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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7353-2014 (GB17353-2014)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 英文名称 | Protective devices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80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40 | 字数估计 | 8,823 | 发布日期 | 2014/2/19 | 实施日期 | 2014/12/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353-1998 | 采用标准 | ECE R62, MOD | 起草单位 |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的防盗装置。 |
GB 1735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GB 17353-2014 英文名称: Protective devices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ICS 43.140
T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的防盗装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防盗装置
一种锁定车辆的转向机构或者变速机构,以防止车辆被盗的系统。
2.2转向机构
转向控制部件(方向把或方向盘)、方向柱、方向柱联板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部件。
2.3组合
经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
2.4钥匙
用于只能对某一件锁止系统进行锁止或解除锁止的部件。
3 分类
防盗装置分为4类:
---1类:只对转向机构进行锁止。
---2类:能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3类:预加载荷锁止转向机构,并能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4类:对变速机构的锁止。
4 一般要求
4.1 防盗装置应符合以下设计要求:
a) 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确保车辆不能转向且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
b) 采用4类的防盗装置,当防盗装置解除对变速机构的锁止,该装置应该失去锁止作用。如果该
装置是通过控制驻车装置起作用的,它起作用的同时车辆发动机应停止运转。
c)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
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接合的中间位置。
4.2 通过一把钥匙转动一次即能满足4.1所规定的要求。
4.3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能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失效
或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解除锁止或破坏。
4.4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
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
并用钥匙开启锁舌后,才能将车锁取出)。
4.5 锁止系统的钥匙至少应有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
数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同一种车型的所有车辆中,某一种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
4.6 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
4.7 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用所配钥匙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
2.45N·m 的扭矩转动锁芯。
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位置相邻、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
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
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位置相邻、工作方向相同的制栓不能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中,相同的
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
4.8 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
4.9 对于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
两个方向上的200N·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4.10 对于1类、2类和3类防盗装置,其设计应保证锁止时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
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
4.11 对于4类防盗装置,在锁止位置上,当施加车辆最大牵引扭矩时,驱动轮不应转动。
5 特殊要求
5.1 除第4章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 对于1类或2类的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置
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合。
b) 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该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
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被拔出,除非与4.1c)相一致。
5.2 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处于发动机工作的位置时,应保证其锁舌不能关闭。
5.3 对于3类防盗装置,处于工作位置时,应不可能使其失效。
5.4 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经过按附录B所规定的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
止循环试验后,仍能满足4.7、4.8、4.9和5.3的要求。
6 标准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年后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后施行。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3类防盗装置的循环试验
B.1 试验设备
B.1.1 用于安装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样品的夹具。
B.1.2 用钥匙开启或关闭防盗装置的装置。
B.1.3 用于使方向柱相对于防盗装置转动的装置。
B.2 试验方法
B.2.1 将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的样品安装在B.1.1中所述的夹具上。
B.2.2 试验程序的一个循环应包括下列步骤:
a) 将防盗装置开启,并将方向柱转到一个防盗装置不能锁止的位置;
b) 用钥匙将防盗装置从开启位置转到锁止位置;
c) 转动方向柱,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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