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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5740-2024 (GB15740-2024) | 中文名称 | 汽车防盗装置 | 英文名称 | Protective device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 of motor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26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60 | 字数估计 | 22,218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740-2006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5740-2024: 汽车防盗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5740-2006
汽车防盗装置
2024-09-29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M类和N类汽车的防盗装置,以及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1
类汽车的动力止动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9951 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部件对静电放电抗扰性的试验方法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8046.4-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 第4部分:气候负荷
GB/T 30038 道路车辆 电气电子设备防护等级(IP代码)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40428-202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防盗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只有当其不起作用时,才能完成以下操作:
a) 用正常方式起动车辆动力系统;
b) 使车辆转向、用车辆自身的动力驱动或前进。
4.2 在4.1中a)和b)描述的动作之前或同时,防盗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 使用同一钥匙应能满足4.1和4.2的规定。
4.4 除5.1.5所述的情况外,通过把钥匙插入锁中来实现工作的系统,在4.1所述的车辆状态已经起动
或已处在起动的位置之前,钥匙应不能拔出。
4.5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保证防盗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或是用
低成本的、容易隐藏的、容易携带或制造的工具所损坏或致其失效。
4.6 防盗装置应作为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
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使防盗装置失效,则螺钉应由
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覆盖,或使用防拆卸螺钉。
4.7 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
其组合数应至少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
4.8 具有电动/电子锁止系统(如遥控锁)的M1 类和N1 类汽车,应至少有50000种变化且编入滚动代
码,和/或最少的扫描时间为10d或扫描5000种变化至少需要24h。
4.9 配置有数字钥匙[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蓝牙通信、近距离无线通信(NFC)、超宽带通信(UWB)、蜂窝
移动通信等形式]的汽车,应满足:
a) 数字钥匙应与物理载体进行绑定;
b) 数字钥匙与车辆防盗装置应能进行匹配认证;
c) 数字钥匙应具有防止重放攻击的措施;
d) 防盗装置的解锁应保证数字钥匙被检测到处于车内,或者车辆周围6m范围内。此要求不适
用于远程控制操纵车辆行驶(RCM)和远程控制泊车(RCP)功能;
e) 动力止动装置的解锁应保证数字钥匙被检测到处于车内,或者驾驶员在车辆周围6m范围内
有意识地触发操作。在车辆内部检测到数字钥匙后解锁动力止动装置的距离限制应为车辆周
围2m范围内。此要求不适用于远程控制操纵车辆行驶(RCM)和远程控制泊车(RCP)功能。
4.10 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4.11 对于机械钥匙的防盗装置,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用所配钥匙以
外,使用任何钥匙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并且:
a)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
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
b)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
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
4.12 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意外操作错误的锁止,以及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
止,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防盗装置应首先将动力系统控制装置放到停机的位置,再执行一个动作之后(该动作不应是发
动机停机状态的延续),才能被锁止;或驻车制动器制动使车辆静止或车速不大于4km/h
时,才能被锁止。
b) 对于机械钥匙的防盗装置,如果用拔出钥匙来实现锁止,在防盗装置锁止前,钥匙应至少有
2mm的移动量或是增加人控功能以防止钥匙的偶然拔出或部分拔出。
4.13 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解除,防盗装置应能在不需要辅助动力的条件下保持在锁
