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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5763.2-2005 (GB15763.2-2005) | 中文名称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 英文名称 |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 Part 2: Tempered glas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Q33 | 国际标准分类 | 81.040 | 字数估计 | 13,185 | 发布日期 | 2005-08-30 | 实施日期 | 2006-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9963-1998; GB 17841-1999部分 | 引用标准 | GB 9962-1999; GB 11614; GB/T 18144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第11号(总第85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 l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GB 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 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2-2005 英文名称: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 Part 2: Tempered glas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763.2—2005
代替GB/T 9963—1998 GB 17841—1999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GB15763 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GB15763 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 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 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 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 要求。
5.1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3 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 mm 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 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 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 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 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5.6 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 mm×50 mm 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
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 mm。
5.7露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1)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 · 玻璃破碎时,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 cm²面积的质量, 保留在框内的任何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不能超过.120 mm。
2) 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 mm 时,试样不破坏。
5.8 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 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 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 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 mm 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 厚度检验
使用外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边15 mm 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mm) 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
6.3 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按 GB11614 方法进行。
6.4 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4 h 以上,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 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 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进行局部波形测量时,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沿平行玻璃边缘25 mm 方向进行测量,测量长度300 mm。 用塞尺测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 mm 后 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弯曲度,如图6所示。
6.5 抗冲击性试验
6.5.1 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同种类的,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610 mm(-0mm,+5 mm)×610mm(-0mm,+5mm)的平面钢化玻璃。
6.5.2 试验装置应符合 GB 9962— 1999 附录 A 的规定。使冲击面保持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 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
6.5.3 使用直径为63.5 mm (质量约104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000 mm 的高度,使 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25 mm 的范围内。
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1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碎片状态试验
6.6.1 以制品为试样。
6.6.2 试验设备
可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6.3 试验步骤
6.6.3.1 将钢化玻璃试样自由平放在试验台上,并用透明胶带纸或其他方式约束玻璃周边,以防止玻 璃碎片溅开。
6.6.3.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 mm 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 mm
±0.05 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6.6.3.3 保留碎片图案的措施应在冲击后10 s 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3 min内结束。
6.6.3.4 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 mm 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 mm 范围内的部 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 mm×50mm 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
6.7 霞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6.7.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 mm(-0 mm,+5mm)×864mm(-0mm,+5mm)的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
6.7.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 GB 9962一 1999附录B 的规定。
6.7.3 试验步骤
6.7.3.1 用直径3mm 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 面小于13 mm, 距离试样的中心在50 mm 以内。
6.7.3.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 mm 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 附近1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750 mm, 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1次。
6.7.3.3 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1200 mm 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6.7.3.4 下落高度为300 mm,750 mm 或1200 mm 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 之内,从玻璃碎片中 选出最大的10块,称其质量。并测量保留在框内最长的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
6.8 表面应力测量
6.8.1 试样
以制品为试样,按GB/T 1814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8.2 测量点的规定
如图7所示,在距长边100 mm 的距离上,引平行于长边的2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于4点,这4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若制品短边长度不足300 mm 时,见图8,则在距短边100 mm 的距离上引平行于短边的两条平行 线与中心线相交于2点,这两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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