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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7440-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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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440-2008 英文版 145 GB 17440-200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440-2008 (GB17440-2008)
中文名称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英文名称 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dust expolsion for grain process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7
国际标准分类 13.230
字数估计 24,256
发布日期 2008-12-11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7440-1998
引用标准 GB 12476.1; GB 12476.2-2006; GB/T 15604; GB 50016; GB 50057
起草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归口单位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提出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GB 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dust explosion for grain process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ICS 13.230 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440-2008 代替GB 17440-199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 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2000,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 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EC 61241-1-2:1999,IDT)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1 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按下列规定分区: a) 20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粮食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 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的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b) 21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出现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粮食粉尘,但未 划为20区的场所。 c) 22区:未划分为21区的场所,粮食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在异常条件下出 现粮食粉尘的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在空气中产生粮食粉尘混合物。如果不能保证排 除粮食粉尘堆积或粉尘层,则应划分为21区。 4.1.2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应按粮食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爆炸条件 和通风除尘等条件确定。 4.1.3 采用无洞孔的墙体和防火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开的区域,可以划为非危险区域。 4.2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如表1。 5 工艺设备 5.1 工艺设计 5.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技术要求。 5.1.2 设计文件应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并应就建筑结构、工艺选择、设备 选型和布置、粉尘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5.1.3 易发生粉尘爆炸的设备宜布置在室外;在室内布置时,宜布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 外墙。 5.1.4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危险场所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穿过。 5.1.5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不宜与热力管道等共架多层敷设,当与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 介质温度高于常温的管道布置在上层,并采取隔热措施。 5.2 机械设备 5.2.1 一般要求 5.2.1.1 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采取防爆措施。当采用泄爆方式时, 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5.2.1.2 观察窗(门)、活动盖板(门)、通风孔,可以视为泄爆口。 5.2.1.3 设备或料仓内的物料最高料位不应超过泄爆口下边缘。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 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泄爆过程不应危及人员或使与安全有关的设备操作受到限制。 5.2.1.4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5.2.1.5 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连接应紧密、牢固。 5.2.1.6 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通风措施。 5.2.1.7 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 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2.1.8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现象。 5.2.1.9 设备的轴承和滑道宜避开粮流,并防止粉尘积聚。 5.2.6 加工设备 5.2.6.1 粮食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碎、碾削、脱壳等加工时,应在这些设备前设置除去金 属杂质的磁选设备、清除无机杂质和其他杂质的清理设备。 5.2.6.2 应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以免故障时事故扩散。 6 电气 6.1 一般要求 6.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6.1.2 电气设计应与工艺、土建设计紧密结合,做到安全适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电气 设计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 6.1.3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则设计自动控制系统。 6.1.4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作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以保证 在故障时生产作业的安全。电气联锁包括: a) 生产作业线之间的电气联锁; b) 生产作业线中各用电设备间的电气联锁; c) 生产作业线的紧急停车。 6.1.5 电气设备及线路宜在非爆炸危险区或粉尘爆炸性较小的环境设置敷设。 6.1.6 应用或通过危险场所的、有过负荷危险的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 6.1.7 21区、22区仅在维修、安装调试时使用的现场开关按钮,可采用非粉尘防爆型产品,但应有坚固 的防尘外壳保护。 6.1.8 控制室应对所有工艺作业进行自动控制,并应具有对现场运行设备工况实时监控的功能。主要 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参考附录A。 6.2.5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 6.2.6 配电柜和控制柜宜集中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内。 6.2.7 储粮仓内不应使用任何有可能产生电火花和超过正常仓温的电气设备。 6.2.8 20区、21区和22区内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灯具和粮食净距不应小于500mm。 