽样,但不应指定为试样。
A.2.2.2 抽样检验项目和试样数量
应从每批产品中抽取一条内胎作为试样,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a) 质量;
b) 厚度;
c) 物理性能。
A.2.3 判定规则
A.2.3.1 成品外观质量或气密性能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即为不合格品,应予以剔除。
A.2.3.2 成品试样的质量超过规定者,即为不合格,应予以剔除。同时,还应对该产品逐条称重,凡是
超重者也应予以剔除。
A.2.3.3 若成品试样的厚度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再抽取两条内胎进行厚度检验,
两条都合格时,则视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2.3.4 成品试样物理性能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应再取两条试样进行该项目的检查,全
部合格时,则视该批产品仍为合格品。若在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和扯断永久变形三项检验中,有任一
项不合格,则应对上述三项同时进行复试,全部指标合格时,则视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3年,恢复生产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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