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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8598-2019 (GB18598-2019) | | 中文名称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10 | | 字数估计 | 23,213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8598-2019: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19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
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过程的污染控
制。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入场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
要求、监测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及突发事故产生危险废物的临时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
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
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设计寿命期,重点评价其对周
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
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场址不得选在以下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
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塌陷区;崩
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影响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冲沟地区及
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 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
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和保护区之外。
4.6 填埋场场址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刚性填埋场除外:
a)场区的区域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良好,渗透性低,没有泉水出露;
b)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 3 m以上的距离。
4.7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域,刚性填埋场选址除外。
4.8 填埋场场址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5 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 2 m,
刚性填埋场除外。
4.9 填埋场场址不能满足 4.6 条、4.7条及 4.8条的要求时,必须按照刚性填埋场要求建设。
5 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
5.1 填埋场应包括以下设施: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
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填埋气体控制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其
中包括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漏检测、地下水监测、稳定性监测和大气与地表水等的环境检
测)、封场覆盖系统(填埋封场阶段)、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同时,应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设置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
5.2 填埋场应建设封闭性的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专人管理的大门,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
并且在入口处标识填埋场的主要建设内容和环境管理制度。
5.3 填埋场处置不相容的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填埋区,分区设计要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回取
操作。
5.4 柔性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包括渗滤液导排层、导排管道和集水井。渗
滤液导排层的坡度不宜小于 2%。渗滤液导排系统的导排效果要保证人工衬层之上的渗滤液
深度不大于 30 cm,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a)渗滤液导排层采用石料时应采用卵石,初始渗透系数应不小于 0.1 cm/s,碳酸钙含
量应不大于 5%;
b)渗滤液导排层与填埋废物之间应设置反滤层,防止导排层淤堵;
c)渗滤液导排管出口应设置端头井等反冲洗装置,定期冲洗管道,维持管道通畅;
d)渗滤液收集与导排设施应分区设置。
5.5 柔性填埋场应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采用
高密度聚乙烯膜时应满足 CJ/T 234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并且厚度不小于 2.0 mm。双人工
复合衬层中的粘土衬层应满足下列条件:
5.7 柔性填埋场应设置两层人工复合衬层之间的渗漏检测层,它包括双人工复合衬层之间的
导排介质、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并应分区设置。检测层渗透系数应大于 0.1 cm/s。
5.8 刚性填埋场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刚性填埋场钢筋混凝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0 的相关规定,防水等级应符合 GB
50108一级防水标准;
b)钢筋混凝土与废物接触的面上应覆有防渗、防腐材料;
c)钢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低于 25 N/mm2,厚度不小于 35 cm;
d)应设计成若干独立对称的填埋单元,每个填埋单元面积不得超过 50 m2且容积不得
超过 250 m3;
e)填埋结构应设置雨棚,杜绝雨水进入;
f)在人工目视条件下能观察到填埋单元的破损和渗漏情况,并能及时进行修补。
5.9 填埋场应合理设置集排气系统。
5.10 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在铺设过程中要对膜下介质进行目视检测,确保平整性,确保没
有遗留尖锐物质与材料。对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进行目视检测,确保没有质量瑕疵。高密度
聚乙烯防渗膜焊接过程中,应满足 CJJ 113相关技术要求。在填埋区施工完毕后,需要对高
密度聚乙烯防渗膜进行完整性检测。
5.11 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填埋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12 填埋场施工完毕后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
的现场和试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还应提交防
渗层完整性检测报告。
5.13 填埋场应制定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的填埋废物的处置方案,并依据 7.10条的评估结果确
定是否启动处置方案。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 下列废物不得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c)液态废物。
6.2 除 6.1 条所列废物,满足下列条件或经预处理满足下列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a)根据 HJ/T 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表 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 GB/T 15555.12测得浸出液 pH 值在 7.0-12.0 之间的废物;
c)含水率低于 60%的废物;
