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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5763.3-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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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763.3-2009 英文版 85 GB 15763.3-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763.3-2009 (GB15763.3-2009)
中文名称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英文名称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 Part 3: Laminated glas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Q33
国际标准分类 81.040
字数估计 23,245
发布日期 2009-03-28
实施日期 2010-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9962-1999
采用标准 EN ISO 12543-1-1998, NEQ; EN ISO 12543-2-2006, NEQ; EN ISO 12543-3-1998, NEQ; EN ISO 12543-4-1998, NEQ; EN ISO 12543-5-1998, NEQ; EN ISO 12543-6-1998, NEQ; BS EN 12600-2002, NEQ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归口单位 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4号(总第144号)
提出机构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夹层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 15763.3-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 Part 3: Laminated glass ICS 81.040 Q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763.3-2009 代替GB 9962-199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 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用夹层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 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57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308 滚动轴承 钢球 GB/T 531 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 GB/T 5137.2-200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 GB/T 5137.3-200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 试验 GB/T 9056 金属直尺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JC/T 511 压花玻璃 JC/T 512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T 67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 材料 夹层玻璃由玻璃、塑料以及中间层材料组合构成。所采用的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相关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要求。 5.1 玻璃 可选用:浮法玻璃、普通平板玻璃、压花玻璃、抛光夹丝玻璃、夹丝压花玻璃等。 可以是:无色的、本体着色的或镀膜的;透明的、半透明的或不透明的;退火的、热增强的或钢化的; 表面处理的,如喷砂或酸腐蚀的等。 5.2 塑料 可选用:聚碳酸酯、聚氨酯和聚丙烯酸酯等。 可以是:无色的、着色的、镀膜的;透明的或半透明的。 5.3 中间层 可选用:材料种类和成分、力学和光学性能等不同的材料,如离子性中间层、PVB中间层、EVA中 间层等。 可以是:无色的或有色的;透明的、半透明的或不透明的。 6 要求 夹层玻璃的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规则判定、应符合表1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曲面夹层玻璃 和特殊要求的安全夹层玻璃,其尺寸及外观要求、一般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则可由供需双方 商定。 6.2 尺寸允许偏差 6.2.1 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 夹层玻璃最终产品的长度和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3 厚度 对于三层原片以上(含三层)制品、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 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6.2.3.1 干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 差总和。中间层的总厚度<2mm时,不考虑中间层的厚度偏差;中间层总厚度≥2mm时,其厚度允许 偏差为±0.2mm。 6.2.3.2 湿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 差总和。湿法中间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6.2.4 对角线差 矩形夹层玻璃制品,长边长度不大于2400mm 时,对角线差不得大于4mm;长边长度大于 2400mm时,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6.3 弯曲度 按7.5进行检验,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原片材 料使用有非无机玻璃时,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可见光透射比 按7.5进行检验,夹层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6.5 可见光反射比 按7.6进行试验,夹层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6.6 抗风压性能 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夹层玻璃的材 料、结构和规格尺寸等,或验证所选定夹层玻璃的材料、结构和规格尺寸等能否满足设计风压值的要求。 6.7 耐热性 按7.8进行检验,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 缺陷。 