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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7945-2024 (GB17945-2024) | | 中文名称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 英文名称 |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86,845 |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 实施日期 | 2025-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945-201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7945-20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ICS 13.220.20
CCS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24-04-29发布
2025-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4
4.1 系统分类 4
4.2 系统设备分类 4
5 要求 5
5.1 总体要求 5
5.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
5.3 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6
5.4 系统设备通用试验性能要求 10
5.5 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13
5.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18
5.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3
5.8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9
6 试验 32
6.1 总体要求 32
6.2 试验前准备 37
6.3 外观 38
6.4 主要部(器)件 38
6.5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38
6.6 结构 38
6.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38
6.8 外部接线拉扭力 38
6.9 材质 38
6.10 基本功能试验 38
6.11 重复转换试验 45
6.12 电压波动试验 45
6.13 转换电压试验 45
6.14 绝缘电阻试验 46
6.15 接地电阻试验 46
6.16 电气强度试验 46
6.17 高温(运行)试验 47
6.18 低温(运行)试验 47
6.19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47
6.20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48
6.21 碰撞(运行)试验 48
6.22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48
6.23 表面耐磨性能试验 48
6.24 抗冲击试验 49
6.25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49
6.2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49
6.2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49
6.28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0
6.29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0
6.30 电源瞬变试验 50
6.3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50
6.32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51
7 检验规则 51
7.1 出厂检验 51
7.2 型式检验 51
8 标志 52
8.1 产品标志 52
8.2 质量检验标志 52
8.3 标志耐久性 52
9 使用说明书 53
附录A(规范性) 系统及设备 54
附录B(规范性) 产品型号 60
附录C(规范性) 灯具自检信息存储 64
附录D(规范性) 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 66
附录E(规范性) 图显装置 75
附录F(规范性) 研磨轮 7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GB 17945-2010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A型消防应急灯具”“B型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指示状态可
变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多信息复合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独立型应急照明
控制器”“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
器”的术语和定义(见3.5、3.6、3.15、3.16、3.17、3.19、3.20、3.22、3.23、3.25、3.26、3.27、3.28);
b) 更改了“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术语和定义(见3.14,2010年版的3.2.2);
c) 删除了“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
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终止电压”的术语和定义(见2010
年版的3.13、3.14、3.15、3.16、3.18、3.19);
d) 更改了系统分类(见4.1,2010年版的4.1)、消防应急灯具分类(见4.2.1,2010年版的4.2);
e) 增加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见4.2.2)、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见4.2.3);
f) 更改了系统的自检功能(见5.2.4,2010年版的6.2.7);
g) 更改了重复转换性能(见5.2.5,2010年版的6.6);
h) 增加了标志(见5.3.2);
i) 更改了结构(见5.3.3,2010年版的6.15、6.17.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见5.3.4,2010年版的
6.16)、外部接线抗拉扭力(见5.3.5,2010年版的6.15.2);
j) 增加了材质(见5.3.6),删除了氧指数(见2010年版的6.17.5);
k) 更改了接地要求(见5.3.7,2010年版的6.2.2);
l) 更改了绝缘要求(见5.3.8,2010年版的6.10);
m) 增加了程序和数据存储要求(见5.3.9);
n) 更改了系统设备主要部件性能要求(见5.3.11,2010年版的6.17);
o) 将“耐压性能”更改为“电气强度性能”,更改了性能要求(见5.4.1,2010年版的6.11、7.10);
p) 更改了电压波动性能(见5.4.2,2010年版的6.7);
q) 更改了气候环境耐受性(见5.4.3,2010年版的6.12);
r) 更改了机械环境耐受性(见5.4.4,2010年版的6.13);
s) 更改了电磁兼容性能(见5.4.5,2010年版的6.14);
t) 更改了转换电压性能(见5.4.6,2010年版的6.8);
u) 更改了外壳防护性能(见5.4.7,2010年版的第5章);
v) 删除了充、放电耐久性能要求(见2010年版的6.9);
w) 更改了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5,2010年版的6.2、6.3.1、6.3.2、6.3.3);
x) 更改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6,2010年版的6.2、6.3.1、6.3.7);
y) 更改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7,2010年版的6.2、6.3.1、6.3.4);
z) 更改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5.8,2010年版的6.2、6.3.1、6.3.5);
aa) 删除了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见2010年版的6.3.6);
bb) 更改了试验样品(见6.1.4,2010年版的7.1.3)、试验程序(见6.1.5,2010年版的7.1.5);
cc) 增加了外观(见6.3)、主要部(器)件(见6.4)、标志和使用说明书(见6.5)、结构(见6.6)、爬电
距离和电气间隙(见6.7)、外部接线拉扭力(见6.8)、材质(见6.9)、碰撞(运行)试验(见6.21)、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见6.32);
dd) 删除了充、放电试验(见2010年版的7.3),将试验内容调整至基本功能试验(见6.10);
ee) 删除了充、放电耐久试验(见2010年版的7.7)、冲击试验(见2010年版的7.15);
ff) 更改了标志的要求(见第8章,2010年版的第9章)、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第9章,2010年版
的第10章);
gg) 将附录A名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组成”更改为“系统及设备”,增加了应急照明
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图,增加了“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系
统的应急启动及复位”“额定输出功率”“终止电压”“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蓄电池组”“应急
光通量”“节电光通量”“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见附录A);
hh) 更改了附录“产品型号”的要求(见附录B,2010年版的附录C);
i) 增加了附录“灯具自检信息存储”的要求(见附录C);
j) 将附录名称“疏散指示标志”更改为“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专用疏散指示标志”,更改了标志
的要求(见附录D,2010年版的附录B);
kk) 删除了附录“密封镉镍、氢镍可充蓄电池”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附录D);
l) 删除了附录“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附录E);
mm) 增加了“图显装置”的要求(见附录E);
nn) 更改了附录“研磨轮”的要求(见附录F,2010年版的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GB 17945-2000,2010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使
用说明书,描述了相应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
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5169.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5部分:试验火焰 针焰试验方法 装置、确认试
验方法和导则
GB/T 5169.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
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WEPT)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T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11部分:对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16A设
备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 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注:系统设备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控制器。
3.2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
作状态的系统。
3.3
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系统。
3.4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各类灯具。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灯具”。
注2:消防应急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3.5
采用直流供电,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8V的灯具。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A型灯具”。
3.6
采用交流供电,或采用直流供电且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的灯具。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B型灯具”。
3.7
蓄电池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且蓄电池电源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8V的灯具。
3.8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灯具。
3.9
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
灯具。
3.10
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熄灭模式;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灯具。
3.11
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其工作状态的灯具。
3.12
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工作状态的灯具。
