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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9152-2016 (GB19152-2016) | 中文名称 |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 英文名称 |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MOPED HEADLAMP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字数估计 | 36,321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实施日期 | 2017-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948-1998部分; GB 19152-2003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785; GB 15766.1-2008; GB 17510; GB 25991; ECE R37; ECE R99; ECE R128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骑光车灯工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National Standard Notice No.27 of 2016 | 提出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并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类机动车使用的装用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并发射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 |
GB 19152-2016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MOPED HEADLAMP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并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
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类机动车使用的装用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并发射近光和/或远光
的前照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ECE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ECE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通过认证的机动车的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ECER128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LED光源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599、GB 4785和GB 259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整灯
整个灯具本身,包括灯体周围可能影响散热的灯体部件,含电子光源控制器。
3.2
附加照明单元
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系统,独立于提供基本近光的装置,可由光学、机械和电气元件组成,也可与
其他照明或光信号装置混合和/或组合。
4 前照灯的级别与不同型式
4.1 前照灯的级别
不同级别(A级、B级、C级、D级或E级)的前照灯是符合特定的配光性能规定的前照灯。
4.2 前照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前照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
---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提供的光束种类(近光,远光或远、近光);
---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的类型或LED光源/模块类型和参数(如电压、功率、光通量、色度、显
色性等)。
但是对于成对安装的前照灯组成的系统,安装于车辆左侧的装置和安装于车辆右侧的装置应被视
为同一型式。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
准规定。
5.1.2 前照灯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
a) 如果前照灯设计为经垂直调整后能够保持正确的水平方向,那么此装置可不提供水平调整;
b) 对于反射镜和配光镜不可分开的单元。如果前照灯单元只能装在可用其他方式调整前照灯
的车辆上,则无需安装该装置;
c) 除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的前照灯外,如果近光灯和远光灯形成一组合体,并各自装有
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
d) 对于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的前照灯,在进行配光测试时,近光灯按6.3.1照准后,测
量远光灯时不再调整,其配光性能应满足5.7.3要求。
5.1.3 对于在设计上交替发射远光和近光,或包含产生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的前
照灯系统,前照灯内用来切换光束的任何机械、机电或其他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置能工作50000次而不损坏;
b) 除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外,如果出现故障,应自动处在获得近光的位置,
或者采用关闭、降低发光强度、下倾和/或功能替代的方式其配光性能保证1区发光强度不大
于1200cd且0.86D-V点的发光强度不小于2400cd;
c) 除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外,不是获得近光,就是获得远光,不会停在这两种
位置之间;
d) 使用常用工具,用户不能改变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5.1.4 前照灯的灯体上应标明所用灯丝灯泡和/或气体放电光源的类型;装用LED模块的前照灯,灯
