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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7927-2024 (GB17927-2024) | | 中文名称 | 家具阻燃性能安全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ire retardant for furni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14,130 |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 实施日期 | 2025-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927.1-2011, GB 17927.2-201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7927-2024: 家具阻燃性能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阻燃性能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识,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软体家具及家具软包件的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8202-2020 家具工业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典型使用场所的软体家具和带有软包件的家具阻燃性能应不低于表 1 的相应规定。
5 引燃准则
5.1 阴燃引燃
下列现象视为阴燃引燃。
a) 试样上出现逐步加剧的闷烧,以至于继续试验将危及安全,应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b) 试验期间试样软包部分基本闷烧烧尽。
c) 试验期间完全闷烧尽至试样末端,例如到达试样另一边或至/通过试样整个厚度。
d) 下列不同点火源作用条件下,试样任何外部产生可检测到的烟气、热量和光:
1) 香烟点火源:放置点燃香烟到香烟熄灭后 60 min 内;
2) 模拟火柴火焰点火源:移开燃烧管 2 min 后直至 15 min 内;
3) 木垛点火源:试验开始 10 min 后至 60 min 内。
e) 在最终检查时,任何试样在其填充物内部,从最接近点火源初始位置开始,除了向上方向外的
任何其他方向上,出现不同于变色的烧焦蔓延长度超过 100 mm。
5.2 有焰燃烧引燃
下列现象视为有焰燃烧引燃:
a) 试样上出现逐步加剧的有焰燃烧,以至于继续试验将危及安全,应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b) 试验期间软包部分基本上被火焰烧尽;
c) 试验期间除了试样垂直部分的顶部外,火焰前端已到达试样末端或穿透试样全部厚度;
d) 对于模拟火柴火焰点火源:试样在移除燃烧管后持续燃烧超过 2 min,或火焰前端蔓延长度超
过燃烧管着火点 100 mm;对于木垛点火源:木垛引燃后,任何试样持续燃烧超过 10 min;
e) 对于所有火源,试样的燃烧滴落物,在地面单独燃烧时间超过 d)规定的时间。
6 证实方法
6.1 试验安全设施
6.1.1 试验室
试验室可采用一间容积大于 20 m3的房间(含有试验所需的足够氧气),或者是一间带有通风设施
的小型空间。试验台周围的气流速率为 0.02 m/s~0.2 m/s,不干扰燃烧试验。
6.1.2 灭火装置
考虑到某些材料组合后在试验期间可能会产生剧烈的燃烧,应提供足够有效的灭火设施。
6.2 试验仪器设备
6.2.1 计时器
计时器的计时范围应不小于 60 min,精度为 1 s。
6.2.2 试验平台
表面平整、坚固的工作平台,应保证试样放置平稳。
6.3 预处理和试验环境
6.3.1 预处理环境
温度(23.0±2.0)℃、相对湿度(50.0±5.0)%,香烟、木垛点火源和试样的预处理时间至少为 24 h。
6.3.2 试验环境
试验应在温度 10.0 ℃~30.0 ℃、相对湿度 15.0%~80.0% 的环境中进行。
6.4 香烟点火源引燃试验
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6.5 模拟火柴火焰点火源引燃试验
按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6.6 木垛点火源引燃试验
按附录 C 的规定进行。
7 结果判定
7.1 点火源的选择
根据家具使用场所或阻燃等级要求,选择表 1 中相应点火源。
7.2 检验结果判定
按附录A~附录C的规定开展阻燃试验,判定试样是否通过相应阻燃等级。通过附录 A 试验,结
果判定为阻燃Ⅰ级;通过附录 B 试验,结果判定为阻燃Ⅱ级;通过附录 C 试验,结果判定为阻燃Ⅲ级。
未通过该阻燃试验的,判定为未通过该相应阻燃等级。
8 标识
应在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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