3.13
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逃生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照明灯具”。
注2: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照明灯具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14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楼层;
d) 指示禁止入内的出入口、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标志灯具”。
注2: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指
疏散路径上的所有出口。
3.15
具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的灯具。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3.16
dicationstates
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的指示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改变的灯具。
注1:在本文件中简称为“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
注2: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包括指示状态可变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和指示状态可变方向标志灯具。
3.17
cationinformation
同时显示或交替显示疏散出口和楼层标识信息的灯具。
注:在本文件中简称为“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3.18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主电源配电的装置。
3.19
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48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20
采用交流输出,或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48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21
以蓄电池电源或其他储能部件为储能装置,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供电的电源。
3.22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采用直流输出,且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48V的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
3.23
采用交流输出,或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48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24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工作状态的装置。
3.25
不与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独立控制并显示与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3.26
控制并集中显示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7)及其配接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3.27
直接控制并显示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且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由集中型应
急照明控制器(3.26)集中控制并显示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3.28
同时具有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6)和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3.27)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4 分类
4.1 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分为:
a) 集中控制型系统;
b)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2 系统设备分类
4.2.1 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4.2.1.1 按额定工作电压分为:
a) A型灯具;
b) B型灯具。
4.2.1.2 按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分为:
a) 自带电源型灯具;
b) 集中电源型灯具。
4.2.1.3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a) 集中控制型灯具;
b) 非集中控制型灯具。
4.2.1.4 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持续型灯具;
b) 非持续型灯具。
注:非持续型仅适用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2.1.5 按用途分为:
a) 照明灯具;
b) 标志灯具;
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类
4.2.2.1 按额定输出电压分为:
a)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b) 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4.2.2.2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4.2.3 应急照明配电箱分类
4.2.3.1 按额定输出电压分为:
a)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b)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4.2.3.2 按适用系统类型分为:
a)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b)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4.2.4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类
应急照明控制器分为:
a) 独立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b) 区域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c) 集中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d) 集中区域兼容型应急照明控制器。
5 要求
5.1 总体要求
系统及系统设备应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注:系统组成及系统设备见附录A。
5.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2.1 应急启动功能
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5.2.2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外,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启动至系统复位。
5.2.3 系统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b)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或系统主电源恢复
后系统设备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2.4 系统的自检功能
系统的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 应能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自检持续时间的检查;
b) 月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0s~600s;季度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min±5min;
c) 不能应急启动或自检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d) 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
5.2.5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工作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
状态循环。
5.3 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5.3.1 外观
系统设备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
无松动现象。
5.3.2 标志
系统设备的标志应满足第8章要求,系统设备标称的功率参数大于1W 时,功率误差不应大
于10%。
5.3.3 结构
5.3.3.1 设备外部接线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a) 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25mm2。
b) 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线缆入口进入设备内部时,线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角;线缆入口应适
合于线缆、软线或导线管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导线管、线缆或软线安装完成
后,线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同。
5.3.3.2 设备内部接线
系统设备的内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a) 除部件上的终端外,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
b) 应适当固定或保护,与金属部件触及可能损坏绝缘的部分应采用绝缘材料的电线支架、线夹或
走线槽固定,内部接线不应打结;
c) 线缆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刺等类似现象,金属
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应凸伸到线槽内。
5.3.3.3 灯具的结构
灯具的结构满足下述要求:
a) 应根据说明书中的安装方式选取出线方式,壁挂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背部出线方
式,吊装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上端出线方式;
b) 除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和充电器采用分体式结构外,灯具的所有组件(灯管和散热装置除外)
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应设置在一个壳体内,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外露,不使用专用工具
不能将灯具的光源拆除(设计为徒手可更换光源的灯具除外)或使带电部件外露;
c) 外壳应光滑无尖锐棱角;
d) 标志灯具的面板不应具有锋利凸起或形变后产生锋利凸起;
e) B型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
f) 地面安装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措施或采用填充绝缘材料的密封
结构。
5.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满足下述要求:
a) 安装于同一电池柜(架)内的蓄电池,蓄电池正负极与壳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有绝
缘措施除外),多个蓄电池相邻放置时,蓄电池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m;
b) 蓄电池应固定,固定装置应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蓄电池底部应安装防漏液折边托盘,托盘
深度不小于3mm;
c) 采用柜式结构时,柜体的高度不应大于1.8m;
d)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入和输出回路在电气上应彼此隔
离,主电源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历时60s±5s,有效值为2500V的
交流电压,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
5.3.4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系统设备下述部位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满足表1的要求:
a) 主电源输入端(过负荷保护器件之前的部分)不同极性之间;
b) 主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c)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的不同极性之间;
d)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e) 如有槽口,宽度小于1mm的槽口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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