体上应有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的标识;E级前照灯应标有附录A所示的电压标记;在配光镜上可标有
附录B所示的基准中心标志。如使用附加照明单元,产生基本近光的前照灯灯体上应标有附加照明单
元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和/或LED模块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5.2 前照灯光色
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5.3 前照灯光源
5.3.1 对于A级、B级、C级或D级前照灯装用的灯丝灯泡和/或LED模块
5.3.1.1 对于前照灯和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装用的灯丝灯泡:
5.3.1.1.1 基本近光可使用一个或两个灯丝灯泡光源,远光可使用一个或多个灯丝灯泡光源;
5.3.1.1.2 应使用符合GB 15766.1-2008或ECER37且没有应用限制的灯丝灯泡;
5.3.1.1.3 A级和B级前照灯使用的光源,13.2V的基本近光总的基准光通量不大于900lm;C级和
D级前照灯使用的光源,13.2V的基本近光总的基准光通量不大于2000lm;
5.3.1.1.4 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灯丝灯泡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3.1.2 对于前照灯和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装用的LED模块:
5.3.1.2.1 基本近光可使用一个或多个LED模块,每个远光可单独使用LED模块;
5.3.1.2.2 前照灯和LED模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的相关要求;
5.3.1.2.3 产生基本近光的所有LED模块的目标光通量总和参见表1规定。
5.3.1.3 基本近光、弯道照明和每个远光均不允许混合包含LED模块和其他光源。
注:产生近光的所有LED模块的目标光通量宜满足目标光通量最小值要求,应满足目标光通量最大值要求。
5.3.2 对于E级前照灯装用的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
5.3.2.1 对于前照灯装用的气体放电光源:
5.3.2.1.1 基本近光允许装用一个气体放电光源,远光可装用一个或多个气体放电光源。
5.3.2.1.2 应使用符合GB 15766.1-2008或ECER99的气体放电光源。
5.3.2.1.3 气体放电光源应能很方便的装入前照灯。
5.3.2.2 对于前照灯装用的LED模块:
5.3.2.2.1 基本近光可使用一个或多个LED模块,每个远光可单独使用LED模块。
5.3.2.2.2 前照灯和LED模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中的相关要求。
5.3.2.2.3 产生基本近光的所有LED模块的目标光通量最小值为2000lm。
5.3.2.3 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
应使用符合GB 15766.1-2008或ECER37且没有应用限制的灯丝灯泡和/或LED模块。
5.3.2.4 基本近光、弯道照明和每个远光均不允许混合包含LED模块和其他光源。
5.4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要求。
5.5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的前照灯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的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
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的要求。
5.6 前照灯的电磁兼容
对于E级前照灯,前照灯和镇流器系统不应产生使机动车其他电器/电子系统误操作的辐射或电
源线骚扰1)。
1) 电磁兼容的一致性要求与具体的机动车型式有关。
5.7 配光性能
5.7.1 通用要求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5.7.2 近光的配光要求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3°范围内保持平直,对于近光
的配光要求如下:
5.7.2.1 A级前照灯的基本近光配光测试点、区域的位置如图1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
符合表2规定。
注:字母D表示位于 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 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母R表示位于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 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0.25°,除非另有
规定。
5.7.2.2 B级前照灯的基本近光配光测试点、区域的位置如图2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
符合表3规定。
注:字母D表示位于 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 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母R表示位于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 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0.25°,除非另有
规定。
5.7.2.3 C级、D级和E级前照灯的基本近光配光测试点、区域的位置如图3所示,测试点角度位置如
表4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表4规定,并且在1区和2区中发光应尽量均匀。
注:字母D表示位于 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 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母R表示位于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 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0.25°,除非另有
规定。
5.7.2.4 产生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应满足:
a) 基本近光和相应的弯道照明共同点亮时:
