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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2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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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25.1-2022 英文版 440 GB 17625.1-202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有增值税发票。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202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625.1-2022 (GB17625.1-2022)
中文名称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英文名称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Limits -- Part 1: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 A per phas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L06
国际标准分类 33.100.10
字数估计 34,354
发布日期 2022-12-29
实施日期 2024-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7625.1-2012
归口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提出机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7625.1-2022: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2022 英文名称: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Limits -- Part 1: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 A per phase)
ICS 33.100.10
CCSL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
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4 概述
本文件的目的是规定其适用范围内设备的谐波发射限值,这样,适当考虑从其他设备产生的发射
量,符合此限值即可保证谐波骚扰水平不超过IEC 61000-2-2中所规定的兼容水平。
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专用设备,如果设备使用说明中有要求,连接时在获得供电部门许可后,可与
某些类型的低压供电系统连接。相关方面的建议见IEC 61000-3-12。
6.2中规定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7.1中所列出的未规定谐波电流限值的设备。
本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限值适用于准备连接到220V/380V,频率为50Hz供电系统的设备电源接
入端。
经过少量改变或升级的设备,只要在原先完整的符合性试验中,设备的电流发射低于相应限值的
60%,并且供电电流的THD小于15%,则可采用简化的试验方法。该简化试验方法包括:确认更新后
的设备的有功输入功率的变化在原受试产品功率的±20%范围内,以及供电电流的THD小于15%。
满足这两个要求的产品被认为符合相应限值要求,但在有疑义时,优先采用按照第6章和第7章进行的
完整符合性试验结果。
6.2 控制方法
按照IEC 60050-161:1990的161-07-12定义的不对称控制,以及直接对供电电源进行的半波整
流,只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a) 作为检测不安全状况的唯一可行方法时,或
b) 被控制的设备的有功输入功率不大于100W时,或
c) 被控制的设备是采用双芯软电缆供电的便携式设备,且只准备短时使用,如仅几分钟。
如果至少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半波整流可用于任何用途,但不对称控制仅可用于电机的控制。
注1:满足条件c)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吹风、厨房电器和便携式工具。
注2:在上述情况下,采用不对称控制或半波整流时,供电电流中有直流分量,在发生接地故障的情况下,可能干扰
某些保护装置。参见IEC 60755。
即使在上述给定的条件下可使用不对称控制或半波整流,设备仍应满足本文件的谐波要求。
一般而言,对称控制可无特定限制地用于任何设备。然而,对称控制方法可能在电源输入电流中产
生高达40次电源频率的整数次谐波,仅当满足以下至少一个限制条件时,才可用于加热元件的电源
控制:
● 这些加热元件的完整周期的正弦波有功输入功率不大于200W,或
● 在这些加热元件工作期间进行的试验,没有超过表3的限值。
对称控制方法也可用于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专用设备,或者在电源输入端进行试验时,不超过第
7章规定的相关发射限值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专用设备:
---精确控制加热器的温度,其热时间常数小于2s,且;
---无其他经济上可行的技术。
6.3.1 试验配置
应按照附录A中给出的试验电路和电源的要求来测量谐波分量。
附录B规定了某些类型设备谐波电流测量的具体试验条件。
对于附录B中未列出的设备,发射试验应在用户的操作控制下或自动程序设定为正常工作状态
下,预计产生最大THC的模式下进行。这是规定了发射试验时设备的配置,而不是要求测量THC值
或寻找最恶劣状态下的发射。
第7章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仅适用于线电流而非中性线电流。对于单相设备,允许测量零线的电
流代替线电流。
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为保证结果符合正常使用时的状况,在试验开始
前,需要由制造商启动电动机预运行。
6.3.2 测量步骤
应按照6.3.3中的一般要求进行试验。6.3.4中给出试验时间。
应按下列要求测量谐波电流:
---对于每次谐波,按照IEC 61000-4-7:2002+Amd1:2008规定在每个离散傅里叶变换(DFT)时
间窗口内测量1.5s平滑均方根值谐波电流;
---在6.3.4规定的整个观察时长内,计算由DFT时间窗口得到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用于计算限值的有功输入功率:
---在每个DFT时间窗口内测量1.5s平滑有功输入功率;
---在整个试验时段内,由DFT时间窗口确定有功功率的最大测量值。
注:在IEC 61000-4-7中规定的供给测量仪器平滑部分的有功输入功率,是在每个DFT时间窗口内的有功输入
功率。
谐波电流和有功输入功率应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测量,但不需同时测量。
制造商可规定与实际测量值得到的功率值偏差±10%范围内的任意值,用其来确定作为在原制造
商合格评定试验中的限值。试验报告中应记录根据6.3.2定义的功率测量值和指定值。
