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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7914-2013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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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914-2013 英文版 299 GB 17914-2013 [PDF]天数 >=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7914-2013 (GB17914-2013)
中文名称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7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13,196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7914-1999
引用标准 GB 6944-2012; GB 15258; GB 50016-200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1和3.2定义商品的储存养护。

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2013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ICS 13.300 A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 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和3.2定义商品的储存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易燃性商品 combustiblegoods 自燃点低,暴露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商品。 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3.1.1易燃气体 在20℃和101.3kPa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 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 b) 不论其爆燃性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3.1.2易燃液体 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 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3.1.3易燃固体 容易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3.2易爆性商品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 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 4 储存条件 4.1 建筑等级 应符合GB 50016-2006中3.3.2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2 库房 4.2.1 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 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2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4.2.2.1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3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3 安全要求 4.3.1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4.3.2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a)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c) 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d)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e) 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 f) 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g) 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h)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氯酸盐类、高 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别专库储存。 4.4 环境要求 4.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5 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 5 入库验收 5.1 原则 5.1.1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5.1.2 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5.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5.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箱~5箱(免检商品除外)。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5.2 验收项目 5.2.1 包装 5.2.1.1 标签应符合GB 15258的规定。 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5.2.1.3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见表2。 5.2.2 质量 5.2.2.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5.2.2.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2.2.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5.3 验收 5.3.1 应符合5.2的规定。 5.3.2 验收完毕,合格品应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 6 堆垛 6.1 方法 6.1.1 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 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6.2 堆垛间距应保持: 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b) 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c) 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 d) 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 e) 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 f) 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7 养护技术 7.1 温湿度管理 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7.1.2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 房内的温湿度,见表1的要求。 7.2 检查 7.2.1 安全检查 7.2.1.1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地面是否有散落物、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1.2 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7.2.2 质量检查 7.2.2.1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库内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件~2件,检查商品自 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存期间的变化。 7.2.2.2 爆炸品:检查外包装,不应拆包检查。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查。 7.2.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质量;可用检漏仪检查钢瓶是否漏气;也可用棉球蘸稀 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瓶口处进行检查。 7.2.2.4 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7.2.2.5 易燃固体:检查有无溶(熔)、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7.2.2.6 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检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以及稳定剂是否足量。 7.2.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 稳定剂的容器内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7.2.2.8 按质量计量的商品应抽检质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7.2.2.9 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7.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7.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7.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若问题严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 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7.2.3.3 商品应在临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7.2.3.4 超过储存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通知存货方处理。 8 安全操作 8.1 作业人员应有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8.3 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汽车出入库要带好防火罩,排气管不应直接对准库房门。 8.4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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