1) 左倾(摩托车向纵轴左侧转)时,H-H线到向上15度角和V-V线到向左10度角区域范围
内发光强度不应超过900cd;
2) 右倾(摩托车向纵轴右侧转)时,H-H线到向上15度角和V-V线到向右10度角区域范围
内发光强度不应超过900cd。
b) 本试验应通过试验夹具模拟制造商所规定的最小倾角。
c) 该项测量可以分别测试基本近光和弯道照明配光性能,组合后判断其符合性。
5.7.3 远光的配光要求
除A级前照灯外,远光的发光强度应满足主远光或次级远光要求。
5.7.3.1 主远光前照灯的配光测试点、区域的位置如图4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表
5规定。
注:字母D表示位于 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 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母R表示位于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 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0.25°,除非另有
规定。
5.7.3.2 次级远光前照灯,其功能是与一个近光前照灯或一个主远光前照灯共同发光产生远光,其配光
测试点、区域的位置如图5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表6规定。
注:字母D表示位于 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 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母R表示位于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 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0.25°,除非另有
规定。
5.7.4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配光要求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按6.5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6.1.1 配光性能测量应在如图6所示的球面坐标测试系统内进行。
6.1.2 配光测试距离为前照灯前25m处,有效测试区域包含在边长65mm的正方形内。
6.2 配光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
6.2.1 对于装用灯丝灯泡的前照灯,配光测试应使用相应类型和数量、额定电压为12V的标准灯丝灯
泡,在GB 15766.1-2008或ECER37中规定的13.2V时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为保护标准灯丝灯
泡,允许在测量时的光通量与上述13.2V的基准光通量不同,此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正系
数是基准光通量与实际光通量之比。如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换同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进行重新
测量。
6.2.2 对于装用LED模块的前照灯,测试时若本标准中无特别规定,LED模块应分别在6.3V或者
13.2V电压下进行测量。如果LED模块由电子光源控制器控制,应根据相应要求测量。
6.2.3 对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
---如果前照灯使用按GB 15766.1-2008附录G中G.4通过至少15个循环老化试验的气体放电
光源,其配光性能满足配光要求应被视为满足要求。
---如果该气体放电光源符合GB 15766.1或者ECER99,其光通量可能与其规定的基准光通量
不一致,应对发光强度值进行适当修正。这种修正不适用于镇流器全部或部分集成在前照灯
中的情况。
---在GB 15766.1-2008和ECER99号法规中相关的数据页中列出了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内的电
弧位置尺寸判定要求。
---对于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前照灯,在点亮4s后,对有远近光功能的前照灯,其远
光的HV点必须至少达到37500cd,其近光的点2(0.86D-V)必须至少达到3750cd;或者,对
仅有近光的前照灯,其近光的点2(0.86D-V)必须至少达到3750cd。供电电源应足够充足以
保证快速提升到高电流脉冲。
---镇流器终端电压为:对于12V系统使用13.2V ±0.1V,或者另外特殊规定(参见本标准
附录A)。
6.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6.3.1 近光照准
6.3.1.1 水平方向:光形尽可能对称于V-V线。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时,可将远光最亮区
域对准V-V线作为参考。
6.3.1.2 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位于H-H线以下0.57°处。
6.3.1.3 当目视照准出现问题或不明确位置时,应使用附录F的F.4和F.5的机械方法进行照准,并应
检查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直线性。
6.3.1.4 除了没有调整水平照准机械装置的前照灯外,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满足要求,则允许明暗
截止线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5°,垂直方向上、下各0.25°范围内进行调整。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6.3.1.5 照准与否,以目视检验V-V线两侧各3°范围内的明暗截止线为准。
6.3.2 远光照准
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远光光束最大发光强度区域中心位于 HV点。否
则,以近光作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远光时不允许再作调整。
6.4 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的前照灯
C级、D级和E级前照灯近光,如果与符合GB 17510的前位灯组合、混合或复合,则测量点8到
点15这八个测试点的发光强度时,若申请人要求,应同时点亮前位灯。
6.5 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