d)水溶性盐总量小于 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 NY/T 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
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e)有机质含量小于 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 HJ 761执行;
f)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6.3 除 6.1 条所列废物,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或经预处理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可进入刚性填埋场。
6.4 砷含量大于 5%的废物,应进入刚性填埋场处置,测定方法按照表 1执行。
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
7.1 在填理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订运行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应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7.2 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7.3 柔性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
得到覆盖。填埋堆体的边坡坡度应符合堆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7.4 填埋场应根据废物的力学性质合理选择填埋单元,防止局部应力集中对填埋结构造成破
坏。
7.5 柔性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场边坡稳定性要求对填埋废物的含水量、力学参数进行控制,避
免出现连通的滑动面。
7.6 柔性填埋场日常运行要采取措施保障填埋场稳定性,并根据 CJJ 176的要求对填埋堆体
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7.7 柔性填埋场运行过程中,应严格禁止外部雨水的进入。每日工作结束时,以及填埋完毕
后的区域必须采用人工材料覆盖。除非设有完备的雨棚,雨天不宜开展填埋作业。
7.8 填埋场运行记录应包括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
等信息,柔性填埋场还应当记录渗滤液产生量和渗漏检测层流出量等。
7.9 企业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包括入场废物特性、填埋区域、场址选择、勘察、
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
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并永久保存。
7.10 填埋场应根据渗滤液水位、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组分和浓度、渗漏检测层渗漏量、
地下水监测结果等数据,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
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填埋场运行期间,评估频次不
得低于两年一次;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
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8 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 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1 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调节池废水)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渗滤液回灌。
8.1.2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进行处理,达到 GB 8978 中第一类污
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
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包括:pH 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
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 P 计)。
8.1.3 自 2020年 9 月 1 日起,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
8.2 填埋场有组织气体和无组织气体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和 GB 37822的规定。监测因子由
企业根据填埋废物特性从上述两个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中提出,并征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同意。
8.3 危险废物填埋场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地下水监测因子和地下水监测层位由企业根据
填埋废物特性和填埋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
数,并征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常规测定项目包括:浑浊度、pH 值、溶解性总固
体、氯化物、硝酸盐(以 N 计)、亚硝酸盐(以 N 计)。填埋场地下水质量评价按照 GB/T 14848
执行。
9 封场要求
9.1 当柔性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9.2 柔性填埋场封场结构自下而上为:
--导气层:由砂砾组成,渗透系数应大于 0.01 cm/s,厚度不小于 30 cm;
--防渗层:厚度 1.5 mm 以上的糙面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防渗膜;
采用粘土时,厚度不小于 30 cm,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 cm/s;
--排水层:渗透系数不应小于 0.1 cm/s,边坡应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排水层应与填
埋库区四周的排水沟相连;
--植被层:由营养植被层和覆盖支持土层组成;营养植被层厚度应大于 15cm。覆盖
支持土层由压实土层构成,厚度应大于 45 cm。
9.3 刚性填埋单元填满后应及时对该单元进行封场,封场结构应包括 1.5 mm 以上高密度聚
乙烯防渗膜及抗渗混凝土。
9.4 当发现渗漏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启动
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封场。应急封场应包括相应的防渗衬层破损修补、渗漏控制、防止污染
扩散,以及必要时的废物挖掘后异位处置等措施。
9.5 填埋场封场后,除绿化和场区开挖回取废物进行利用外,禁止在原场地进行开发用作其
他用途。
9.6 填埋场在封场后到达设计寿命期的期间内必须进行长期维护,包括:
a)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c)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10 监测要求
10.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10.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
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10.1.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10.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0.2 柔性填埋场渗漏检测层监测
10.2.1 渗漏检测层集水池可通过自流或设置排水泵将渗出液排出,排水泵的运行水位需保证
集水池不会因为水位过高而回流至检测层。
10.2.2 运行期间,企业应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
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附录 B 公式 B.1 计算),频率至少一星期一次。
10.2.3 封场后,应继续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
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附录 B 公式 B.1 计算),频率至少一月一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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