6.2.9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不宜用移动式电气设备。若必须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 YC或YCW 橡胶电缆。 6.3 布线 6.3.1 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导线)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如果不可避免,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规定。 6.3.2 用于20区、21区和22区场所中的布线类型可以是: ---电缆应敷设在具有螺纹联接的无缝或有缝焊接钢管中; ---电缆本身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止机械损坏和可燃性粉尘侵入。 6.3.3 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 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 6.3.4 如果电缆或导管系统会受到振动,则应设计成能经受振动而不损坏的结构。 6.3.5 在20区、21区和22区线应选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不应使用裸导线。引向电压为1000V 以下易过载用电设备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引向其他用电设备 支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用电设备的额定电流。 6.3.6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的绝缘导线线路敷设应穿金属管明敷或暗敷,并符合表4的规定。暗 敷于楼板内的管线上表皮距地面不应小于40mm。 6.3.7 敷设于电缆桥架和竖井内的导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并符合表5的规定,且中间不应有接头。 6.3.8 电气管线竖井不应兼作其他管道竖井。 6.3.9 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及楼板时,孔洞应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6.4 防雷与接地 6.4.2 允许利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防雷系统宜采用暗装笼式。接地极、引下线、 接闪器间由下至上应有可靠和符合规范的焊接,构成一个良好的电气通路。 6.4.3 允许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系统共接,其接地电阻为其 中的最小值。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6.4.4 设备、机架、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间应采用跨接等方式,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中断。 6.4.5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 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7 建筑与结构 7.1 一般要求 7.1.1 建(构)筑物除应遵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7.1.2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在 立筒库、加工厂主车间四周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含有20区、21区和22区的建(构)筑物。含有20 区、21区和22区厂(库)房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 7.1.3 在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宜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以保证作业安全和便于划分爆炸性 粉尘环境危险场所。 7.1.4 控制室、配电室宜单独设置,且不宜设置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 7.2 泄爆 7.2.1 20区、21区建(构)筑物应设必要的泄爆口。玻璃门、窗、轻质墙体和轻质屋盖可以作为泄爆面 积计算。 7.2.2 作为泄爆口的轻质墙体和轻质屋盖的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7.3 地面 7.3.1 粮仓、加工厂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7.3.2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应从人员、机械、方法、材料、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粉尘控制措施和方法,坚持设防与管理并 重,消除粉尘爆炸的条件,防止粮食粉尘爆炸。 8.1.2 粮食储运、加工系统根据危险场所,设置或采取的通风、除尘系统及粉尘控制措施,应符合作业 要求,且高效、安全、可靠。 8.2 通风 8.2.1 应利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进行有效的通风,保持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正常生产作业和储 粮安全。 8.2.2 在粮食仓库、加工厂的生产区域中,不宜采用回流通风。如果使用,应装备能有效清除空气中粉 尘的过滤系统。 8.2.3 储粮仓上(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并在通风孔上装设防雨帽。 8.2.4 由多个仓组成的仓群,各仓之间应独立密闭,无洞孔相连贯通。若确需要设置粮仓之间的排风 作业,应采用单独的排风系统,连接处应设密闭性能良好的风门。 8.2.5 通风风道应布置合理,送风均匀,风量满足要求。 8.3 除尘系统 8.3.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宜按负压原则设计,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8.3.2 应根据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各作业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确定吸尘点数量、位置、风量,合 理确定除尘风网的形式和结构。 8.3.3 应根据项目性质及粉尘特性,选择合适的粉尘回收、处理措施和方法。 8.3.4 除尘风网应无回路风向,过渡流畅,不影响工艺操作,便于检修。 8.3.7 应采取预防粉尘爆炸在除尘系统之间传播、扩散的隔爆措施。一个除尘系统同时在多个粮(料) 仓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则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 8.3.8 除尘风网的各风管支路应装用以调节风量和平衡系统压力的调节阀。 8.3.9 出风口应用导风管引至室外,并设风帽或挡风板。 8.3.10 除尘设备应能有效对粉尘过滤、集尘,除符合5.2.5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宜露天放置。如布置在室内,应尽量靠近外墙; ---泄爆口应面向室外,并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除尘风量应满足系统除尘的要求。 9 积尘的清扫 9.1 积尘的清扫作业应作为粮食储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的重要内容。 9.2 应及时清扫附着在地面、墙体、设备等表面上的粉尘。 9.3 从设备和溜管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 9.4 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10 气力输送 10.1 所有气力输送的设施应是由非燃或阻燃材料制成。 10.2 多个气力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装截止阀。 10.3 气力输送系统的除尘系统和粉尘控制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10.4 正压气力输送系统应严格密闭,以防止粉尘外泄。 11 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11.1 辐射设备的范围 辐射设备包括高强度光源的辐射、被聚焦光线、激光等可能成为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源的设备。 13.1 一般规定 13.1.1 粮食加工、储运企业应制定有效防止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清 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 13.1.2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粮食粉尘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培训。 13.1.3 储运、加工系统中的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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