6.8 耐湿性 按7.9进行检验,试验后试样超出原始边15mm、切割边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 其他缺陷。 6.9 耐辐照性 按7.10进行检验,试验后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且试验前后试样的可见光透射 比相对变化率ΔT应不大于3%。 6.10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按7.11进行检验,试验后中间层不得断裂、不得因碎片剥离而暴露。 6.11 霰弹袋冲击性能 按7.12进行检验,在每一冲击高度试验后试样均应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 破坏时试样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为安全破坏: a) 破坏时允许出现裂缝或开口,但是不允许出现使直径为76mm的球在25N力作用下通过的 裂缝或开口; b) 冲击后试样出现碎片剥离时,称量冲击后3min内从试样上剥离下的碎片。碎片总质量不得 超过相当于100cm2 试样的质量,最大剥离碎片质量应小于44cm2 面积试样的质量。 Ⅱ-1类夹层玻璃:3组试样在冲击高度分别为300mm、750mm 和1200mm时冲击后,全部试样 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 Ⅱ-2类夹层玻璃:2组试样在冲击高度分别为300mm和750mm时冲击后,试样未破坏和/或安全 破坏;但另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1200mm时,任何试样非安全破坏。 Ⅲ类夹层玻璃:1组试样在冲击高度为300mm时冲击后,试样未破坏和/或安全破坏,但另1组试 样在冲击高度为750mm时,任何试样非安全破坏。 Ⅰ类夹层玻璃:对霰弹袋冲击性能不做要求。 7.11.4 试验程序 试验前试样应在7.1规定的条件下至少放置4h。 将试样放在试样支架上,试样的冲击面与钢球的入射方向应垂直,允许偏差在3°以内。 试样为不对称夹层玻璃时,取较薄的一面为冲击面。曲面夹层玻璃进行试验时需要采用与曲面形 状相吻合的辅助框架支撑,冲击面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将质量为1040g钢球放置于距离试样表面1200mm高度的位置,自由下落后冲击点应位于以试 样几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25mm的圆内,观察玻璃有一块或一块以上破坏时的状态。 如果玻璃没有破坏,按下落高度1200mm、1500mm、1900mm、2400mm、3000mm、3800mm、 4800mm的顺序,依次提升高度冲击,并观察每次冲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若玻璃仍未破坏,用2260g钢球按相同程序进行冲击,并观察每次冲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若玻璃还未破坏,按GB/T 308规定选取质量适当增大的钢球,按相同的程序冲击,并观察每次冲 击后玻璃的破坏状态。 7.12 霰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7.12.1 试样 a) 试样应采用与产品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平型试验片;曲面夹层玻璃采用相同结构和 工艺的平面试验片替代。共需试样12块,每4块试样为1组,分为3组,试验中未破坏的样品 允许再次使用。 b) 试样规格为:(1930±2)mm×(864±2)mm。 c) 如果试样为不对称夹层玻璃且不能确定该结构的产品在使用时的受冲击面时,应分别在两面 进行霰弹袋冲击试验,试验样品数量加倍。 7.12.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包括:一个固定的试验框、一个试验过程中使试样保持在试验框内的夹紧框和一个备有悬 挂装置和释放装置的冲击体(见附录C),以及测力球装置(见附录D)。试验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 固定牢固,具体要求参见附录E。 7.12.3 试验程序 a) 试验前,试样应在7.1试验条件下至少保存12h。 b) 试验应从最低冲击高度开始,4块玻璃为一组,按300mm、750mm和1200mm的高度依次进 行冲击试验。 c) 在每次冲击试验前,应将冲击体提升至相应的高度并保持冲击体静止。在该冲击高度,冲击体 的金属杆中心轴应与冲击体的悬挂绳索成一直线,见附录C。 d) 在相应的冲击高度,将初速度为零的冲击体释放,使冲击体以摆捶式自由下落垂直冲击试样 的中部一次。 e) 结构为不对称夹层玻璃的,有确定的使用冲击面时,对指定的冲击面进行冲击试验;无确定的 使用冲击面时,应对两面进行冲击试验,并在测试报告中注明冲击面。 f) 每次冲击后,应对试样状态进行检查。如一组试样中任一片试样不满足6.11的要求,该组试 验结束;如一组试样均满足6.11的要求,可继续下一个高度冲击试验,未破坏的试样可再次 使用。 g) 记录并报告该产品试样最大冲击高度和冲击历程;注明中间层材料的种类、产地等内容。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8.1.2 型式检验 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试验按表7进行随机抽样。 8.2.2 对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产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 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 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试样可继续用于其他项目的检测。 8.3 判定规则 8.3.1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三项的不合格品数如大于或等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 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弯曲度不合格。 8.3.2 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 时,追加三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8.3.3 抗风压性能 根据JC/T 677规定的抽样规则和试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8.3.4 耐热性、耐湿性、耐辐照性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二块试样符合 时,追加三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8.3.5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取6块试样进行试验。当5块或5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三块或三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当四 块试样符合时,追加6块新试样重新进行试验,6块全部符合时为合格。 8.3.6 霰弹袋冲击性能 安全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性能达到Ⅲ级或更高级别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