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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5976-2015 (GB15976-2015) | | 中文名称 |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 | 英文名称 | 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schistosomiasi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6,615 |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976-2006 | | 引用标准 | GB/T 18640-2002; WS 261-200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和消除的要求及考核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不同防治阶段目标的考核。 |
GB 15976-2015
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schistosomiasis
ICS 11.020
C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5976-2006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5976-2006《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标准与GB 15976-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18640-2002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见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对“血吸虫病”和“感染性钉螺”的表述(见3.1和3.3);
---删除了各防治阶段对防治档案资料的规定(见GB 15976-2006的4.1.4,4.2.5,4.3.4);
---修改了传播阻断阶段的钉螺指标[见4.3的c),GB 15976-2006的4.3.3];
---增加了血吸虫病监测体系的要求[见4.3的d)];
---正文中血吸虫病防治阶段中的“消灭”修改为“消除”(见4.4);
---消除阶段增加了感染性钉螺的要求(见4.4);
---将各防治阶段的考核方法和附录进行了合并(见附录A);
---删除了居民粪便检查、家畜粪便检查、钉螺调查、血吸虫病防治档案资料等附录(见GB 15976-
2006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安徽
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
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地方病防治所、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农、林丹丹、汪天平、黄希宝、姜庆五、陈红根、梁幼生、邱东川、董兴齐、
易平、许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15976-1995;
---GB 15976-2006。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和消除的要求及考核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不同防治阶段目标的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40-2002 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
WS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血吸虫病 schistosomiasis
注:改写 WS261-2006,定义2.1。
3.2
急性血吸虫病 acuteschistosomiasis
由于人在短期内一次感染或再次感染大量血吸虫尾蚴而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
胞增多等一系列的急性症状。潜伏期大多为30d~60d,平均约为41.5d。
[WS261-2006,定义2.2]
3.3
4 要求
4.1 疫情控制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 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b) 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c) 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见A.3)。
4.2 传播控制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 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b) 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c) 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d) 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4.3 传播阻断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 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b) 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
c) 连续5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d) 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见A.6)。
4.4 消除
达到传播阻断要求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5 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见附录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考 核 方 法
A.1 在血吸虫病传播季节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A.2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对90%以上6岁~65岁常住居民进行检查。血吸虫病的诊断按 WS261-
2006的规定执行。
A.3 查阅被考核行政村的疫情档案资料,审核是否出现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及急性
血吸虫病暴发。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
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10例,或被考核行政村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发生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
虫病病例≥5例。
A.4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对当地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进行检查,每种家畜至少检查100头,不足100头
的全部检查。家畜血吸虫病的诊断按GB/T 18640-2002的规定执行。
A.5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调查法对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进行钉螺
的调查。采用敲击法鉴别钉螺死活,对活螺(至少解剖5000只活螺,不足5000只的全部解剖)采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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