止位置。
4.14 在防盗装置解除之前,用正常方式不能起动车辆的动力系统。
4.15 对于装备制动锁止系统的防盗装置,在制动锁止情况下锁止装置的解除不应违背驾驶员意图自
动释放制动。对于装备阻止车辆制动器释放的制动锁止系统的防盗装置,其作用在制动器的工作部分
仅允许以纯机械装置保持锁止位置,在该情况下4.14的规定不适用。
4.16 对配备驾驶员提醒功能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侧车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钥匙未
被移除,提醒功能应被激活。
4.17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的N1 类汽车应安装动力止动装置,并应符合第7章和
第8章的要求。
4.18 电子机械式和电子式防盗装置(如:电子转向机构锁止系统、电子传动系锁止系统、电子换挡机构
锁止系统、电子制动机构锁止系统等),应符合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的特殊要求。
5 特殊要求
5.1 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5.1.1 作用在转向机构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应能使转向失效。在动力系统正常起动之前,转向功能
应能恢复。
5.1.2 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转向功能。
5.1.3 M1 类和N1 类汽车防盗装置按附录A中A.2.1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每个方向上进行2500次锁
止循环磨损试验后,应符合4.12、5.1.1、5.1.2和5.1.4的要求;其他类型汽车防盗装置按A.2.2规定的试
验方法,在每个方向上进行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应符合4.12、5.1.1、5.1.2和5.1.4的要求。
5.1.4 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对于 M1 类和N1 类汽车防盗装置按附录B中B.2.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能承受静态
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300N·m 的扭矩;对于其他类型汽车防盗装置按
B.2.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
200N·m 的扭矩。
b) 对于 M1 类和N1 类汽车,带限扭矩的转向机构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应能承受连续施加的或
间断施加的至少100N·m的扭矩。防盗装置的锁止系统在完成B.2.2规定的试验后,应能承
受连续施加的或间断施加的至少100N·m的扭矩。其中,连续施加:每个循环的持续时间为
20s±2s,B.2.2规定的试验要在120s以内完成,防盗装置应能承受至少100N·m的扭矩。
间断施加:手动操作施加或机械操作施加,每旋转转向盘 90°,防盗装置应能承受至少
100N·m 的扭矩。
c) 含有在转向轴锁止状态下允许转向盘自由转动的机械系统的防盗装置,锁止系统应能承受静
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N·m的扭矩。
5.1.5 如果防盗装置的机械式钥匙能从锁止转向机构的位置以外的某一位置上拔出,其设计应保证手
动操纵到达该位置并且拔出机械式钥匙的动作不应无意识地被实现。
5.1.6 对于 M1 类和N1 类汽车,如果施加5.1.4a)、5.1.4b)或5.1.4c)规定的扭矩时部件失效,而转向系
统仍保持锁止,则系统符合要求。
5.2 作用在传动系锁止系统上或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
5.2.1 作用在传动系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汽车驱动轮的转动。
5.2.2 作用在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轴的每侧最少一个车轮能够制动锁止。
5.2.3 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传动和/或制动功能。
5.2.4 当防盗装置的钥匙处于插入状态时,即使是阻止发动机和/或驱动电机起动的机构已经工作或
处于工作位置,传动系上或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也不应被无意识地锁止。本条不适用于具有其他附加
功能的传动系上或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该附加功能在上述情况下使传动系或制动系自动锁止。
5.2.5 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次按A.2.3规定的锁
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
2500次按A.2.5规定的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作用在制动系上的防盗装置,装置的电子
或机械的子部分也应符合要求。
5.2.6 如果防盗装置的机械式钥匙能从传动系锁止或制动锁止位置以外的某一位置上拔出,其设计应
保证手动操纵到达该位置并且拔出钥匙的动作不应无意识地被实现。
5.2.7 在传动系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按B.2.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能承受
传动系锁止系统静态条件下在两个方向上施加最大扭矩的1.5倍的静扭矩。最大扭矩是按离合器或自
动变速器所能传递的最大扭矩来计算。
5.2.8 作用在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按B.2.4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车辆进行试验,车辆应保持
制动。
5.2.9 对于装备作用在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的车辆,即使防盗装置失效,也应能满足GB 12676
或GB 21670的要求。