6.5.1 相对于光源的中心与配光屏幕上HV点的连接线,了解与可调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相对应的
试验测角计上的位置。之后,移动反射镜位置按6.3规定照准。
6.5.2 在按6.5.1规定初始定位反射镜后,近光应符合5.7.2规定,远光应符合5.7.3规定。
6.5.3 按下述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垂直方向移动反射镜±2°(或者,若反射镜从其初始位置起,调整范围小于2°,则移动至最大调整位
置),之后,利用试验测角计反方向进行重新照准。此时,近光HV点和0.86D-V以及远光Imax和IHV点
发光强度值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6.5.4 若制造商规定反射镜有几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均按6.5.1~6.5.3规定试验。
6.5.5 若制造商未规定反射镜使用位置,则应在反射镜平均调整位置上按6.5.1~6.5.2规定试验。之
后,在反射镜移动至最大调整位置上,按6.5.3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表明配光镜或反射镜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准
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应标出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整范围。
对于附加照明单元,装置满足5.7.2.4的安装几何位置。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说明:
a) 前照灯是提供远近光,还是只提供二者之一。
b) 是A级、B级、C级、D级或E级前照灯。
c) 所使用的光源类型,以及:
1) 如使用灯丝灯泡,提供其在GB 15766.1-2008或者ECER37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2) 如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提供其在GB 15766.1-2008或者ECER99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3) 如使用LED模块,提供LED光源/模块类型和参数,包括LED光源/模块的规格、尺寸和
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是否可更换;如适用,提供其在ECER128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以及用于检验的电子光源控制器的电接口信息;每种型式的LED模块一只及详细的说明
书,如果应用电子光源控制器则一并提交;如果提供弯道照明,则指定发光强度稳定性试
验测试点。
d) 对于设计为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符合配光性能5.7.2.4a)要求的最小倾角。
e) 对于次级远光前照灯,应说明其是与一个近光前照灯还是与一个远光前照灯共同发光产生
远光。
7.1.1.3 样灯两只,对于由成对安装的前照灯组成的系统,则提供一只供安装于车辆左侧的样灯和一只
供安装于车辆右侧的样灯。
7.1.1.4 对于塑料配光镜的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塑料材料试验:
a) 提供配光镜14块:
1) 其中10块配光镜,可用最小尺寸为60mm×80mm的10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
曲率半径不小于300mm,中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mm×15mm的足够平
的区域;
2)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b)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一只(包括反射镜)。
7.1.1.5 仅对于装用可更换式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的前照灯,为了保证透光部件可以经受前照灯
内光源的UV辐射,对塑料材料进行的光源辐照试验:
a) 前照灯中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试样各一份。每种材料试样均与申请认证的前照灯中使用的材
料具有相同的性能和表面处理。
b) 在下述情况下,内部材料的光源辐照试验不是必需的:
1) 使用了GB 15766.1-2008或者ECER99号法规中规定的低UV气体放电光源;或者
2) 使用了根据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低UV的LED模块;或者
3) 对相关前照灯部件遮蔽UV辐射(例如:使用玻璃滤光片)。
7.1.1.6 如果有,一个镇流器或者电子光源控制器。
7.1.1.7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1.1.8 为了验证5.1.3的a)要求,制造商应提供:
---进行试验的必要设备;或者
---提交测试报告,只有证实具有相同结构(总成)的前照灯对本要求的符合性,才允许不进行该项
试验。
7.1.2 前照灯型式检验要求
7.1.2.1 每只样灯应符合5.1、5.2、5.3规定。
7.1.2.2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5.7规定。
7.1.2.3 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进行试验,符合5.4规定。
7.1.2.4 使用塑料配光镜的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还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方法进行试验,符合
5.5规定。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2规定。
7.2.3 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下述规定:
---近光发光强度限值按5.7.2规定放宽20%,但是对于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的1区放
宽255cd;
---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按5.7.3放宽20%。
7.2.4 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应符合附录D.3.3规定。
