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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7509-2008 (GB17509-2008) | 中文名称 |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英文名称 |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ion indicator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9,983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509-1998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785; GB 15766.1; ECE R37 | 采用标准 | ECE R6 Rev3 Amend5,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3号(总第136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 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英文名称: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ion indicator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
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0idt IEC 60809:1995)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4.1 转向信号灯的类别
按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和功能,规定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见图1):
a) 1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b) 1a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大于20mm,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c) 1b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大于2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d) 2a类装置 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e) 2b类装置 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f) 3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仅装用本类侧转向信号灯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g) 4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装用2a类或者2b类装置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h) 5类和6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装有1类、1a类、1b类和2a类、2b类装置场合的辅助侧转向信号灯。
4.2 图1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 H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以左为负。
5 转向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c) 装置的类别。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6 要求
6.1 该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
6.2 在图2所示的区域内,装置的光色应为琥珀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在该区域外,光色应无明显变化。
6.3 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
6.4 对于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操作。
6.5 配光性能
6.5.1 对光分布的要求见图2。图2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1、1a、1b、2a、2b、3或4类(向前)]或 A方向(6类)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A方向即H=5°、V=0°方向。
6.5.2 各类装置在基准轴线方向或在A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5.3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见图2)除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外:
6.5.3.1 其他各方向上相应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相应方向标明的百分数的乘积;
6.5.3.2 在该范围内发出的光应变化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6.5.4 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见图1)对各类装置的要求:
6.5.4.1 发光强度应符合:
a) 1b类装置不小于0.7cd;
b) 1、1a、2a、3、4(向前)和2b(白天)类不小于0.3cd;
c) 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0.07cd;
d) 4(向后)类和5类装置不小于0.6cd。
a 除了2a类,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对车辆安装而言,根据GB 4785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不超过表1中对应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值,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
a) 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b) 当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如果在技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车辆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够显示,则允许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
c) 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超出表1中对应的两个单灯组合的规定值。
6.5.4.2 在10°视场(即H=±10°,V=±10°)外,1、2b(夜晚)、3(向前)和4(向前)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2的限值;在10°视场和5°视场(即 H=±5°,V=±5°)之间的区域(含边界),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规定的最大值。
6.5.4.3 在15°视场(即 H=±15°,V=±15°)外,1a和1b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3的值;在15°视场和5°视场之间的区域,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的最大值。
6.5.5 在可以观察到装置的任何方向,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的最大值。
6.6 对于2b类装置,应测量它在白昼和夜晚使用状态下,自电源接通时至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达到光源连续发光时初始测量值的90%所需的时间,对应于夜晚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昼的时间。
6.7 当装置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5°以下测量点和区域不进行测量。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7.2 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7.3 配光测试电压
7.3.1 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且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7.3.2 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7.3.3 对于需用特殊电源的装置,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7.3.4 对于使用附加装置获得夜晚发光强度的2b(夜晚)类装置,为测量夜晚发光强度而施加于附加装置的电压应等同于测量白昼发光强度而施加于灯泡的电压。
7.4 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7.5 对于因装置结构的限制,使用发光二极管(LED)或者需要间歇工作才能避免过热的情况下,允许在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
7.5.2 在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中,灯丝灯泡应在试验光通量下点亮。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使用6.3中规定的电压,电压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不超过0.01s。
7.5.3 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最终测量的发光强度结果是最大发光强度。
7.6 各类装置的配光性能测量:
7.6.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用装置内现有的光源。
7.6.2 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按6.3相应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一次闪烁全过程时间比为50%)后,其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表2和表3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点亮1min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在 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出。
7.7 当进行配光测试时,应进行适当的遮蔽,以避免杂散光。
7.8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7.9 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
7.10 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7.11 装置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7.12 按6.2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 A(色温2856K)。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则应各自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用目视观察图2区域外的光色变化。
8 检验规则
8.1 装置的不同型式按第5章规定判定。
8.2 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8.3或8.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装置通过型式检验或生产一致性检验。
8.3 型式检验
8.3.1 制造商应提供:
a)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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