如果发射试验中按6.3.2测得的(而非原制造商合格评定试验中测得的)功率值与制造商在试验报
告(见6.3.3.5)中的规定的功率值相比,不小于90%且不大于110%,则应使用规定值来确定限值。当测
量值在规定值的允许范围之外时,则应使用测得的功率值确定限值。
对于C类设备,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基波电流计算限值,基波电流分量的测量值和制造商指定值
的处理方式与计算D类限值时功率测量值和指定值一样。
6.3.3.2 复现性
对相同的EUT采用不同试验系统进行测量,为适用于所有可能的EUT、谐波分析仪和试验电源
的组合,此时复现性(见3.16)不能明确计算,其估计值应优于±(1%+10mA)。此处1%是指在整个
试验观察时长内总输入电流平均值的1%,通常差别小于该电流值可忽略不计,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
会出现较大值。
为避免该情形下出现疑惑,在不同地点或不同场合获得试验结果都满足相应限值的要求,就应判为
符合,即使试验结果的差别超过上述重复性或复现性规定的值。
注:除有意的差异外,相同型号的不同EUT测量结果的可变性(见3.17),可能会由于实际元器件的允差和其他效
应而增大,例如EUT特性和测量仪表或供电电源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出于与复现性同样的原因,本文件
无法量化这些效应的结果。6.3.3.2的第二段所述也适用于可变性。
限值的可能变化是允许的,但是不在本文件范围内。
6.3.3.3 开始和终止
当手动或自动地将一台设备投入或退出运行时,开关动作后第一个10s内的谐波电流和功率不予
以考虑。
受试设备不应在待机模式(见3.14)下超过任何观察时长的10%。
6.3.3.4 限值的应用
在整个试验观察时长内得到的单个谐波电流的平均值应不大于所采用的限值。
对于每次谐波,所有如6.3.2定义的1.5s谐波电流平滑均方根值应为以下二者之一:
a) 不大于所应用限值的150%;或者
b)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大于所应用限值的200%:
1) EUT属于A类设备;
2) 超过150%应用限值的总时间,小于10%的观察时长,或者持续时间总共不超过试验观察
时长内的10min(取两者中较小者),以及
3) 在整个试验观察时长内,谐波电流的平均值不超过应用限值的90%。
不考虑小于试验条件下测得的输入电流的0.6%或者小于5mA的谐波电流(取两者中较大者)。
对于21次及以上的奇次谐波,在整个观察时长中按照6.3.2定义的1.5s平滑均方根值计算的每个
单次谐波电流的平均值,可超过适用限值的50%,只要满足下列条件:
---测量的POHC不超过应用限值计算而得出的POHC;
---所有单个谐波电流的1.5s平滑均方根值应不大于所应用限值的150%。
上述例外(对POHC使用平均值,对单个的1.5s平滑值使用200%短时限值)互相排斥,不应同时
使用。
POHC按照附录C计算。
6.3.3.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可基于制造商提供给检测机构的信息,或制造商自行试验的记录详细信息的文件。试验
报告应包括试验条件、观察时长以及用于建立限值时的有功功率或基波电流等所有相关信息。
6.3.4 试验观察时长
在表4中考虑和描述了四种不同的设备运行类型的观察时长(Tobs)。
6.4 安装在机柜或箱体内的设备
当设备的各个独立组件安装在机柜或机箱内,各组件视作分别与电源相连。机柜或机箱不必作为
整体进行试验。
6.5 多功能设备
如本文件其他条款未作规定,则具有一个以上独立功能的多功能设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注1:独立功能之间不存在有意的相互影响。
如果可通过合理设定实现,则对多功能设备的每个功能可独立进行试验。当设备的每个功能都满
足该功能所属类别的要求时,该设备满足本文件的试验要求。
对于没有显著标示如何单独操作每个功能的设备,制造商可提供用于试验的使用说明书,说明如何
单独实现设备的相应功能。这些说明书可详细说明设备的内部变化,设备应按其进行相应试验。
如果未提供试验说明书,或无法单独运行每个功能对设备进行试验,若设备在其所有功能同时开启
的条件下,满足最严格的限值要求,则设备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如果设备的某一功能与其他功能相
比,能显著地被视为设备的主要功能,设备可在同时开启全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并用其主要功能
的限值进行符合性判定。
注2:例如,一台门上带有电视的冰箱仍然以制冷作为其主要功能。
7 谐波电流限值
7.1 概述
限值使用和结果评定流程见图1。
下列类型设备的限值在本文件中未作规定:
注1:限值可能在将来本文件的修改或修订中给出。
---额定功率小于5W的照明设备;
---额定功率75W及以下的设备,照明设备除外;
注2:该值将来可能会从75W降低到50W。
---总额定功率大于1kW的专用设备;
---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
● 用于白炽灯时,额定功率不大于1kW;
● 用于白炽灯以外的照明设备时,对于后沿调光器以及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的通用相位控制调光
器,额定功率不大于200W;
● 用于白炽灯以外的照明设备时,对于前沿调光器以及未将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的通用相位控制
调光器,额定功率不大于100W。
澄清:对于用于白炽灯和其他类型照明设备的、额定功率高于100W或200W(取决于相位控制调
光器的类型)且不超过1000W的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用于白炽灯时,限值不适用;但用于非白炽灯
的照明设备时,限值适用。
注3:前沿调光器和默认模式未设置到后沿模式的通用相位控制调光器的下限低于后沿调光器的下限,因为当连接
白炽灯以外的光源时,前沿调光器的高次谐波发射明显增高。
对受控有功输入功率不大于200W、采用对称控制的加热元件,没有规定限值。
7.4.1 概述
照明设备应按B.5进行试验。
如果照明设备因某个有功输入功率≤2W 的控制模块的谐波贡献而不符合7.4.2或7.4.3的要
求,在能分别测量控制模块和设备其余部分的供电电流,且设备其余部分在发射试验时与正常运行条件
下产生相同电流时,则该控制模块的贡献值可忽略。
7.4.2 额定功率>25W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5W的且内置相位控制调光的白炽灯灯具,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1
中给出的限值。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5W的任何其他照明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2中给出的相应
限值。对于那些具有控制功能(如调光、调色)的装置,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试验时,输入电流的各
次谐波不得超过根据表2给出的最大有功输入功率(Pmax)条件下百分比得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7.4.3 5W≤额定功率≤25W
注:Ip(abs)为Ip+和Ip-中绝对值较大者。
图2 7.4.3中描述的相对相位角和电流参数示意图
对于5W≤额定功率≤25W 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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