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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6487.2-2017 (GB16487.2-2017) | | 中文名称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 | 英文名称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 Smelt sla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70 | | 字数估计 | 6,681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487.2-2005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8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GB 16487.2-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 16487.2-2017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 Smelt slag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2618001001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含锰量大于 25%(包括熔渣砂)
2619000010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2619000030 含铁量大于 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791.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10部分:冶炼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
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冶炼渣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冶炼渣(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µGy/h;
c)冶炼渣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
超过 0.04 Bq/cm2,β不超过 0.4 Bq/cm2;
d)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的限值。
4.2冶炼渣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 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c)依据 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
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 0.5%。
5检验
5.1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
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
5.2本标准 4.1条的检验按照 SN/T 057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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