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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100-2025 (GB18100-2025)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 英文名称 | Provis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46,460 |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100.1-2010, GB 18100.2-2010, GB 18100.3-201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8100-202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ICS 43.040.20
CCS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8100.1-2010、GB 18100.2-2010、GB 18100.3-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
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motorcyclesandmopeds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特殊规定 5
5.1 远光灯 5
5.2 近光灯 8
5.3 前雾灯 10
5.4 昼间行驶灯 11
5.5 前位灯 12
5.6 后位灯 13
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14
5.8 制动灯 15
5.9 紧急制动信号 16
5.10 转向信号灯 17
5.11 危险警告信号 19
5.12 后雾灯 20
5.13 倒车灯 20
5.14 后回复反射器 21
5.15 侧回复反射器 23
5.16 踏步灯 23
5.17 自适应远光灯(ADB) 24
5.18 追尾警告信号 26
6 检验规则 27
6.1 型式检验 27
6.2 生产一致性检验 27
7 同一型式判定 27
8 标准的实施 28
附录A(资料性)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29
附录B(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30
附录C(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31
附录D(规范性)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32
附录E(规范性) 路试 34
E.1 自动控制远光的路试 34
E.2 ADB路试 34
附录F(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ADB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36
F.1 计算方法 36
F.2 测量条件 36
附录G(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3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 18100.3-
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与 GB 18100.1-2010、
GB 18100.2-2010、GB 18100.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 HIAS相关要求(见3.5、3.6、3.7、5.1.7.2、5.1.8.2、5.2.5.5、5.2.5.6、5.2.7.2、5.2.8、
附录A);
b) 增加了发光徽标相关规定[见3.10、4.5b)、4.21];
c)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见4.5b)];
d)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见4.5b)];
e) 增加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见4.6a)],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见4.6b)1)];增
加了D型灯和互存灯系统的相关规定[见4.6b)2)和4.6b)3)];
f) 增加了“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的规定[见4.6a)2)];
g) 增加了单灯按最小凸多边形认定的方法[见4.6b)];
h) 增加了“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
度”的要求[4.7d)];
i) 增加了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试验中的光强0.25cd的检测方法[见4.9d)];
j) 增加了汽车前照灯和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具不适用于摩托车的规定(见4.15);
k) 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见4.16);
l) 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见4.17);
m)增加了灯具色度检测时,灯具视表面的光色要求(见4.18);
n) 增加了前轮距不大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对轮摩托车)灯具安装规定,准许按照L3
类车辆要求(见4.19);
o) 远光灯和近光灯的间距200mm,更改为空间距离(见5.1.3.4、5.2.3.4,GB 18100.1-2010的
5.1.3.1、5.2.3.1,GB 18100.2-2010的5.1.3.1、5.2.3.1,GB 18100.3-2010的5.1.3.3);
p)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见5.1.7.1);
q)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由225000cd更改为430000cd(见5.1.8.1,GB 18100.1-2010的5.1.8);
r) 增加了远光灯自动控制(见5.1.8.3)和自适应远光灯(ADB)(见5.17)的相关技术内容;
s) 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照明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见5.2.3.1.4、5.2.5.7、5.2.5.8、5.2.6.2、
5.2.7.3);
t) 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见5.2.5.2、5.2.5.3、5.2.5.4、附录F);
u)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见5.4);
v) 增加了准许L2、L3、L4、L5类车辆选装S3类制动灯(高位制动灯)的规定(见5.8.1);
w) 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见5.8.4.1);
x) 三轮摩托车制动灯的指示器由禁止安装更改为选装(见5.8.7,GB 18100.3-2010的5.4.7、
6.4.7、7.4.7);
y) 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见5.9);
z) 增加了摩托车安装侧转向灯的要求(见5.10.2);
aa)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增加了准许自动开启转向灯的规定(见5.10.6);
bb)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工作指示器强制安装的规定(见5.10.7);
cc)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只能安装在主车上的规定(见5.12.2);
dd) 对于二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的横向要求(见5.12.3.1);
ee) 增加了前轮距大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倒三轮摩托车)后回复反射器的安装要求
(见5.14.3.1.4、5.14.3.3);
ff) 增加了追尾警告信号功能相关内容(见5.18);
gg) 删除了近光和远光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的规定(见GB 18100.1-2010的5.1.8、5.2.8);
hh) 删除了三轮摩托车安装2只主近光时的横向要求(见GB 18100.3-2010的5.2.3.1、7.2.3.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GB 18100-2000;
---2010年第一次修订,修订为系列标准:GB 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
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 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 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
分:三轮摩托车》;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
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检验规则和
同一型式判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
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5920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GB/T 535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
注:车辆外缘不包括下列凸出物:后视镜、转向信号灯、前位灯、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3.2
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
注:附录A给出了示意图。
3.3
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
3.4
倾斜角 bankangle
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称平面和竖直面的夹角。
注:附录A给出了示意图。
3.5
水平倾斜度信号 HIASsignal
HIAS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HIAS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注:简称“HIAS信号”。
3.6
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 HIASsignalgenerator
用于HIAS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
注:简称“HIAS信号发生器”。
3.7
水平倾斜度测试角 HIAStestangle
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与H-H线的夹角。
注:简称“HIAS测试角”。图A.1中使用δ表示 HIAS测试角。
3.8
踏步灯 exteriorcourtesylamp
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9
自适应远光 adaptivedriving-beam;ADB
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
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的远光。
3.10
发光徽标 iluminatedlogo
发光的图形标记、徽章、文字或这些元素的组合,用以表示车辆制造商品牌或车型徽标。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安装的
要求。
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
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
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
4.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向