7.2.5 使用塑料配光镜的B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还应符合附录E.3的规定。
8 过渡期要求
8.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9152-2003以及GB 5948-1998中关于使用S1、S2或类似的封闭式前
照灯的有关规定废止。
8.2 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应符合本标准。
8.3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车辆型式检验配备的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给予直
至停产的过渡期。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电压标记
A.1 只含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电压标记
图A.1中标记应位于只含气体放电光源和镇流器的每个前照灯主要灯体和所有镇流器外部部
件上。
该镇流器设计为需要**V供电。
A.2 至少含一个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电压标记
图A.2中标记应位于至少含一个气体放电光源和镇流器的每个前照灯主要灯体上。
该镇流器设计为需要**V供电。
前照灯内的灯丝灯泡不适用于24V供电系统。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准中心的标志
基准中心的标志是可选用的,基准中心的标志应位于配光镜与近光的基准轴线交点上,如果远光灯
不与近光灯组合或混合,则远光灯配光镜上也会有该标志。
图B.1表示基准中心的标记,就是在与配光镜在圆心附近相切的平面上的投影。组成标记的线条
可以是实线或虚线。图中圆形直径a最小尺寸为2mm。
图B.1 基准中心的标志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LED模块和含LED模块前照灯的要求
C.1 一般要求
C.1.1 每只提交进行试验的LED模块与配套的电子光源控制器(若有)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1.2 LED模块应使用发出可见光的LED光源,其他形式的光源不允许使用。
C.1.3 LED模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无设计和制造缺陷,当有一个LED损坏
视为整个模块失效。
C.1.4 LED模块在灯体内应定位准确,固定良好,防止窜动。
C.1.5 LED模块上的LED应装在适当的固定基板上,固定基板应具有很好的强度和稳定性,以保护
LED和LED模块。
C.1.6 对于可更换LED模块,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只有使用工具才能拆卸;
b) 不能与其他可更换光源互换;
c) 同一灯体内不同规格的LED模块不能互换。
C.2 试验环境
C.2.1 LED模块操作环境
如果制造商没有特别说明,LED模块应在制造商提供的前照灯内进行试验。
C.2.2 环境温度
对于电性能和配光性能的试验,前照灯应在干燥静止的大气环境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为23℃±
5℃。
C.2.3 老炼
测试前,前照灯的LED模块应进行48h的老炼,然后冷却至室温。
C.3 试验
C.3.1 显色性
LED模块或LED前照灯在50V点的显色性应满足光谱最低红光成分要求见式(C.1):
C.3.2 UV辐射
低UV辐射LED模块或LED前照灯的UV辐射应满足式(C.2):
C.3.3.1 发光强度
C.3.3.1.1 前照灯的光度应在某种功能点亮1min后测量以下测试点。测试时,可大致进行照准,但应
在完成比例测量时一直保持这种照准位置。
C.3.3.1.2 灯具应连续点亮直到出现稳定状态:即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变化值在15min内小于3%。达
到稳定状态时,记录C.3.3.1.1要求的测试点的发光强度。
C.3.3.1.3 按照6.3的要求照准,进行所有测试点的发光强度测量。
C.3.3.1.4 计算C.3.3.1.1和C.3.3.1.2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值比例。将此计算比例应用到C.3.3.1.3中所
有测试点,计算出1min点亮时的所有测试点的发光强度。
C.3.3.1.5 1min时和光度稳定后测量的发光强度值均应满足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
C.3.3.2 光色
在点亮1min和按照C.3.3.1.2所描述光度稳定后进行光色测量,其光色均应在所要求的范围
之内。
C.4 基本近光LED模块的目标光通量的测量
C.4.1 LED模块的外形应符合7.1.1规定的技术说明书的描述。应拆除二次光学元件。这个过程和
按以下描述的测试条件,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C.4.2 制造商应提供每种型式的LED模块一只及详细的说明书,如果应用电子光源控制器则一并
提交。
C.4.3 测试时模块的热量散发情况应模拟其在相应的前照灯中的情况。
测试前,LED模块应在与前照灯正常使用条件下老炼至少72h。
使用积分球时,积分球最小内径为1m,并且至少为LED模块最大尺寸的10倍。光通量测量也可
用测角光度计求积(室温下)测量。
LED模块应在密闭的积分球内或测角光度计内点亮大约1h。
光通量应按照C.3.3.1.2所描述的光度稳定状态测量。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D.1 前照灯试验前准备
按本标准规定测量了配光值之后,应对整灯试样就远光Imax和B级前照灯近光的0.50U-1.5L、
0.50U-1.5R、50R和50L点,或者C级、D级和E级前照灯近光的0.86D-3.5R、0.86D-3.5L、0.50U-1.5L和0.50U-1.5R点进行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整灯是指整个灯具本身,包括灯体周围可能影响散热的灯体部件和光源。
试验应在温度为23℃±5℃的干燥、静止的空气中进行,整灯应安装在能正确表示其装车位置的
支架上。
D.2 配光性能的稳定性试验
D.2.1 清洁的前照灯
前照灯应按下述D.2.1.1规定点亮12h,并按D.2.1.2规定检验。
D.2.1.1 试验方法
D.2.1.1.1 前照灯应按下述规定的方式点亮(参见附录G):
a) 对于远光灯或近光灯,相应的灯丝点亮相应时间2);
b) 对于一个近光和一个或多个远光组成的前照灯,或一个近光和一个前雾灯组成的前照灯: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点亮一根灯丝3),则依次点亮近光和远光各一半时间。
2) 当被试验的前照灯与信号灯组合,和/或混合时,信号灯在试验期间点亮。对于转向信号灯,以闪烁方式点亮,
点亮和熄灭的时间比近于为1∶1。