5.2.10 作用在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在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的前提下应采用机械保护装置。
5.2.11 作用在制动锁止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应作为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
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专用工具,也不能使机械保护装置或防盗
装置解体。如果拆卸螺钉使防盗装置失效,则螺钉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覆盖,或使用防拆卸螺
钉及不易获取的其他特殊形式。在该情况下,5.2.10的规定不适用。
5.3 作用在换挡机构上的防盗装置
5.3.1 作用在换挡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任何实质有效的挡位变化。
5.3.2 对于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在倒挡和/或空挡位置锁止变速杆。
5.3.3 对于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在空挡、倒挡和/或“驻车”位置锁止。
5.3.4 对于没有变速器的车辆,应在空挡、倒挡和/或“驻车”位置锁止。
5.3.5 机械及电子机械式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次按A.2.4规定的锁
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
6 电子机械式、电子式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
6.1 电子机械式或电子式防盗装置应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等不利影响。
6.2 电子机械式或电子式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能在出现故障时不影响车辆的性能和操作安全。
6.3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电子机械式或电子式防盗装置不应进入锁止状态,也不应影响车辆的性能和
操作安全。车辆如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不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控制防盗装置。
6.4 电子机械式或电子式防盗装置的设计及制造应能满足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防盗装置不应对
车载电路的电气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如导致电路交叉等)。
6.5 电子机械式或电子式防盗装置的电子钥匙,其设计应保证操纵进入或解除锁止状态的动作不应无
意识地被实现。
7 动力止动装置的一般要求
7.1 按照7.2~7.9的要求应能设置和解除动力止动装置。
7.2 当钥匙处于发动机或主驱动电机运转状态时,动力止动装置应不能进入设置状态,但以下情况
除外:
a) 车辆装有用于救护、消防,以及警务用途的设备;或
b) 车辆处于驻车状态,发动机或主驱动电机被用于驱动车辆上的(或安装在车辆上的)机构而不
用于驱动车辆自身,或用以保持车辆蓄电池必需电力,以驱动车辆上的机构或部件。
7.3 动力止动装置不应永久处于超控状态。
7.4 动力止动装置应保证安装到车辆上后,即使出现故障也不应影响车辆的性能和操作安全。
7.5 动力止动装置应保证按照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安装在车辆上后,不能被快速地、不引起注意地损坏
或使其失效(如使用那些公众容易获得、低成本并易于隐藏的工具、设备或装置);通过更换主要部件或
总成而间接导致动力止动装置失效,不应轻易或快速地实现。
7.6 动力止动装置应保证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安装在车辆上后,能够满足附录C和附录D规定的试
验要求。动力止动装置不应对车载电路的电气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如导致电路交叉等)。
7.7 动力止动装置准许与车辆上的其他系统(如发动机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等)相结合或集成。
7.8 动力止动装置不应限制车辆制动器的释放,限制气压弹簧制动器释放的动力止动装置除外。限制
气压弹簧制动器释放的动力止动装置无论在正常状态下或失效状态下,车辆应符合 GB 12676或
GB 21670的技术要求。限制气压弹簧制动器释放的动力止动装置也应符合本文件的技术要求。
7.9 动力止动装置不应用于车辆的制动。
7.10 动力止动装置应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的不利影响。
8 动力止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8.1 失效范围
8.1.1 动力止动装置应至少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来阻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正常行驶:
a) 车辆上装配的部件,应使至少两套独立的车辆运行所必需的电路系统(如起动机、驱动电机、点
火器、燃油或电力供给、气压弹簧制动器等)失效;
b) 与至少一个车辆运行所必需的控制单元发生代码冲突。
8.1.2 在装备了催化转化器的车辆上安装动力止动装置后,不应引起未燃烧的燃油进入排气管。
8.2 操作可靠性
动力止动装置应能在车辆的特殊环境条件(见7.6、附录C和附录D)下工作可靠。
8.3 操作安全性
在进行附录C和附录D的试验后,动力止动装置应确保不改变其工作状态(设置状态/解除状态)。
8.4 动力止动装置的设置状态
8.4.1 无需驾驶员的额外操作,动力止动装置应至少通过以下一种方式进入设置状态。
a) 当点火钥匙转到点火锁“0”的位置或者动力系统关闭,并且车门开启时,动力止动装置应为设
置状态。另外,在车辆正常起动期间或之前,允许处于解除状态的动力止动装置在关闭点火开
关时再次进入设置状态。
b) 在钥匙从点火位置移出或者动力系统关闭后最多60s。
8.4.2 如果点火钥匙处于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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