把或前轮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只安装的灯具(L4类车辆仅考虑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1) 按5.1.3.1.1或5.1.3.1.2安装的远光灯;
2) 按5.2.3.1.1或5.2.3.1.2安装的近光灯;
3) 按5.3.3.1.1安装的前雾灯;
4) 按5.4.3.1.1或5.4.3.1.2安装的昼间行驶灯;
5) 按5.5.3.1.1或5.5.3.1.2安装的前位灯。
b) L1、L2、L3、L5以及L4主车上,成对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2)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对于带有发光徽标的灯具,发光徽
标本身可不对称。
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4)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
c) 对于L4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460mm的L5类车辆安装3只或4只后回
复反射器的情况,应按第5章相应灯具的规定。
4.6 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
组合、复合或混合,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前
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或后位
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
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应超过两次。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应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满足:各部
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
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各部
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间距不超过75mm。本要求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和牌照灯
功能。
2)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或两只“D”型灯,应满足:各部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
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
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60%;或间距不超过75mm。
3)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4.6b)1)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分开的视表面,整体
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作为互
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4.7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按以下要求测量,若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确定精确
边缘。
a)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
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
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应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d)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4.8 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应随意改变,以下情况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以及追尾警告信号可闪烁。L3、L4和L5类车辆的
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可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5.9执行紧急
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
b) 车辆上电之后,车辆启动前,前位灯或后位灯首次点亮时,其可使用顺序开启。前位灯或后位
灯若随车辆熄火时一同关闭,其各光源可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关闭。
c) 第5章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昼间行驶灯按5.4.6.2和5.4.6.3要求工作或符合5.7.8条件
的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目视检验。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
灯具的视表面,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附录B中图B.1要求测试。
b)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
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B.2要求测试。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15°,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
d) 若目视检验有争议,应按GB 17510或GB 19152中的配光检测方法,考虑车身的影响,检测
4.9a)和4.9b)规定区域的光强,每只灯具发出的红光或白光的光强不大于0.25cd,即认为符
合上述要求。
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按5.4.6.1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的情况;
---按5.5.6和/或5.6.6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4.11 车辆前部灯具的电路连接满足以下要求。
---只有当4.10中的诸灯开启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
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除外。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开动之前,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
间行驶灯不应打开。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700cd,近光灯应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
关闭的功能,且满足附录C的要求。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700cd,近光灯准许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
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对于L3、L4、L5类车辆,若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行驶之前,准许车辆自动开启
前照灯。
4.12 指示器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
---“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灯具若配备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指示器),任何光源失效时,均应给出故障提示。
4.13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D中表D.1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
应安装。
4.14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ADB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
4.15 符合GB 4599和GB 5920要求的汽车前雾灯和汽车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
号灯投射功能),若符合表D.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准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
4.16 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
要求。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
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只“D”型灯,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
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
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
置,互存灯具仍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4.17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灯具在
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对于互存灯系统或两只“D”型灯,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或“D”型灯开启时测量。
4.18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D.1规定,且不应存在光色明
显不同的发光区域。若对目视结果存在争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a) 按GB 17510或GB 19152中的配光检测方法,争议区域(或光源)的光强应不大于0.25cd;
b) 按GB 17510或GB 19152中的色度检测方法,所有配光测试点的光色,均应满足该功能的色
度要求。
4.19 对于有两只前轮,且前轮距不大于460mm的L5类车辆,其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按
L3类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进行。
4.20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L4类车辆的“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均针对主车。
4.21 发光徽标应为车辆制造商的品牌徽标或车型徽标。车辆朝前和朝后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
2只。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
5.1.1 数量
5.1.1.1 对于L3、L4、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CS或DS级远光灯,CS级远光灯宜
安装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A、B、CS或DS级远光灯。
5.1.1.2 对于L1、L2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BS、CS或DS级远光灯。
5.1.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1.3 位置
5.1.3.1 横向
5.1.3.1.1 若安装1只远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2 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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