3) 当前照灯以闪烁方式工作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灯的灯丝同时点亮,但这不是灯丝正常使用情况。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2)3),近光灯丝点亮15min,全部灯丝点亮5min;
c) 对于一个前雾灯和一个或多个远光组成的前照灯: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点亮一根灯丝3),则依次点亮前雾灯和远光各一半时间。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2)3),前雾灯点亮15min,全部灯丝点亮5min;
d) 对于一个近光、一个或多个远光和一个前雾灯组成的前照灯: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只点亮近光或远光3),则依次点亮近光和远光各一半时间,
同时在远光工作期间,前雾灯以关闭15min,开启5min的循环方式点亮。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只点亮近光或前雾灯3),则依次点亮近光和前雾灯各一半时
间,同时在近光工作期间,远光以关闭15min,开启5min的循环方式点亮。
若制造商规定,前照灯每次使用时只点亮近光或远光或前雾灯3),则依次点亮近光、远光和前
雾灯各三分之一时间。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2)3),近光灯丝点亮15min,全部灯丝点亮5min;
e) 对于包含有产生弯道照明附加光源的前照灯,除附加照明单元外,应在基本近光点亮时,同时以
点亮1min,熄灭9min的循环点亮附加光源;
若前照灯包含多个用于产生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该实验应在代表最严格的操作环境的组合下进行。
D.2.1.1.2 试验电压的要求:
a) 使用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并直接处于车辆供电系统的情况下:试验应分别在6.3V、13.2V或
28.0V电压下进行,除非制造商对电压另有规定,在此情况下,灯丝灯泡光源应在可应用的最
高电压下进行试验。
b) 使用可更换的气体放电光源的情况下:对于12V车辆供电系统的电子光源控制器的试验电
压为13.2V±0.1V,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
c) 使用不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并直接处于车辆供电系统的情况下:对于所有使用不可更换光源
(灯丝灯泡光源和/或其他)的发光单元的所有测试均应分别在6.3V,13.2V或28.0V或其
他电压下进行,该电压应根据制造商规定的车辆电压系统确定。
d) 无论是否可更换的光源,独立于车辆供电电压之外,并完全由系统控制,或者当光源由运转和
供给装置供电时,上述试验电压应为该装置的终端电压。制造商可提供需要的运转和供给装
置或者特殊供电器给光源供电。
e) LED模块应分别在6.75V,13.2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除非本标准中另有规定。LED
模块由电子光源控制器操纵的,应由制造商规定测量电压。
f) 与试验样品组合或混合的信号灯,如果其操作电压不是其额定电压6V、12V或者24V,电压
应调整为制造商申报值以获得该灯具正确的配光性能。
D.2.1.2 试验结果
D.2.1.2.1 目视检验
前照灯一旦冷却至环境温度,应以干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目视检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
曲,裂纹或变色。
D.2.1.2.2 配光试验
检验B级前照灯近光的0.50U-1.5L、0.50U-1.5R、50R和50L点,或者C级、D级和E级前照灯近
光的0.86D-3.5R、0.86D-3.5L、0.50U-1.5L和0.50U-1.5R点和远光Imax的配光值。包括配光方法公差在内,除0.50U-1.5L、0.50U-1.5R点外,试验前后,发光强度值允许偏差10%,0.50U-1.5L、0.50U-1.5R试验前后发光强度值允许偏差255cd。
由于支架可能受热变形,允许进行照准调节(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按本附录D.3规定)。
D.2.2 污染的前照灯
前照灯按上述D.2.1规定试验后,应按下述D.2.2.1~D.2.2.3规定准备,然后按D.2.1.1规定点亮
1h,之后按D.2.1.2规定检验。
D.2.2.1 试验混合物
D.2.2.1.1 对于玻璃配光镜前照灯,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4);
4) NaCMC表示羧化甲基纤维素钠盐,通常以CMC表示。试验混合物使用的NaCMC,在20℃时,其2%溶液的置换度(DS)为0.6~0.7,黏度为200cp~300cp。
---5份氯化钠(纯度99%)和适量的蒸馏水(其电导率小于1mS/m)。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D.2.2.1.2 对于塑料配光镜前照灯,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μm~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
---5份氯化钠(纯度99%);
---13份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mS/m);
---2±1份表面活性剂。
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公差使试验混合物能散布在整个配光镜上。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D.2.2.2 试验混合物敷涂
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前照灯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直至下列每个测试点的发光强
度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
D.2.2.3 测量设备
D.2.2.3.1 应使用与型式检验相类似的测量设备。
D.2.2.3.2 试验样品操作过程中在试验支架上应不重新调整也不拆卸下来。使用的光源应为指定用于
该前照灯的光源。
D.2.2.3.3 在可更换光源的情况下:使用已至少老炼1h的批产灯丝灯泡光源、或者已至少老炼15h的
批产气体放电光源、或者已至少老炼48h的LED模块,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开始前冷却至环境温度。
申请人提供的LED模块应是使用过的。
