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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8383-200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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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83-2007 英文版 85 GB 18383-200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8383-2007 (GB18383-2007)
中文名称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ments for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W59
国际标准分类 59.080.99
字数估计 11,147
发布日期 2007-01-23
实施日期 2007-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8383-2001
引用标准 GB/T 2910; GB/T 2911; GB 5296.4; GB/T 5705; GB/T 6499; GB/T 8170; GB 15979; GB 18401; FZ/T 01057;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纤维检验局、辽宁省纤维检验局、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湖南省纤维检验局、广东省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安全产品所、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浙江省纤维检验所、河北省纤维检验局
归口单位 中国纤维检验局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2号(总第102号)
提出机构 中国纤维检验局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定义、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 18383-2007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8383—2007 代替GB 18383—2001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定义、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 a)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b) 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c) 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d) 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 e) 其他被严重污染或有毒有害的物质。 4.1.2 除4.1.1以外,下列物质也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 a) 被污染的纤维下脚; b) 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c) 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符合4.1.3规定的除外); d) GB/T 5705 中规定的二、三类棉短绒; e) 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f)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g)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4.1.3 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经过高温成型(热熔)和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作为符 合国家规定的软体家具等产品的铺垫物原料。 4.1.4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不得检出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性的杂质,如针、铁丝、木 棍等;不得检出昆虫、鸟类、啮齿动物等的排泄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不得检出明显的粉尘。 4.1.5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长度13 mm 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不得超过25%;棉与化纤 混合的絮用纤维短纤维含量指标不得超过实测混合纤维中棉的净干含量的25%;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中的絮用纤维是木棉、羽绒羽毛、絮片、垫毡等,不考核短纤维含量。 4.1.6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棉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1.4%,其他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 的絮用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2.0%。 4.1.7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用于软体家具铺垫物的絮片、垫毡除外)由两种及两种以上 纤维混合制成时,各组分絮用纤维的实际含量比标注含量的减少不得高于10%(绝对百分比);当絮用 纤维的标注含量低于30%时,其实际含量不得少于标注含量的70%(纤维含量按净干含量计)。 4.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要求 4.2.1 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4.2.2 不得对皮肤和黏膜产生不良刺激和过敏反应。 4.2.3 肉眼观察不得检出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和蟑螂卵夹。 4.2.4 不得有异味。 注:异味指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膻味、臊味等。 4.3 其他要求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基本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5 检验(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4.1.1、4.1.2、4.1.3、4.1.4、4.2.3各项要求,应在适宜的光照度条件下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进行 检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制样 5.2.1.1 絮用纤维的制样 将抽取的样品按四分法进行混样,形成两份试验样品,每份重约200 g。 5.2.1.2 絮用纤维制品的制样 在抽取的絮用纤维制品中,每件取出大致相等的重量份数,再按5.2.1.1的方法制样。 5.2.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仲裁检验按第 A.1 章方法执行。 5.2.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含杂质率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 B 执行。 5.2.4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絮用纤维的成分含量试验 按 GB/T 2910、GB/T 2911、FZ/T 01057 或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其中絮用纤维的取样 方法按附录 C 执行。 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 GB15979 的要求测定。 5.3.2 皮肤刺激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刺激试验”进行。 5.3.3 过敏反应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 5.3.4 异味检验按GB 18401 执行。 5.4 其他指标检验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技术指标的检验和判定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絮用纤维抽样 6.1.1.1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多点随机抽取, 6.1.1.2 散装絮用纤维抽取其重量的0.1%,但最少不低于1 kg;成包絮用纤维:每10包抽1包,不足 10包按10包计,每包抽样量不少于300 g。 6.1.1.3 絮片、垫毡类絮用纤维的抽样按满足最小试验量的要求抽取。 6.1.2 絮用纤维制品抽样 以相同原料加工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为一个批次,批量≤1000件,至少随机抽取3件;1000件<批量≤5000件,至少随机抽取5件;5000件以上,每增加5000件(不足5000件的按5000件计),至 少随机增抽2件。 6.2 结果判定 6.2.1 若所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4.1、4.2、7.2和7.3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符合本标准。 6.2.2 若所抽样品中任何一件不符合4.1.1、7.2和7.3任何一项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2.3 若所抽样品中任何一件不符合4.1.2、4.1.3、4.1.4和4.2任何一项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 6.2.4 若所抽样品的检验结果不符合4.1.5、4.1.6和4.1.7任何一项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生 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 6.2.5 絮用纤维制品若无“非生活用品”标识,则按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要求检验和判定。 6.3 复验 对按4.1.5、4.1.6、4.1.7规定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复验一次,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识 7.1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标识应符合 GB 5296.4 的规定。 7.2 按4.1.3的要求使用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生产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在每件制品上 明示所用原料为"纤维制品下脚”或“再加工纤维"。 7.3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在每件制品上标注厂名、厂址;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语字样的耐久性标志。警示语字体应不小于该制品上其他说明文字中最大号字体,没有其他说明文字 的,警示语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