D.3 在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
本试验用来检验在受热影响下,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过规定值。
按D.2规定试验后的前照灯,在不从试验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调整的情况下,应按下述D.3.1规
定试验。
D.3.1 试验
使用至少已老炼1h的批量生产灯泡,或至少已老炼15h的气体放电光源,或至少已老炼48h的
LED模块,按D.2.1.1.2规定调节试验电压点亮前照灯近光。
分别测量前照灯工作3min(r3)和60min(r60)时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对于B级前照灯测量通
过50L和50R点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对于C级、D级和E级前照灯,测量通过3.5L和3.5R垂直
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
在保证准确度和结果复现性情况下,可使用任何方法测量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
D.3.2 试验结果
当ΔrI=|r3-r60|≤1.0mrad时,则应予以接收。
若1.0mrad< ΔrI≤1.5mrad时,则第二只前照灯应按D.3.1规定试验。此时,前照灯近光应先经历
1h点亮,1h熄灭三个时间循环。点亮电压应按 D.2.1.1.2规定调节。试验后,若(ΔrI+ΔrII)/2≤
1.0mrad,则应予以接收。
D.3.3 生产一致性
先经受D.3.2规定的三个连续时间循环,再按上述D.3.1规定试验,若ΔrI≤1.5mrad,则应予以
接收。
若1.5mrad< ΔrI≤2.0mrad,则第二只前照灯应按规定试验。当(ΔrI+ΔrII)/2≤1.5mrad,则应
予以接收。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E.1 总的要求
E.1.1 按7.1.1.4规定提供的试样,应满足下列E.2.1~E.2.5规定。
E.1.2 按7.1.1.3规定提供的两只样灯和塑料配光镜应满足下列E.2.6规定。
E.1.3 所提供的塑料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按附录H表H.1顺序进行试验。
E.1.4 若制造商可证明已通过按附录H表H.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则只需按附录H表H.2规定试验。
E.2 试验
E.2.1 耐温试验
E.2.1.1 试验
按下列次序,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进行五个循环的温度和湿度变化试验:
40℃±2℃,相对湿度85%~95%:3h;
23℃±5℃,相对湿度60%~75%:1h;
-30℃±2℃:15h;
23℃±5℃,相对湿度60%~75%:1h;
80℃±2℃:3h;
23℃±5℃,相对湿度60%~75%:1h;
在上述试验循环开始前,试样应在23℃±5℃,相对湿度60%~75%的环境中至少存放4h。
注:(23℃±5℃,相对湿度60%~75%,1h)包括了为避免从一种温度转变到另一种温度的热冲击效应所需要的过渡时间。
E.2.1.2 结果
试验前、后,对于每件试样,以下测量点上的发光强度值变化应不超过10%。测量点包括:对于近
光灯或远近光灯的近光,B级前照灯的B50,50L和50R点;C级、D级和E级前照灯的0.86D/3.5R,
0.86D/3.5L,0.50U/1.5L和0.50U/1.5R点;远光灯或远近光灯的远光的Imax点;
应使用标准灯丝灯泡、标准气体放电光源或前照灯内的LED模块进行配光测量。
E.2.2 耐候性试验和耐化学试剂试验
E.2.2.1 耐候性试验
三块新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应进行耐候性试验。光源的光谱能量分布相当于5500K~
6000K的黑体。为尽可能减少波长小于295nm和大于2500nm的辐射影响,光源与试样之间应放置
相应的滤光片。试样的辐射照度为1200 W/m2±200 W/m2,试验期间接收到的辐射能量为
4500MJ/m2±200MJ/m2。在试验箱内,与试样处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色板温度为50℃±5℃。
试样以1r/min~5r/min的速度环绕光源转动。并以下述循环方式喷洒电导率小于1mS/m(23℃±
5℃时)的蒸馏水,即:5min喷洒;25min干燥,直至试验结束。
E.2.2.2 耐化学试剂试验
在耐候性试验后,三件试样的外表面应使用下述试验混合液进行试验。
试验混合液的体积百分比组成如下:
61.5%n-庚烷,12.5%甲苯,7.5%四氯乙烷,12.5%三氯乙烯和6%二甲苯。
试验时,将浸透上述混合液的棉布,在10s内放在试样外表面上,并施加50N/cm2 的压力(相当于
在14mm×14mm的试验表面上施加100N的力),历时10min。试验期间棉布应重复浸透混合液,以
使试样表面上的液体成分与试验混合液一致。为了防止试样因施加压力而产生裂纹,允许对施加压力
进行补偿。
试验后,试样应在户外空气中干燥。然后,先后使用温度为23℃±5℃的洗涤剂(E.2.3.1)和杂质
含量不超过0.2%的蒸馏水清洗,并用软棉布擦干。
E.2.2.3 结果
耐候性试验后,试样外表面应无裂纹、擦伤、屑片和变形。其透过率变化Δt=(T2-T3)/T 2 的平
均值Δtm,当按附录I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0.020(即:Δtm≤0.020)。
耐化学试剂试验后,试样应无任何会引起光束漫射变化的污痕,其漫射光透过率变化 Δd=(T5-
T4)/T 2 的平均值Δdm,当按附录I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0.020(即:Δdm≤
0.020)。
E.2.3 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
E.2.3.1 耐洗涤剂
三件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的外表面应加热到50℃±5℃,然后,浸入到23℃±5℃的洗涤剂混合
液中5min。
洗涤剂混合液由99份杂质含量不超过0.02%的蒸馏水和1份烷基去垢剂组成。
试验后,在50℃±5℃下干燥试样,并用湿棉布擦净试样表面。
E.2.3.2 耐燃油试验
然后,三件试样的外表面,用浸有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的燃油试剂的棉布轻擦
1min。之后,应在室外空气中干燥。
E.2.3.3 结果
在依次进行了上述两项试验后,三件试样透过率变化Δt=(T2-T3)/T 2 的平均值Δtm,当按
附录I规定的方法测量时,应不大于0.010(即:Δtm≤0.010)。
E.2.4 机械磨损试验
E.2.4.1 试验
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按附录J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磨损试验。
E.2.4.2 结果
试验后,试样透过率变化Δt=(T2-T3)/T 2,漫射透过率变化Δd=(T5-T4)/T 2,当按附录I规
定的方法,在7.1.1.4a)1)规定的区域内,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其平均值应为:Δtm≤0.100;Δdm≤
0.050。
E.2.5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E.2.5.1 试验
在配光镜涂层20mm×20mm表面区域上,用刀片或尖针刻划成约2mm×2mm的格子,其用力
应划透涂层。
使用宽度不小于25mm的粘胶带,按压在上述网格区域上至少5min。在按附录K规定的标准条
件下测量粘胶带的附着力应为(2±0.4)N/cm(粘胶带宽度)。
然后,在粘胶带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上施加与附着力平衡的力,以1.5m/s±0.2m/s均匀速度撕
去粘胶带。
E.2.5.2 结果
试验后,网格区域应无可见的损伤。格子交点和划痕损伤应不大于网格面积的15%。
E.2.6 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
E.2.6.1 机械磨损试验
1号样灯应按附录J规定进行配光镜机械磨损试验。
试验后,HV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比规定的最大值大30%,下列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比规定
的最小值小10%:对B级前照灯为50L和50R点,对C级、D级和E级前照灯为0.86D/3.5R和0.86D/
3.5L点。对于单远光灯,HV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比规定的最小值小10%。
E.2.6.2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2号样灯应按上述E.2.5规定进行试验。
E.2.7 光源辐照试验
E.2.7.1 试验
前照灯的每个透光塑料部件的扁平样品暴露在LED模块或气体放电光源的灯光下。样品摆放的
距离和角度等参数与其在前照灯内的参数相同。这些样品应与前照灯部件具有相同的颜色和表面处
理,如有。
E.2.7.2 结果
1500小时不间断暴露试验后,样品的透射光应满足色度要求,且样品表面应无裂纹、擦伤、屑片和
变形。
E.3 生产一致性检验
就配光镜材料而言,在下述情况下,其生产一致性符合本标准要求:
E.3.1 按E.2.2.2和E.2.3规定,进行耐化学试剂,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后,试样外表面应无可见的裂
纹,屑片或变形;
按E.2.6.1规定进行机械磨损试验后,E.2.6.1测试点上的发光强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
验规定限值。
E.3.2 若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则应对随机抽取的另一只样灯重复进行试验。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明暗截止线的照准要求
F.1 总则
对称近光前照灯配光分布应包括一条“明暗截止线”,在配光测量和在车辆上照准时,能够据此将对
称光形近光前照灯进行正确照准。“明暗截止线”应符合下述F.2到F.4列出的要求。
F.2 明暗截止线的形状
对于目视照准,明暗截止线应能有一条水平线用于对称近光前照灯的垂直调整,该水平线的位置如
本标准6.3.1的规定,参见图F.1。
图F.1 明暗截止线的形状和位置
F.3 对称近光前照灯的调整:
F.3.1 水平调整:应使光形大致对称于V-V线。
F.3.2 根据F.3.1进行水平调整之后,垂直调整应按如下步骤进行:光束的明暗截止线从最低位置向上
移动,直到明暗截止线到达其名义位置。垂直名义位置,即为明暗截止线与V-V线的交点位于h-h线
以下1%的位置上。
如果水平部分不是笔直的而是有轻微的弯曲或倾斜,则明暗截止线在3°L到3°R之间的范围,对于
B级前照灯,明暗截止线应在名义位置上下0.2°范围内;对于A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明暗截止
线应在名义位置上下0.3°范围内,可参见图F.1。
F.3.3 如果3次不同的垂直调整之间的位置差,对于B级前照灯大于0.2°,对于A级、C级、D级和E级
前照灯大于0.3°。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被认为是不能提供足够的直线性或锐度以供目视调整,在这
种情况下,应用仪器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F.4 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F.4.1 以不超过0.05°的步长垂直扫描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
---在10m的测量距离下,使用直径大约10mm的探测器;
---在25m的测量距离下,使用直径大约30mm的探测器。
F.4.2 如果10m或25m至少一个的测量结果满足F.4.3b)的要求,就应认为明暗截止线质量是合
格的。
F.4.3 从较低位置向上沿着垂直线对明暗截止线进行扫描,垂直线的范围是距离V-V线分别为-3°到
-1.5°和+1.5°到+3°。明暗截止线的质量应满足:
a) 可见的明暗截止线不多于一条5)。
5) 如果存在一个客观测试方法,该条进行修正。
b)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如果沿着±2.5线对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进行垂直扫描,测量G=
[logEV-logE(V+0.1°)],测得的最大值称为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因数G。对于B级前照灯,G 不
应小于0.13;对于A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G 不应小于0.08。
c) 直线性:明暗截止线在V-V线的3°L到3°R之间的部分是用于垂直调整的,这部分应当是水
平的。根据上述F.3.2要求,V-V线两侧3°L到3°R之间的明暗截止线位置,对于B级前照
灯,位置偏差不超过0.2°,对于A级、C级、D级和E级前照灯,位置偏差不超过0.3°。
F.5 仪器的垂直调整
如果明暗截止线满足上述的质量要求,则可用仪器对光束的垂直位置进行调整。为此目的,将V-V
线上的明暗截止线位置,即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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